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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工作局(13篇)

时间:2022-11-18 18:05:03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13篇)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5.02.051995.03.01北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人才工作局(13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13篇)

篇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5.02.051995.03.0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5年第2号]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年第2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包括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招聘洽谈会以及其他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使人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管理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单位,下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开展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必备的资金、设施等;(二)所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符合人事工作政策的规定;(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40%以上人员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成立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七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此项业务范围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者是其上级主管机关;(二)主办单位应当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三)洽谈会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四)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保障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和其他人才招聘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人才招聘洽谈会上,招聘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招聘单位因欺诈行为使应聘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聘单位无法查找时,应聘人员也可以向主办单位要求赔偿,主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和收取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人事档案管理、涉外人才流动服务等项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获资助人选姓名:工作单位:获资助年度: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制

  一、获资助项目基本情况:

  资助项目名称:

  资助类别:□A类;□B类;□C类;□D类

  项目执行起止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

  资助金额(万元):

  二、项目执行的基本情况(含项目执行计划完成情况,受资助人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科技发展的主要贡献等,限1000字。)

  三、项目取得的成果(经济、社会效益;获奖、专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

  四、项目总体评价(或项目鉴定、验收意见,限500字。)五、项目对提高资助人选科技水平的作用(限500字。)六、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2

  附件:

  资助经费使用明细表

  资助项目:

  序号

  经费用途

  ;资助金额:万元

  计划使实际使用金额用金额(万元)(万元)

  经费来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经费使用合计

  ——

  获资助人选签字:

  ;

  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负责人签字:见

  主

  管

  单

  位

  审

  年

  单位盖章月日

  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3

  4

篇三: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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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须知

  一、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

  性45岁以下;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

  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三、单位存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

  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

  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四、个人存档办理流程

  第一步: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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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

  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

  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注意:

  1、人事档案务必于自原单位正式调出之日起30天内送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2、档案如果通过机要局寄到我中心,请及时登录北京人才网(www.bjrc.com)查询是否寄到,确认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档案寄到超过半年(180天)仍未办理的,我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单位。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转存须知

  一、单位委托存档转个人存档委托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解除关系起30日内,办理档案转存或转出手

  续。程序如下:1、委托存档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和《单位

  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并结清存档费;2、本人持第1项中所列的两份材料、本人的存档凭证、身份证、原存档合同,到档案

  管理中心签订个人委托存档合同,交纳存档费。特别提示:(1)转个人存档应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本人亲笔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可

  登录北京人才网(www.bjrc.com)下载打印。(3)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其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或个人存

  档,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委托存档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二、个人存档转单位委托存档

  1、委托存档单位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单位在合同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合同丙方签字;

  2、单位人事负责人或存档人员持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原个人存档卡、存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存档期间应缴纳的存档费,到档案管理中心填写《存档人员改类、改号登记表》,办理转存手续。

  特别提示:(1)《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可登录北京人才网(www.bjrc。com)下载。(2)应结清个人存档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再办理转存手续.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应届毕业生须知

  一、接收手续:1、接收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委托存档单位如选定北京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学校、接收单位和市人才档案中心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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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三方协议书:(1)毕业生在学校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2)单位在用人单位栏填写意见并盖章;(3)市人才档案中心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学生将协议交回

  学校等待派遣。2、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委托存档单位如有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意向,须注意登陆北京人才网

  (www.bjrc.com)查询有关通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市人才档案中心申报第二年接收需求计划。待人事局下达接收控制数后,具备接收条件的单位于第二年3~6月份按要求申报毕业生材料.经市人事局批准同意接收的,参照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接收程序办理。二、报到手续

  毕业生在确认档案已转到档案管理中心后,办理存档时须带齐以下材料:(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用人单位留存联);(3)填写完整的存档表格及相关合同。

  注意:档案如果通过机要局寄到市人才档案中心,请及时登录北京人才网(www.bjrc.com)查询是否寄到,确认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档案管理中心办理存档手续,超过半年(180天)仍未办理,市人才档案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单位。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服务须知

  一、委托存档人员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的,应出示存档卡、存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单位委托存档的还应出示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二、市人才档案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中已记载材料可按规定对外出具证明。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视情况对外证明。三、委托存档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档案管理费,如未按时交费的,需补齐费用后方可提供服务。四、市人才档案中心不具备管理存档人员子女户口的条件,为避免已落户人员生育子女后落户的困扰,请在申请生育服务证前,将本人集体户口从市人才档案中心迁出。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应要求单位出具本人工作期间及表现的证明,证明需入本人档案。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工龄审定须知

  一、存档人员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应进行交费前工龄审定,已在原单位上过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应由原单位负责。

