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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6篇

时间:2022-11-04 13:3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6篇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6篇

篇一: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xxx市xxx领导班子及各科室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xxx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xxx党委主要领导与xxx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xxx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xx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

  门)贯彻落实上级和xxx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xxx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xxx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xxx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xxx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xxx纪委

  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xxx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xx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xxx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xx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xx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二: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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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

  现将《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即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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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巡查

  第二条巡查方式:采取综合巡查、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等方式。第三条巡查对象:1、各镇区党政领导班子,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

  2、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科级领导干部);

  3、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第四条巡查内容:1、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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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情况;

  3、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和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情况;

  4、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遵守《廉政准则》及县“六个严禁”、“七个不准”规定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

  6、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7、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第五条巡查方法和程序:

  巡查实行定期巡期和不定期巡查。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定期巡查,根据信访反映和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巡查。巡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第六条结果运用:1、作为考核使用依据。每次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应形成对被巡查单位的巡查意见和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评价,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建言,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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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使用的重要依据。2、推荐勤廉先进典型。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在党

  风廉政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的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廉政勤政方面的先进典型等,应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3、查纠违纪违规问题。巡查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由巡查人填写《县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建议书》,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通过后下发;巡查中收到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对象存在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按研究意见办理。第七条巡查要求:巡查人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确保巡查质量;要正确履行职责,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单位的具体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等工作纪律,按要求回避,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被巡查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巡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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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巡查的准备、组织、协调、汇总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谈话

  第九条县纪委常委谈话包括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第十条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1、谈话对象:各镇党委、政府及县级机关部门负责人。2、谈话方式: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意见和纪委常委巡查情况,原则上每单位每年安排一次。谈话采取走下去或请上来的方式进行。根据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和谁分管谁负责、谁分工谁负责的要求,商请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一起进行谈话,如县分管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县纪委常委可以受其委托进行谈话。谈话时要做好记录,以备督查和落实。3、谈话内容:包括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以及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群众反映的“一把手”身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1、谈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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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2、

  谈话方式: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县纪委会同组织部门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对个别人员也可以采取单独谈话。3、谈话内容:(1)组织谈话对象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2)谈话对象作出书面廉政承诺;(3)对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十二条诫勉谈话:1、谈话对象:通过巡查或者信访反映发现科级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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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方法程序:有关职能科室根据调查情况,初步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填写《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拟办意见表》(见附件),报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并将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3、谈话人: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镇党委书记、镇长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者县纪委副书记商请县分管领导实施,班子其他成员由县纪委常委会同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4、谈话内容: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用意、目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和表态,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材料报县纪委。第十三条以上各类谈话由相关职能科室派人做好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报党风廉政建设室记入谈话对象的电子廉政档案。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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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建议书被巡查单位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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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意见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拟办意见表谈话对象单位及职务

  主要问题

  建议谈话主要内容

  纪委领导意见

  承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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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廉政建设纪委常委巡查谈话通知抄送:市纪委,县委、县政府。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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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原则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业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二、谈话类型(一)任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新提拔和交流的中层管理人员。谈话内容:1.针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纪国法进行提示提醒;2.对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业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要求,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决策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如何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新工作岗位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责任分工:由公司党委组织进行。(二)例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公司本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谈话内容:1.对干部进行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对长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任职的干部经常性地进行廉洁风险提示。2.在企业重组改革、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特殊时期和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干部防范廉洁风险进行提示。3.对干部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情况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例行谈话,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落实。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工作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责任分工:公司本部领导班子由党委主要领导谈话;中层

  管理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重点岗位人员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由业务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谈话;重点单位(部门)负责人由纪委书记谈话。

  (三)苗头性问题提醒谈话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组织进行提醒谈话。1.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不构成违纪,需要提醒本人注意的;2.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的;3.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分管领域出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苗头的;4.内部巡视、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一般性问题的。5.本单位(部门)一段时间内信访举报较多,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或者违纪问题多发的。6.其他需要进行苗头性提醒谈话的。谈话内容:1.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谈话要求。2.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或组织掌握和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组织掌握的情况,重申有关纪律要求,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提示提醒,对已经核实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

  4.帮助谈话对象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引导谈话对象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5.党组织认为谈话对象需要提示提醒的其他内容。6.谈话对象对提示提醒或改进要求作出表态和承诺。责任分工:公司本部领导班子由党委主要领导谈话;中层管理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由纪委书记或业务分管领导谈话;重点岗位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谈话。(四)约谈函询查证类谈话是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反映干部一般性违纪的问题线索,向干部本人核实求证,调查了解情况的监督执纪方式。谈话对象: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约谈或者函询方式进行核查了解。1.有问题线索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查可能最高给予轻处分的;2.反映问题比较简单,可以由被反映人作出说明的;3.其他可以通过约谈或者函询核查了解的。谈话内容:1.向被反映人说明约谈原因,指出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要求被反映人就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2.听取被反映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其就有关情况或整改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或报告。

