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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篇)

时间:2022-11-19 12: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篇)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篇)

篇一: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为保障我院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迅速、及时、稳妥、有效地处置各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避免或减轻这些事件给审判工作及社会形象所带来的影响,切实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全面保障和推进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编制依据为规范本院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确保法院的安全稳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三)分类分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肩负着值庭、押解、传唤、送达、拘传、拘留、参与案件的执行、执行死刑等重要职责,其担负的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等因素存在,其工作性质、职能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明显不同,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以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两类,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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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执勤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活动过程中:1机关保卫2、人犯押解3、法庭警卫4、人犯看管5、协助执行6、执行死刑等、7其他。

  (三)适用范围1、机关保卫: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判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生活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攻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2、人犯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中途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3、法庭警卫: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4、人犯看管:人犯在羁押场所中做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不法行为或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5、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故意刁难、阻挠、殴打执行人员或执行法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法人员、公务车辆围困,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并公然与解救人员对峙。6、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场途中,人犯家属等人堵车造成群众围观,其中混在群众中的不法分企图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罪犯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7、可能引发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防火、防盗和保密工作等。(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把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突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恶性袭警为安全防范的工作重点;以立案大厅、审判法庭、门卫及传达室等为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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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准确、预案准备、物质准备和模拟演练等工作准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院应急处突指挥部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处突工作。

  3、依法处置、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维护本单位的和谐稳定。

  4、集中力量、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驻狱武警、本院各庭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有效的联系协作机制,构建以我为主、共同参与的防范与处置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机构及职责1、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院长任总指挥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指挥长,各庭室长,法警为成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本院办公室,法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积极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突工作;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处理处突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3、处突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提供情况收集、信息反馈工作。(二)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院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办公室各成员按照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相关信息、所需警力、必要的装备械具,在遵循处置突发事件客观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应对准备。三、预警监测和报告处突办公室成员要通过多种信息渠道收集整理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掌握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形成预测报告和预测建议,及时通报,力争准确预测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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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预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四、应急响应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应急办公室,按应急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处置,并及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院应急指挥部。严格执行信息报告规定,严禁迟报、谎报、漏报,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确保信息报送渠道顺畅,报送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对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力量对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客观评估与认定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要按照处突预案主动、果断处置,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支持,防止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更大损失。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应急处突结束指令;院应急办公室要视情况尽快形成专题报告报应急指挥部。五、后勤保障为保障应急处突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办公室应按应急工作的需要,向院党组及时反映相关物质装备等后勤保障所需,充分搞好应急处置后勤工作。六、善后保障善后处理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后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其它善后事宜协调落实。七、监督检查、奖励与责任追究本预案的检查监督主体为院纪检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中,院根据情况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院党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附则

篇二: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人民法院应急预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临危不乱、果断处置”等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一、突发事件的界定和分级(一)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提押、看管刑事被告人及庭审、执行、涉诉信访等审判执行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刑事被

  告人逃跑,当事人自残、自伤或行凶、突发重病,当事人、旁听人员扰乱审判、接访秩序,被执行人围攻、殴打干警等突发情况;

  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1、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本单位人员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2、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但只需要相关部门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3、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十分复杂,对辖区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区专业应

  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县维稳组办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办公室。指挥长:布会.乌塔(院长),副指挥长:波拉提(副院长),指挥长不在院时,由副指挥长负责。指挥中心成员为全体法警和法院应急小分队。(二)组织机构下设组织1、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具体职责:负责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2、法警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由指挥长临时调配,法警队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准备。3、应急小分队由法院执行局、立案庭等庭室年轻干警组成,由指挥长统一调配。

  三、具体应急处理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应根据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级别,通知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置行动,并立即调动应急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应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一)判断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现场处置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该部门全体人员为处突行动人员,需要增加警力,由该负责人上报应急指挥中心,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开展工作。(二)判断为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由指挥长临时调配法警大队参与行动,该部门全体人员必须参与处突行动,法警队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法警队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三)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院长指挥,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法警大队做好准备开展工作。因突发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发生,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