  二、在我中心社保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由档案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在其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需由档案管理中心审定工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及存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2、存档卡;3、空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每人1份。三、工龄审定后,审批表应归入本人档案,用表单位或本人需到档案科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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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工资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工资按下列办法管理:一、档案工资管理的原则及范围

  1、档案管理中心管理存档人员档案工资原则上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资规定并依据实际情况执行。

  2、档案管理中心主要是对存放人事档案并保留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进行管理。

  3、档案管理中心对无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保留原状态,不负责进行变动。二、档案工资的日常管理及晋升

  1、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档案工资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先核定其档案工资,然后在核定的基础上再进行档案工资调整。

  2、军队转业后直接存档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核定后的工资从转入地方之日起执行。

  3、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4、对存档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其档案工资。

  5、对存档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其档案工资。

  6、对委托代理单位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档案管理中心根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工作岗位,按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其学徒(熟练)期的档案工资和定级档案工资.

  7、存档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且连续两年度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一个档次的档案工资。8、存档人员晋升档案工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存档期间无工作、或有工作而没有进行考核、或进行了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晋升档案工资。9、在存档期间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工资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档案工资依据。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将按此工资标准向接收单位介绍.10、存档期间档案工资未作过调整的人员,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按其存入时的工资额对外转移工资关系。对原非事业单位工资,而新调入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并要求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介绍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后转出工资关系。11、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工资管理、调整均为档案工资,是否与本人实际工资挂钧,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须知

  根据2005年北京市人事局职称工作意见及安排,从2005年起取消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初级职称,只要符合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直接申报中级。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16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评审全部为个人网上申报,直接报送北京市人事局指定的评委会.由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职称工作的服务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依据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或人事考试中心的该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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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文件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存档人员的考试报名表进行审核盖章。报名者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后到市人才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文件及专业评委会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存档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盖章。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并由工作单位盖章后到市人才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称计算机、外语成绩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卫生系列(限医院现职人员)、卫生药学(生产流通领域)专业高级;高校教师系列(市教委规定范围内的民办院校教师),中专教师系列、技校教师系列、中小(幼儿园)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高、中、初级,符合申报条件的存档人员需在北京人事考试网上下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根据评委会要求使用的专业申报表,认真填写。按照评委会的报送要求,提前一周将评审表及相关材料送到市人才,由市人才审查盖章,并开出委托函后报送评委会。评审后由市人才做职称备案并发放证书。

  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以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该专业评委会的要求为准。

  职称考试报名请查看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人事考试中心的考试通知,查职称文件、网上报名、网上申报请登录北京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

  相关评委会的评审时间安排、联系方式请查看京人发(2005)36号文件及附件。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转正定级管理办法

  一、凡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档案管理中心存档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考核制度;

  二、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核鉴定一般由聘用单位做出,作为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依据;

  三、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

  四、毕业生的见习期自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到聘用单位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11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

  五、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六、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由委托代理单位人事负责人或本人持存档卡、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表格,个人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代理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回档案管理中心;

  七、毕业生转正后即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八、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委托代理单位并要求从档案管理中心转出档案的,档案管理中心不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九、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其见习期从改派之日起重新计算;十、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符合改定档案工资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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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二、办理退休的条件: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三、办理退休的手续: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2)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3)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5)养老保险缴费凭证;(6)2寸照片一张.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及服务费200元(代收)。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四、其他有关规定:1、根据京劳社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订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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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查阅、借阅档案须知

  一、查阅档案须知1、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件,提供被查阅人

  的姓名、存档号或身份证号码;2、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需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5、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6、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法院等因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单位,需提供取证介

  绍信,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二、借阅档案须知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借档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间本市不超过两周;,外地不超过一个月。借阅人应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透露档案内容。目前可以办理档案外借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办理退休手续及工龄审定借档需提供:(1)社保部门出具的介绍信;(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3)存档凭证;(4)本人身份证;(5)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

  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借档需提供:(1)原从事有害工种的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不用提供);(3)存档凭证;(4)本人身份证;(5)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

  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借档需提供:(1)国家机关、正规院校出具的商调函;(2)存档凭证;(3)本人身份证;(4)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调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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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户籍存档人员档案调出须知一、将档案调往本市有人事权限的工作单位或有存档权限的中介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有效调函;4、如系集体委托存档,需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二、办完退休手续,申请将档案转往街道,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退休证三、办理失业手续将档案转往街道办事处,请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单位委托存档1、请先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区职介失业管理部门确认能够接收档案关系;2、持本人身份证、存档凭证到档案调出室领取《失业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到委托存档单位盖章;3、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二)个人委托存档1、请先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区职介失业管理部门确认能够接收档案关系;2、本人身份证;

