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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6篇)

时间:2022-11-18 13:3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6篇)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6篇)

篇一: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

  (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七、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煤炭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处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八、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履责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主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履责汇报,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流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录。谈话的主要内容:表明组织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谈话时间:一般在正式任命下达后,新任职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三)提醒谈话

  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纪委书记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及下属单位人员在各级效能督查、群众信访举报及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被发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上认为应该进行提醒教育以避免引起不良影响的情况进行谈话,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主要内容:针对群众的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收到反映或发现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四)诫勉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纪委书记负责对集团各部(室)及下属单位科级人员中,已发现或初步核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人员进行谈话,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最后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发现或核实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五)日常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负责对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经常性督促分管范围内部门和单位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使谈话工作常态化。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不限次数。谈话方式:根据谈话人及谈话对象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二)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对谈话内部进行确认签字(日常谈话除外)。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交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统一存档备查,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廉政谈话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四)廉政谈话应提前通知。接到谈话通知后,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廉政谈话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

  (六)提醒谈话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材料;诫勉谈话必须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书面说明材料应报集团党委。诫勉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第五条附则(一)本制度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廉政谈话工作记录

  谈话对象

  性别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谈话地点主谈领导谈话时间

  协助人员

  谈话主要内容

篇三: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模板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模板五则)

  (篇一)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

  (一)信访谈话对象。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五)正确把握政策。正确领会中央提出抓早抓小政策的精神实质,处理好抓早抓小与从严治党的关系,做到“抓小”不“放大”;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

篇四: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

  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

  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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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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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篇一)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二)信访谈话的内容。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

  材料。(三)信访谈话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二)审计谈话内容。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三)审计谈话方式。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四、案后整改谈话(一)案后整改谈话对象。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的党员干部。(二)案后整改谈话内容。指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性质,强调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从政。(三)案后整改谈话方式。谈话提醒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由派驻纪检组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五、廉政责任谈话(一)廉政责任谈话对象。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廉政责任谈话内容。单位和个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以及办党组工作部署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参加支部组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提出仔细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

  (三)廉政责任谈话方式。廉政责任谈话在党组织领导下,由机关总支、支部组织,有关科室配合。廉政责任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

  六、廉政谈话提醒制度要求(一)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立马向办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二)谈话提醒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作出表态,仔细纠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谈话要坚持登记备案制度。开展谈话活动,谈话人必须2人及以上,并做好书面记录。其中:党组书记的谈话由综合科记录;分管领导的谈话由分管科室负责记录,送综合科备案;谈话对象或谈话对象所在科室(单位)应同步记录。谈话记录应经谈话对象核实签字。谈话提醒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在每次谈话后立马整理交综合科统一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备查。(四)谈话提醒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立马谈话提醒,而发生违规违法、违

  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泉委办〔〕3号),追究机关责任人责任。

  七、其他本规定由市人防办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篇二)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特制定廉政提醒谈话制度。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副科以下干部为提醒谈话对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安排。二、提醒谈话内容主要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敏感节日、干部岗位职务变动、干部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不廉洁行为、群众举报但又构不成违纪等列为提醒谈话内容。三、提醒谈话由局班子领导或纪检组组长负责,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提醒谈话对象提出要求和谈话对象有说明表态的,由负责谈话人填写《干部提醒谈话情况登记表》,交局纪检组备案。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要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防止简单粗暴。五、要加强对谈话提醒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违纪苗头不立马进行谈话提醒,发生违规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惩处违规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篇三)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章程》《中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篇六: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和改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治理和监督,增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被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示,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那么,依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示和爱惜干部,增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要紧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依照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组成党纪立案或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独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阻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必然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夸张,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阻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阻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信为大体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第九条诫勉谈话一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缘故;(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说明或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依照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把握的情形,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更正方法;(四)谈话对象对同意诫勉谈话和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形呈报表》。按干部治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觉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置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第十一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预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前将谈话时刻、地址、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形。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冲击报复。对违背者,给予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终止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更正情形进行了解。关于没有更正或更正不明显的,应当依照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更正,或作出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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