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百纳范文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3-01-14 17:45:07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国家大学科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2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第八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 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 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方米以上。

  4. 地方*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 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 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 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 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10. 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 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 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方米。

  7.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格。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

  第十三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应贯彻执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六条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扩展阅读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扩展1)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3篇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1

  第五条 攻关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部是攻关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攻关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会同*审定项目、课题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三)审定批准课题任务书,并根据课题任务书,编制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会同*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

  (四)督促、检查攻关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部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有较强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攻关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攻关计划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参与攻关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2

  第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与国家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三)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攻关计划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重点项目支持优先发展产业和领域提出的"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的重点关键技术,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引导项目将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地方重大攻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指导实施。引导项目的实施经费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攻关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科技厅(科委)可单独或联合提出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攻关计划备选项目库。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参考项目的基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攻关计划项目,并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评审意见以及攻关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确定实施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并通过招投标、评审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总预算,科技部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由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科技部会同*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攻关计划鼓励产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承担攻关计划课题。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二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第三十四条 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通知项目组织单位,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攻关计划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扩展2)

——“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 (菁选3篇)

“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1

  第一条 “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创新团队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科协《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的宗旨是:以我省优势产业、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为基础,以优秀领军人才为核心,支持培育一批“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资源的当量凝聚。

  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工作目标和范围:

  重点支持、吸引以院士为主体的杰出人才参与我省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实现到2010年形成由院士、领军人才带领的100个左右的创新型科技团队。

  支持、培养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类研究的创新团队。

“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2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学科方向必须是省确定的重要创新方向,是我省优先发展的领域、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是重大科学前沿热点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重点、难点问题;团队学术水*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一般以国家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为依托。

  第六条 创新团队必须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执行者,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3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并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符合“中原学者”或“河南省杰出人才计划”申请者的条件。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且不少于5人,其他人员按需组合,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全职全时人员)。团队成员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各成员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扩展3)

——科技园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菁华1篇)

科技园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1

科技创业园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zz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园管理,促进创业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园区实行车辆专用“通行证”及专用车牌管理制度。除工程抢修车、急救车、消防车和执勤公务警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凭专用“通行证”及专用车牌进出停车场。为保证停车场、自行车棚的使用及满足企业的要求,所有使用车场、车棚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并服从保安人员指挥;

2、停车场及车棚的停放时间为7:00至19:00时;

3、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地上行驶,园区或停车场内限速5公里以下,不得鸣喇叭;

4、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停车;

5、停车场内禁止存放汽油、柴油、液化气、纸张、纸箱等危险物品,严禁装载汽油桶、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和漏油、漏水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不准在园区内洗车、修车、清理车上的杂物;

7、停车场严禁加油、吸烟;

8、企业应将车辆停在停车位内,不得超过车位或跨车位停放,不得停于车道上,避免阻碍其他车辆 停泊、通行;

9、如因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设备、设施或车辆的损坏,企业应予以赔偿。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扩展4)

——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3篇

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部署,为扎实推进省委、省*提出的"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战略举措,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创业富民、创新发展"的精神,鼓励广大农村生产经营者学科学、用科学,争当科技创业先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示范村、示范户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率先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成果,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力量为支撑,起到示范、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引领和支撑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示范村必须是自然村,科技示范户必须是农户。

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

  第六条 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申报遵循村、户自愿的原则,由村、户填写申报书,经本县(区)村委、乡镇(街道)*办初审同意后,向县(区)科技局报送。

  第七条 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认定条件,复审材料,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认定。

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每年的工作总结需提交县(区)科技局,由县(区)科技局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在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实施3年后,联合县(区)科技部门,对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可继续保留"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称号。验收不合格的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将由市科技局取消其资格。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扩展5)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3篇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1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3年为1个周期。其中,周期内每年第1季度为申报期,其他时间为评审期,第3年第4季度集中公示命名。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城市人民*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 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 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及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3

  国家卫生城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 会办公室督促其整改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再次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适时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取消其该 周期申报资格并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同一周期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停止其下一周期申 报资格。

  国家卫生城市每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 组织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 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 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 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并推广其经验。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扩展6)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篇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加强对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国家储备粮库建设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批准建设的其他粮食流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2

  第三条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不得因地域、所有制或隶属关系等因素对投标人采取歧视性或排斥性的政策或做法。

  第五条 投标人必须依法取得投标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单位,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合同资格。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

  第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其中限上项目和有浅圆仓、立筒仓项目施工任务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 应限制在以前建设项目中有劣迹的投标人参加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的投标。

  第十三条 在投标时,准许投标人联合投标及合理分包。确定中标人后,禁止中标人转包,严格限制分包。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扩展7)

——公司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 (菁华1篇)

公司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1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共用车。公司总经理等高级职员专用车辆

(自驾)不适用或参考本办法。

二.车辆的使用范围

(一).使用范围。

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联差迎送;

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离退休中高层人员健康用车或员工因私用车;

定期开车;

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

(二).车辆使用程序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或行政部长批准后,由派车调度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驾驶员按派车记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用车毕,加强员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

在影响公务情况下,酌情满足员工因私用车要求,但因私且车应严格审批。

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车辆管理

公司所有车辆均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公司所有车辆均建立车辆档案,须填写车辆登记表。驾驶员如实填写用车里程和耗油量,经行政和财务部门联审后方可报销。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其主管,不得带病出车。

公司车辆既有按部门使用,又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计划使用时,各部门和驾驶员应顾全大局,愉快听从指挥、调度。

公司实行用车收费制度。各部门用车按月进行内部财务核算,列入部门成本效益考核范围;因私用车的费用则在其工资中列支扣除。

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认呆地点,一般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行政部领导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公司实行班车接送制度,因临时性工长久性改变行车时间、路线、均应由当事人事先报告行政部门,行政部门通告驾驶员和全体乘车人员。

四.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遵守公司之驾驶员岗位职责。

除公司允许的特殊员工以外,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

发生交能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进向交警、主管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交通事故、违章责任在我方之罚款和修理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各级领导特批,可报销费用的----%。

驾驶员行车补助费按派车记录单之时程和工作时间计算。

推荐访问:科技园 管理办法 认定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3篇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1 第十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结果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Copyright©2012-2024 百纳范文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120145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