  3、存档凭证四、考研取得学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申请将档案调往学校,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学校出具的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4、如系集体委托存档,需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五、人事档案调往外省市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有效调函;①如果户口不迁到外省市,需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②如果户口迁到外省市,需持外省市地、市级人事(劳动)局开具的有效调函;4、如系集体委托存档,需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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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六、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集体户口、党组织”等关系在我中心的,调出前请先将其转出后再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2、委托他人代办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调出前请到我中心收费处结清存档费,若存在多交费用请携带交费发票(如系单位委托存档请携带资金往来发票)在档案调出前办理退费手续。4、国家统分的毕业生请在见习期满办理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5、单位集体档案调出被受理后,请单位等待取档通知.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请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调出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调出室邮编:100011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材料归档须知

  存档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归档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已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二、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三、需要由本人签字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字;四、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五、归档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不得归档。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档案调出须知

  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有效调函;(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4、如系集体委托存档,需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5、委托他人代办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意事项:1、“养老保险、集体户口、党组织”等关系在我中心的,调出前请先将其转出后再办理档案调出手续.2、调出前请到我中心收费处结清存档费,若存在多交费用请携带交费发票(如系单位委托存档请携带资金往来发票)在档案调出前办理退费手续.3、国家统分的毕业生请在见习期满办理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请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调出室。5、单位集体档案调出被受理后,请单位等待取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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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部署清理、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京人才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部署清理、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工作的通知

  (京人才发[2004]5号)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开展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评估、完善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的意见》,促进首都人才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才发[2004]2号)要求,现就落实清理、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如下部署安排:

  一、工作步骤及完成时限将清理、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于2005年底前完成。(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05年2月底,为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自我评估阶段。由各单位对其制定实施的人才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并同步开展自我评

  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二)自2005年3月至2005年8月底,为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社会评估阶段。

  由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自我评估情况,组织开展社会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反馈人才政策法规的社会评估情况。

  (三)自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底,为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完善阶段。各有关单位根据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自我评估及社会评估情况反馈,提出整合、修改和提升立法层次等建议,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推进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完善。

  二、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自我评估工作安排此次清理、评估的人才政策法规是指由我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与人才工作、人才事业发展有关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包括涉及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评价、激励、保障及配置等方面的人才政策法规。(一)清理和自我评估的原则及重点1、组织开展人才政策法规清理和自我评估工作,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谁制定出台或组织实施的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就由谁负责清理和开展自我评估。对于联合发文的文件,明确由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在征求相关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2、清理的重点是对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梳理,自我评估的重点是对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取得的实际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有关情况进行评估。(二)清理和自我评估的方式1、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以各单位自查自清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应结合清理同步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并在清理和自我评估工作结束后,于2005年2月底前

  向市人事局送交书面清理和自我评估情况报告、所填写的《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表》(附后)和《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处理意见表》(附后)等相关材料。

  2、在各有关单位自查自清的基础上,由市人事局对各有关单位送交的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全市现有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三)清理和自我评估的范围及处理形式1、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范围是建国以来本市各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此次清理可在适应入世要求和贯彻《行政许可法》所进行的清理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凡未向社会正式公布废止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包括现行有效或已失去效用的)都属本次清理范围。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范围即为各单位自我评估的范围。2、各单位在对人才政策法规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结合自我评估,对现行有效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意见,填写《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表》(附后)和《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处理意见表》(附后),并同时附送文件;对已失去效用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明确废止和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填写《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表》(附后)。三、人才政策法规的社会评估和完善工作安排(一)人才政策法规的社会评估工作安排根据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各有关单位开展的自我评估情况,结合社会调查,由市人事局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等社会服务对象,针对本市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等情况,进行科学系统的社会评

  估。于2005年8月底前完成本市现有人才政策法规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各有关单位反馈社会评估意见等信息。

  (二)人才政策法规完善工作安排根据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评估情况,不断推进本市人才政策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进一步健全人才政策法规体系。各有关单位应在人才政策法规清理、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人才政策法规的意见建议,包括修改意见、整合建议等,并研究制定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工作的具体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于2005年9月底前送交市人事局,再由市人事局整理汇总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应有计划按步骤地切实抓好人才政策法规的完善工作。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领导挂帅。清理、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我市人才工作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明确责任,认真负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和安排,明确责任部门,做到责任到人,要认真负责地统筹协调好清理、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各阶段的工作,做到严格按照各阶段工作时限要求送交相关材料。(三)有效组织,切实落实。做好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评估、完善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做到在准确界定和把握人才政策法规科学内涵的基础上,有效组织,切实落实清理、评估、完善各阶段工作。(四)克服困难,全力保障。开展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评估、完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和烦琐的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坚定迎难而上的意志,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要努力创造条件,全力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联系人:韦秀峰、曹德贵联系电话:65248441、65249512

  附:1、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表(略)2、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处理意见表(略)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篇五: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