  责任分工:由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谈话,或者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或者采用寄送函询通知书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进行书面说明。

  (五)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主要是针对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落实“两个责任”、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执纪问责角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帮助其认识错误根源,并责令限期整改。谈话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工作检查、行政监察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组织进行诫勉谈话。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2.有问题线索反映,经核查后存在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4.党员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5.其他需要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1.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谈话要求。

  2.明确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严肃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3.责成谈话对象针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检讨。4.谈话对象对思想认识、整改要求及今后工作作出表态和承诺。5.党组织认为谈话对象需要警示、告诫的其他内容。责任分工:公司本部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谈话,或者委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谈话;部门副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由纪委书记或者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谈话;重点岗位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谈话。三、谈话要求(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请来谈话、下去谈话、委托谈话和集体谈话等方式。(二)对提拔和交流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廉政谈话,可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应在任职文件形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视情况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三)例行提醒谈话每年至少进行2次,可与工作调研、检查督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起来进行。(四)约谈函询问题线索经约谈或者函询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轻微、本人积极整

  改的可以予以了结。(五)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应在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

  清情况后进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谈话对象应提交书面材料。

  (六)约谈函询和警示、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相关资料要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七)对于因存在各类问题进行的谈话,在谈话结束后,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成效不明显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八)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接受提醒、约谈或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谈话对象要主动配合、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九)各类谈话应当做好工作记录,谈话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篇四: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1

  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其他情况。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2

  第十三条谈话时应填写《XX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的提醒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的说明材料。谈话记录和说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阅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二节任职廉政谈话第十四条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的领导人员进行的,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的、以廉洁从政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的谈话。第十五条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

  (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第十六条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第十七条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第十八条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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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第十九条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三节提醒谈话第二十条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教育提醒。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邮银党字〔2009〕61号)相关程序要求,对谈话对象直接实施信访谈话。第二十一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第二十二条根据党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第二十三条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4

  第二十四条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其他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节诫勉谈话第二十五条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警示诫勉。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未贯彻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

  5

  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

  浪费,造成不良影响;(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

  失误;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规定或以权谋私;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

  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挥霍公款行为;(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二十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后

  果;(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

  和建议;(四)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八条纪

  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XX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件3),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审批同意诫勉谈话的,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诫勉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

  6

  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第三十一条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

  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同级行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节履职谈话第三十四条履职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为纠正高管人员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增强银行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针对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对各级行相关领导人员和所辖单位(部门)履行职责、职能情况而进行的谈话。第三十五条履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政策及本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熟悉情况;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对内外部稽核反映的合规经营问题进行整改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及案件处理情况等。(二)廉洁从业情况。高管人员及分管员工是否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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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行的要求,认真学习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或机构的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

  (三)风险防控情况。包括是否根据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参与建立本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是否熟悉本行的整体内控状况,知晓本行和分管部门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有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和安排等。

  (四)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高管人员分管部门或机构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分管部门或机构建立风险制度情况;对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落实和执行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履职谈话,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履职谈话。

  第三十七条履职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三十八条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三十九条履职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章廉政谈话的要求第四十条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第三十八条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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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第三十九条谈话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谈话人参加,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条谈话对象接受组织提醒或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要将廉政谈话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向所在行党委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同时向同级行党委和上一级行纪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的问题有意泄露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廉政谈话应予以回避的,谈话人应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第四十四条每年12月10日前,各级行要将本级行进行廉政谈话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XX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至总行纪委、监察部。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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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2.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3.XX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4.XX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

  附件1:

  XX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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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谈话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谈话人姓名

  工作单位

  谈话时间谈话类别谈话形式

  谈话地点1.一般廉政谈话口2.任职廉政谈话□

  勉谈话□

  5.履职谈话口

  1.个别谈话口2.集体谈话口

  政治面貌职务职务

  3.提醒谈话口

  4•诫

  谈话主要内容

  被谈话人签字:

  谈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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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注:表中“谈话主要内容”一栏可另加附页

  年月曰

  附件2:

  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纪委、监察部:

  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点)

  :

  一、基本情况

  报告人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和简要履历情

  况

  被实施提醒(诫勉)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谈话主要内容

  二、情况说明

  报告人对被反映问题进行说明,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个人思想认

  12

  识。三、整改情况针对谈话中组织提出的个人存在的问题或违纪行为,报告人采取的

  整改措施及情况。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

  附件3:

  谈话对象姓名工作单位

  拟谈话人姓名拟谈话时间

  XX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

  性别

  工作单位拟谈话地点

  年龄

  政治面貌职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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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谈话主要内容