  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

  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

  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

  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

  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

  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

  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篇六: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山在这里我在这里城市山居生活再升级白描香蜜山15山林生活的升级演绎真正的健康住宅长在山上的房子城市中的山地建筑坚持简约的后现代美学原生态私家山野公园四季分明的山中岁月健康趣味质朴自然是最好的设计师风光水石云五大庭院艺术空间是用来收藏自然的山中的有氧运动网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健康成为一种习惯山是一件运动装备上海五角世贸商城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须知一、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三、单位存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

  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

  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四、个人存档办理流程

  第一步: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

  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

  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注意:

  1、人事档案务必于自原单位正式调出之日起30天内送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转存须知一、单位委托存档转个人存档

  委托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解除关系起30日内,办理档案转存或转出手续。程序如下:

  1、委托存档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

  合同证明信》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并结清存档费;

  2、本人持第1项中所列的两份材料、本人的存档凭证、身份证、原存档合同,到档案管理中心签订个人委托存档合同,交纳存档费。

  特别提示:(1)转个人存档应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本人亲笔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其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或个人存档,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委托存档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二、个人存档转单位委托存档1、委托存档单位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单位在合同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合同丙方签字;2、单位人事负责人或存档人员持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原个人存档卡、存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存档期间应缴纳的存档费,到档案管理中心填写《存档人员改类、改号登记表》,办理转存手续。特别提示:(2)应结清个人存档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再办理转存手续。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应届毕业生须知一、接收手续:

  1、接收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

  委托存档单位如选定北京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学校、接收单位和市人才档案中心签订三方协议书:

  (1)毕业生在学校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2)单位在用人单位栏填写意见并盖章;(3)市人才档案中心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学生将协议交回学校等待派遣。2、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二、报到手续毕业生在确认档案已转到档案管理中心后,办理存档时须带齐以下材料:(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用人单位留存联);(3)填写完整的存档表格及相关合同。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服务须知一、委托存档人员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的,应出示存档卡、存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单位委托存档的还应出示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二、市人才档案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中已记载材料可按规定对外出具证明。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视情况对外证明。三、委托存档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档案管理费,如未按时交费的,需补齐费用后方可提供服务。

  四、市人才档案中心不具备管理存档人员子女户口的条件,为避免已落户人员生育子女后落户的困扰,请在申请生育服务证前,将本人集体户口从市人才档案中心迁出。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应要求单位出具本人工作期间及表现的证明,证明需入本人档案。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工龄审定须知一、存档人员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应进行交费前工龄审定,已在原单位上过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应由原单位负责。二、在我中心社保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由档案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在其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需由档案管理中心审定工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单位介绍信及存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2、存档卡;3、空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每人1份。三、工龄审定后,审批表应归入本人档案,用表单位或本人需到档案科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工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工资按下列办法管理:一、档案工资管理的原则及范围

  1、档案管理中心管理存档人员档案工资原则上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资规定并依据实际情况执行。

  2、档案管理中心主要是对存放人事档案并保留公职身份的存档人

  员的档案工资进行管理。3、档案管理中心对无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保留原状

  态,不负责进行变动。二、档案工资的日常管理及晋升

  1、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档案工资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先核定其档案工资,然后在核定的基础上再进行档案工资调整。

  2、军队转业后直接存档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核定后的工资从转入地方之日起执行。

  3、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4、对存档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其档案工资。

  5、对存档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其档案工资。

  6、对委托代理单位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档案管理中心根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工作岗位,按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其学徒(熟练)期的档案工资和定级档案工资。

  7、存档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且连续两年度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一个档次的档案工资。

  8、存档人员晋升档案工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存档期间无工作、

  或有工作而没有进行考核、或进行了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晋升档案工资。

  9、在存档期间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工资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档案工资依据。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将按此工资标准向接收单位介绍。

  10、存档期间档案工资未作过调整的人员,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按其存入时的工资额对外转移工资关系。对原非事业单位工资,而新调入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并要求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介绍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后转出工资关系。

  11、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工资管理、调整均为档案工资,是否与本人实际工资挂钧,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须知根据2005年北京市人事局职称工作意见及安排,从2005年起取消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初级职称,只要符合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直接申报中级。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16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评审全部为个人网上申报,直接报送北京市人事局指定的评委会。由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职称工作的服务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依据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或人事考试中心的该专业技术职务、职业

  (执业)资格考试通知的文件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存档人员的考试报名表进行审核盖章。报名者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后到市人才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文件及专业评委会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存档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盖章。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并由工作单位盖章后到市人才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称计算机、外语成绩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卫生系列(限医院现职人员)、卫生药学(生产流通领域)专业高级;高校教师系列(市教委规定范围内的民办院校教师),中专教师系列、技校教师系列、中小(幼儿园)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高、中、初级,符合申报条件的存档人员需在北京人事考试网上下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根据评委会要求使用的专业申报表,认真填写。按照评委会的报送要求,提前一周将评审表及相关材料送到市人才,由市人才审查盖章,并开出委托函后报送评委会。评审后由市人才做职称备案并发放证书。

  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以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该专业评委会的要求为准。

  相关评委会的评审时间安排、联系方式请查看京人发(2005)36号文件及附件。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转正定级管理办法一、凡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档案管理中心存档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考核制度;二、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核鉴定一般由聘用单位做出,作为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依据;三、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四、毕业生的见习期自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到聘用单位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11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五、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六、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由委托代理单位人事负责人或本人持存档卡、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表格,个人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代理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回档案管理中心;七、毕业生转正后即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八、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委托代理单位并要求从档案管理中心转出档案的,档案管理中心不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

  九、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其见习期从改派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符合改定档案工资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须知一、办理退休的范围: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二、办理退休的条件: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三、办理退休的手续: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2)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3)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5)养老保险缴费凭证;(6)2寸照片一张。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

  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

  件一份;(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

  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光

  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及服务费200元(代收)。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四、其他有关规定:1、根据京劳社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

  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订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查阅、借阅档案须知一、查阅档案须知

  1、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件,提供被查阅人的姓名、存档号或身份证号码;

  2、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需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5、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6、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法院等因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单位,需提供取证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二、借阅档案须知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借档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间本市不超过两周;,外地不超过一个月。借阅人应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透露档案内容。目前可以办理档案外借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办理退休手续及工龄审定借档需提供:(1)社保部门出具的介绍信;(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3)存档凭证;(4)本人身份证;(5)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

  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借档需提供:(1)原从事有害工种的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不用提供);(3)存档凭证;(4)本人身份证;(5)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

  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借档需提供:(1)国家机关、正规院校出具的商调函;(2)存档凭证;(3)本人身份证;(4)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人和经

  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调出须知

  北京户籍存档人员档案调出须知一、将档案调往本市有人事权限的工作单位或有存档权限的中介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有效调函;4、如系集体委托存档,需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二、办完退休手续,申请将档案转往街道,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退休证

  三、办理失业手续将档案转往街道办事处,请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单位委托存档1、请先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区职介失业管理部门确认

  能够接收档案关系;2、持本人身份证、存档凭证到档案调出室领取《失业人员情况

  表》(一式三份)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到委托存档单位盖章;

  3、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

  (二)个人委托存档1、请先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区职介失业管理部门确认能够接收档案关系;2、本人身份证;

  3、存档凭证四、考研取得学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申请将档案调往学校,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学校出具的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4、如系集体委托存档,需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

  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

  五、人事档案调往外省市需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3、有效调函;①如果户口不迁到外省市,需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②如果户口迁到外省市,需持外省市地、市级人事(劳动)局开

  具的有效调函;4、如系集体委托存档,需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

  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六、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集体户口、党组织”等关系在我中心的,调出前请先将其转出后再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2、委托他人代办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调出前请到我中心收费处结清存档费,若存在多交费用请携带交费发票(如系单位委托存档请携带资金往来发票)在档案调出前办理退费手续。

  4、国家统分的毕业生请在见习期满办理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5、单位集体档案调出被受理后,请单位等待取档通知。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请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调出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调出室邮编:100011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材料归档须知存档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归档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已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二、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三、需要由本人签字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字;四、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五、归档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不得归档。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档案调出须知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存档凭证;

  3、有效调函;(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

  4、如系集体委托存档,需提交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网上下载或到我中心领取)

  5、委托他人代办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1、“养老保险、集体户口、党组织”等关系在我中心的,调出前请先将其转出后再办理档案调出手续。2、调出前请到我中心收费处结清存档费,若存在多交费用请携带交费发票(如系单位委托存档请携带资金往来发票)在档案调出前办理退费手续。3、国家统分的毕业生请在见习期满办理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请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调出室。5、单位集体档案调出被受理后,请单位等待取档通知。

篇七: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6.04.18

  【字号】京人发[2006]38号

  【施行日期】2006.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人发[2006]38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已在总体上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范畴,通过开展人才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营造了“四个尊重”的社会氛围,优化了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对于激励各类人才为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也还存在着体系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评估检查制度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不断健全人才表彰奖励的政策制度体系、调整优化人才表彰奖励体系结构、完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物质待遇和社会荣誉的双重激励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做贡献、人人讲创造的社会氛围,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健全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是指市委、市政府基于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内所做出的专业业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同时给予物质奖励的行为。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分为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和专项表彰奖励项目。