  主要领导审批.、、八意见

  年月日

  14

  填报人:

  填报日期:

  15

  

  

篇五: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第四条党组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

  -可编辑修改-

  。

  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党组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组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

  -可编辑修改-

  。

  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

  -可编辑修改-

  。

  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组及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第十条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

  -可编辑修改-

  。

  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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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第二十一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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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第五条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

  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怀。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第十条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

  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

  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对苗头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党委以及各党(总)支部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及计划,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谈心谈话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参与谈心谈话党员干部都要对应做好工作记录。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纪实记录,留存相关验证材料,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篇二)第一条为促进生态科技新城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

  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

  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一)廉政例行谈话。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

  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三)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四)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

  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九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二、适用对象全院所有干警。三、组织实施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

  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一)廉政谈话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3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二)提醒谈话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约谈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人员出现多发、频发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或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二是党员干部存在不足的问题。听到群众对其有反映,但情节较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约谈批评教育,问责警示。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党组和纪检组。院党组和纪检组应当对被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全程留痕,跟踪督查,倒逼责任落实。(四)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

  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5)其他需要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2.书面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面函询。(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

  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3.“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

  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

  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

  4.工作要求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个工作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民主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

  (五)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的惩戒性组织处理方式之一。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轻微违纪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遵守党的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当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3)执行《党政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8)纪律松弛,监督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9)在巡视巡察、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10)从事有悖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11)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诫勉谈话由州院党组和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

  话时,由监察处将《诫勉谈话通知书》发函给被谈话对象,并抄送党组书记,被谈话对象作出说明或者检讨,报送纪检组。

  五、纪律要求(一)提高认识,敢于担当。领导班子和处室负责人要强化思想认识,认真严肃,勇于担责。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发挥谈心谈话制度的警醒教育作用。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职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二)依规组织,内容真实。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谈话内容、过程,要有针对性、目的性。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严格规范,谈话内容记录全程留痕,及时存档。对失密者,泄密者,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三)认真配合,坦诚相待。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党内谈话时,要正确对待,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能打击报复。对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篇四)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实施反腐倡廉防范关口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市委《关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同志同市区和市直单位党政

  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其他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廉洁自律定期谈话是指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集中或分批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2、谈话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针对谈话对象所在处长的具体情况,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廉洁从政、加强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3、时间安排:每年实施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年初进行。(二)任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1、谈话对象:新提拔或轮岗交流的局机关处级干部。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情况;针对谈话对象分管处长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勉励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3、时间安排:一般在新任职干部到任后10天内进行。(三)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针对某个处室,在某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见青办发[**]11号《关于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况),对其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1、谈话对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室领导干部。2、谈话内容:通报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责令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3、时间安排:一般在接到信访举报经过调查核实,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后的30天内进行。(四)警示谈话警示谈话是指对经调查核实有不廉洁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1、谈话对象:经调查核实有不廉洁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机关处级干部。2、谈话内容: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行为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3、时间安排:一般在初查初核报告审批后10天内进行。

  (五)其他廉政谈话其他廉政谈话是指领导干部个人有出国(境),子女嫁娶等重大事项,或本处室出现违纪违法现象等其他情况下进行的谈话。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分析违纪违法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3、时间安排:领导干部个人有出国(境)、子女嫁娶等重大事项,廉政谈话一般在事前进行;本处室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廉政谈话一般在公布处分决定后10天内进行。三、廉政谈话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研究提出谈话建议,报局党组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对其他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研究确定。廉政谈话确定后,由局纪检组通知谈话对象,安排谈话事宜。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向局纪检组说明情况。廉政谈话时,谈话人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政谈话后,应填写《**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廉

  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由局纪检组统一整理留存,不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四、本制度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篇五)一、约谈(一)约谈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层以上干部为约谈重点对象。(二)约谈内容: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2、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纪律执行情况;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工作纪律行为的人和事;4、对我局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工作要求:1、每人每年至少约谈一次,谈话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做为年度年终考核重要依据。2、对谈话中发现的廉政方面的问题,一般通过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严重问题上报局党组按规定程序办理。二、审前谈话:(一)谈话对象:局机关每个项目审计组及其审计工作人员。(二)谈话内容:1、重申审计纪律;

  2、对项目审计中廉政风险高发点和重要环节早提醒、早强调;

  3、审前廉政教育。(三)工作要求:1、所以项目审计前,均要进行集体审前廉政谈话,由办公室统一做好记录;2、对因特殊情况未能进行审前廉政谈话的,要尽量在项目审计进行中进行补谈。三、诫勉谈话(一)诫勉谈话对象: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者以及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1、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未能很好的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规定,但情节轻微的;3、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具体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强注意的;4、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

  影响较小的;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之外,还要根据廉政

  责任追究办法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组提前提出拟办意见,由局长审批后

  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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