  综合表彰奖励项目为“首都杰出人才奖”,表彰奖励对象涵盖各类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专项表彰奖励项目分别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为表彰奖励对象。以现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继续作为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以“首都劳动技能奖章”和“北京市劳动技术能手”为基础,调整形成高技能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新设农村实用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委农工委、市农委负责组织实施。

  逐步形成以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为统领和主导,以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为基础和依托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获奖人员应纳入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候选人范围。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奖励力度不得超过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奖励力度。

  调整和新设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需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市人事局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审,上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的运行机制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纳入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规范管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市级人才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实施,均应制定严谨、规范的评选表彰办法,就评选表彰的范围和条件、候选人推荐程序、表彰奖励的数量、评选周期、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评选及获奖人员确定的办法、公示及异议处理、奖励的形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在具体实施中,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除下发通知外,应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广泛告知,评选办法、评选程序、评选结果等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应把公示作为评选工作的必要环节,明确公示的时间、范围、方式及异议处理办法等;坚持平等竞争原则,表彰奖励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应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应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候选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允许个人自荐;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获奖人员应主要通过评审的方式产生,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本领域专家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并逐步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加强市级人才表彰奖励的经费保障和待遇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所需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严格荣誉称号管理,对于授予荣誉称号后不能保持荣誉的,要予以撤消;合理确定不同奖项的奖金标准,获奖个人的奖金发放标准,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奖金标准。

  强化和延伸人才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受奖励人员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人才的表彰奖励工作与人才的发现和选拔培养工作相结合,建立受表彰奖励人才库,加强党委、政府部门与受表彰奖励人员的联系,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他们人才培养经费和科研经费资助。

  五、建立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检查制度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检查工作。检查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同时吸纳专家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对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检查以实施的效果、效能和效率为重点,同时强化检查结果的使用,指导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才奖励制度,完善人才奖项运行,真正实现有效奖励和有序奖励,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区县也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县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篇八: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7.04.132007.04.13京人发[2007]40号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7〕40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四个尊重”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的激励力度,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决定》(京发〔2003〕29号),现就开展第二届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具有中国国籍,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二、推荐名额各单位及“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根据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获奖条件,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推荐候选人的数量。三、推荐方式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的推荐方式分为归口推荐、“获奖者”推荐和个人自荐三种,申请者只能选择其

  中一种方式。四、推荐程序(一)归口推荐。各归口推荐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及《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在党政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候选人推荐工作。对基层单位上报的人选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参选材料报送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二)“获奖者”推荐。首届“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推荐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候选人,并将参选材料报送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三)个人自荐。由个人提出参选申请,并将参选材料报送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五、报送材料(一)从北京党建网(www.bjdj.gov.cn)或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www.bjp.gov.cn)下载“首都杰出人才奖推选信息系统”归口推荐版(归口推荐用)、“获奖者”推荐版(“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用)或个人自荐版(个人自荐用)。通过信息系统录入数据,并用A4纸打印输出相关表格。(二)归口推荐,需报送关于开展候选人推荐工作的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推荐候选人名单及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等内容;《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情况一览表》;《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归口推荐用)》、《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各一式十份;附件材料一套;由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文件。(三)“获奖者”推荐,需报送《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用)》、《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各一式十份;附件材料一套;由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文件。(四)个人自荐,需报送《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个人自荐用)》、《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各一式十份;附件材料一套;由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文件。(五)《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及《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情况一览表》需通过系统打印生成,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六)附件材料包括:证明具有中国国籍的文件复印件;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其中成果、论文提供复印件,著作只需提供封面及目录的复印件。如有必要,请标出表明本人主要贡献的相关部分);被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重要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材料需按前述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相应目录。(七)报送材料内容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涉密问题。六、几点要求(一)开展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对于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调动和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

  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候选人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在人选推荐过程中,要切实注意推荐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为首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与文化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要严格选拔程序,广泛听取专家及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相关材料需在5月31日前报送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联系人:张振华联系电话:65261459传真:65256072“首都杰出人才奖推选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51660877转231,801-810附件:1.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略)3.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归口推荐用)(略)4.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用)(略)5.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个人自荐用)(略)6.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情况一览表(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1: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不断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决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首都杰出人才奖”为北京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是“首都杰出人才奖”的二级奖项。第三条“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首都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工作,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分组评审和综合评议的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根据有效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第三章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评选对象是:具有中国国籍,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

  第八条“首都杰出人才奖”和“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

  第九条“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在科技、教育、卫生、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现代服务、文化体育及社会管理服务等领域,取得了重大创新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工作实绩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应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第四章候选人推荐

  第十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通知,部署推荐候选人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候选人的推荐方式有:归口推荐、“获奖者”推荐和个人自荐。(一)归口推荐。各区县,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直属单位、人民团体作为归口推荐部门,可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在京单位可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单位所在地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二)“获奖者”推荐。“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推荐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候选人。(三)个人自荐。由个人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参选申请。第十二条推荐候选人或个人自荐,需填写《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并报送附件材料。第十三条采取归口推荐和“获奖者”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或个人对推荐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推荐人对登记表所填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自荐的,自荐人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归口推荐候选人时,各归口推荐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第五章评审及表彰

  第十五条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归口推荐人选和“获奖者”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确定为有效候选人。

  对于自荐人,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其专业及业绩,委托相关组织或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其业绩水平,决定是否将其列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召开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会,分两轮进行评审。第一轮评审,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按专业对有效候选人进行分组评审,确定不超过30名的获奖候选人。第二轮评审,召开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小组正、副组长参加的综合评议会,在获奖候选人中确定拟奖励人选。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材料的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密。第十八条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候选人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九条拟奖励人选经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考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确定公示人员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在评选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呈送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一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第二十二条“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结束——

篇九: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5•【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5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年第2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2月5日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包括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招聘洽谈会以及其他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人才市

  场,充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使人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管理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单位,下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开展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必备的资金、设施等;(二)所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符合人事工作政策的规定;(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40%以上人员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成立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七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此项业务范围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者是其上级主管机关;

  (二)主办单位应当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三)洽谈会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四)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保障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和其他人才招聘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人才招聘洽谈会上,招聘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招聘单位因欺诈行为使应聘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聘单位无法查找时,应聘人员也可以向主办单位要求赔偿,主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和收取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人事档案管理、涉外人才流动服务等项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篇十: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京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为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及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在京创新创业,完善高级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立足高端、注重实效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工作,对于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按照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政府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申请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五)被在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六、符合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可在每年5月至9月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等受理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市财政局拨付相关奖励资金,由受理部门兑现发放相关奖励;逾期未申报者不予受理。

  七、高级人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人力社保局年度部门预算。各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下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计支出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八、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要予以追回。

  九、各受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及时受理审核,按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好高级人才奖励工作。

  十、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05年制定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京政办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篇十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P>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京人社调发[2012]4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2.27【实施日期】2012.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市属机构人事处,市属各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集中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的优势,为我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领域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人才需求与重大项目的对接,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打造形成以集中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测评选聘机制、重点产业单位广泛参与为特点的首都人才引进公开招聘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用人单位广泛甄选人才的制度环境,逐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引进人才新模式,现将《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3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对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进一步扩大选才引才的视野,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计划及流程及早筹划,确保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公开、公正、按时完成。附件:1.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2.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

  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

  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央在京落地重

  2/3

  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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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P>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2.02.272012.02.27京人社调发[2012]42号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2〕42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市属机构人事处,市属各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集中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的优势,为我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领域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人才需求与重大项目的对接,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打造形成以集中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测评选聘机制、重点产业单位广泛参与为特点的首都人才引进公开招聘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用人单位广泛甄选人才的制度环境,逐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引进人才新模式,现将《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对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进一步扩大选才引才的视野,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计划及流程及早筹划,确保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公开、公正、按时完成。

  附件:1.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2.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二)立足高端。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三)公开公平。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第七条各用人单位上报的岗位需求须为本单位空缺职位,对于列入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的需求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再变更。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通过其他途径招聘的人才,不列入专项引才计划。第八条报名应聘人选应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符合本市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

  研发技术人才;(二)主持过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三)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

  员;(四)在中高等学(院)校、卫生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工作5年以上,具有行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五)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六)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师、高级技师等优秀技能型

  人才;(七)其他北京市紧缺和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第九条根据高端人才需求岗位汇总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按行业领域公开发布职位信息。用人单位在

  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需求信息公布后通过招聘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第十条按照发布职位规定条件,由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入笔试面试人选名

  单;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提前7天将笔试面试安排、考官组成等情况报各主管部门及市人力社保局备案。面试考官不得少于3人,至少1人为本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对于确定招聘人选为非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用人单位可设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试用考察期(在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招聘人选在京期间工作生活便利,试用期间可直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参与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全市通报并取消该单位引进人才资格。

  第十三条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公开招聘经验,对列入专项计划的单位进行跟踪和监督,重点做好已引进人才使用、成长和作用发挥情况的追踪评估,实现引进人才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建立引进人才跟踪和绩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机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一)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企业;

  (二)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工艺美术、文化用品生产制造等文化创意企业;(四)机电产业、交通运输设备产业、医药产业、都市产业等现代制造企业;(五)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国有重点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各区县重点支持企业;(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来京投资企业、驻京研发机构、在京产业技术联盟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七)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

  ——结束——

篇十三: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P>  北京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朝人才办发〔2022〕1号关于做好北京市2022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开展北京市2022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强发展潜力。2.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拟申报项目已启动一年以上或执行时间过半的个人不得申请。4.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个人不得申报新项目。二、评选程序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的评选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推荐、评审、公示审定等环节。在审核推荐环节,由各主管部门向区委组织部审核推荐本系统、

  本领域内的人选。其中,在京高等院校通过市委教育工委向市委组织部推荐。

  三、网上申请及审核

  (一)申请

  1.注册、登录申报系统后,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请人填写“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请信息”。

  2.应于2022年结题的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需登录申报系统提交结题申请。

  3.个人网上填写新申请时间为2022年8月13日至8月31日,填写结题信息时间为2022年8月13日至9月30日。

  4.受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年度未按期结项比例超过20%的,暂停该单位申报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二)审核

  2青年骨干个人项目新申请项目信息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截止时

  间为2022年9月4日。所在单位将初审合格项目信息逐级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7日。相关主管部门需将复审合格项目信息提交区委组织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提交市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三)评审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评审。(四)公示审定

  在拟资助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由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四、相关纸质材料报送(一)申报材料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复审工作完成后,请各主管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相关纸质材料汇总后报送区委组织部。纸质材料包括:

  1.主管部门培养资助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2022年至今获资助人员取得突出成绩的情况、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受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及2022年度培养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2.《2022年度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新申请人员一览表》。3

  材料2需通过登录申报系统打印;所有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青年骨干个人项目新申请项目需要提交的项目信息表在公示审定后登录申报系统打印,提交时间由区委组织部另行通知。(二)结题项目材料已获资助项目结题需提交以下材料:1.《2022年度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结题人员一览表》。2.《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结题信息表》。

  以上材料均需通过登录申报系统打印,均应加盖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所有报送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涉密问题。报送材料原则上不退还,请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工作。

  需再次申请2022年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的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其他结题项目在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五、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综合考察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研究方向,真正把学风端正、发展潜力突出、确需资助支持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做好初审、材料上报工作,确保推荐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各4

  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申报工作,按照时间程序要求做好项目复审。

  附件: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办公地点:区政府南楼七层722房间2022年8月7日5附件: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22〕24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京发〔2022〕11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第三条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5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20个左右。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其中: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

  6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三)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与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或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密切相关,或其专业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

  第五条大问题。

  (二)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团队带头人年龄在申报当年1月1日前不超过40周岁,至少1名核心成员应符合青年拔尖个人项目条件。带头人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创新精神,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点课题的经历。

  第六条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7(一)申报单位为北京地区独立法人单位。(二)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三)申报资助项目能突出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示范性。(四)各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七条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第八条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和青年拔尖团队项目评选程序:(一)申请。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归口推荐单位。

  (二)归口推荐。归口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和团队进行汇总筛选,经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

  (三)评审。根据申请资助人员、团队所处领域和项目类别,市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四)公示审定。在拟资助人员、团队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8

  第九条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申请资助项目方案,经归口推荐单位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委组织部。(二)审议。市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第四章支持措施第十条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1-3资助周期内,为青年骨干个人提供不超过年。对实施效果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再支持1个周期。第十一条

  1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个人提供20—8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团队提供200—300万元资助经费,为人才工作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提供10—50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对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进行重点

  关注,跟踪培养。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要做好青年拔尖个人和团队的培养工作。

  1.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和跟踪培养计划。

  2.建立联合导师制度。根据需要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组建导师组,对其进行专业指导。

  3.支持其参与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项目。

  4.根据需要选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

  9到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开

  展研修和交流合作。

  5.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年至少为其提供1次境外学术交流和学习机会。

  6.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科研成果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推荐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优秀成果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7.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二)鼓励和支持青年拔尖团队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团队所在单位申报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青年英才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和载体。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市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筹、拨付和监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出。青年骨干个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资助经费可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组建科研团队、聘请学术导师、资助经费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不可用于与本资助项目无关的支10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分年度拨付。

  作为入选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若同时入选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只享受团队项目的资助经费。

  集体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各单位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程、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与实践等。不得用于人才奖励、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

  第十五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须有必要的匹配资金。资助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管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受资助人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的考核由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负责。部门负责对受资助人及项目进行日常考核管理。项目结题须经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并将结题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第十八条培养周期内,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

  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适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侧重考察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专业指导。

  11第十九条培养周期结束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

  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终期评估。对青年骨干个人和青年拔尖个人侧重考察其科研诚信、创新成果和持续创新能力。对青年拔尖团队侧重考察团队带头人领衔作用、团队建设和管理成果、团队业绩贡献等。对集体项目侧重考察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终期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进行第二个周期资助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单位党委

  (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受资助人数据库、培养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个人和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动不

  能继续完成培养计划,或出现所在单位职能变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执行原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归口推荐单位,由归口推荐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批准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恶劣影

  响,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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