  能力不足以控制发展形势,需由多个单位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的,由法院及时上报县维稳办,由县维稳办视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四、应急防范措施(一)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值庭法警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押解、值庭组根据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确定派警人数,各押解、看管、值庭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机动警力。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确实需要法警值庭维护法庭秩序的,各庭室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沟通、协商视具体情况调配警力。3、庭审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配备进行安检的法警和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检职责,必要时,可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并可视情况检查或留置寄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对其携带的各类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并及时报告大队长,以采取进一步措施。遇有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时,可

  在法警队领导的命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职责,并根据当时情况的需要使用警械。

  4、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值庭法警,对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两名法警。各押解、看管、值庭小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警力。

  5、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的开庭,法警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法警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法警难以控制的,及时报告大队长调配警力解决。

  6、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骚乱,值庭法警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予以制止,难以制止的,值庭法警应迅速将被告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离骚乱现场,并及时报告法警队领导调配机动警力制止骚乱,控制、维护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复正常继续审理。

  7、押解过程中,遇因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押解法警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

  报领导与交通警察联系,或派车辆接应,将刑事被告人安全带离现场。

  8、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及时报告领导派警接应,接应法警迅速赶到后,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有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的,法警可依法使用武器,情节严重难以制止的,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9、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发病、自伤、自残的,应及时制止并迅速报告法警队领导并根据情况联系有关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及现场警戒。

  (二)机关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机关内部加强门卫和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况发生,法警值班人员应电话报告法警大队领导,在应急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

  下,值班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果断、冷静地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待应急人员到位后,交由应急人员处理。

  2、正常工作时间,有人数众多的群体或个别可疑人员进入本院,应及时上前进行盘问,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必要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强制检查。经检查确实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强制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报法警队领导请示院领导进行处置。

  3、值班法警应于每日下班后对机关内部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报大队长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4、非工作时间有人进入办公区域,或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周围徘徊,值班法警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经盘问确实可疑的,应责令其离开。并及时报知法警队领导;

  如系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交纳、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或办理有关事务的,可劝其上班时间来办理,如系紧急事务的,也可帮其联系相关庭室工作人员予以办理。

  5、对涉法涉诉上访、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值班法警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并将情况通报法警队领导,以便提前作好准备,掌握主动权。

  6、现场处置组应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相关庭室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说服教育仍继续闹访

  的,甚至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凶、自残、自杀、跳楼等情况时,需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置组应采取果断措施,主动出击,在现场设置警戒隔离,疏散围观群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通知有关部门录像取证,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报告院领导。

  7、遇有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事态确实无法控制时,要尽量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三)纪律要求1、在岗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接到预警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致,果断处置。上班期间或因公出差,下班和节假日期间离开保山外出的,事先应报告法警队领导,以便领导掌握情况。2、若有突发事件,接到应急预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履行法警职责。如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散布消极思想,影响事件处理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坚决贯彻逐级上报制度,避免私自处置,盲目处置的情况发生,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由法警队或院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4、干警必须规范着装,文明履职,统一行动,令行禁止,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五、健全保障机制(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规模演练活动,提高法警大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加强法警大队的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二)加强对应急小分队成员的平时训练,锻炼体能和应变能力。(三)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四)形成激励机制。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优异的干警,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人民法院应急预案为了保持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及时掌握控制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能够采取及时、稳妥、有效的措施制止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化解各类纠纷和矛盾,维护发展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以保证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有组织性,在工作安排上力求保证处置有提前量,在处置程序上达到稳而不乱;在处置效果上到位不越位,并保证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能够人员、车辆调配等全部按时到位,全面提高法院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二、工作原则1.提前预警。充分发挥监控录像的作用,在突发性事件发生之前,要进行全面细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把一切敏感人群和重大案件都纳入到视野当中,做到排查一起,处理一起,并落实责任人搞好稳控。2、明确责任。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应急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法院,避免当事人有过激行为的发生。安全工作以及值班值宿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工作由执行局负责,押解和看管工作由法警队负责,庭审工作由庭审庭室及法警队负责。

  3.联动处置。加强与其他相关责任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沟通合作,努力建立“属地牵头、部门负责、全院联动”的协调处理机制。每次重大活动,都要安排法警到现场值班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掌握尺度。必须坚持依法强制解决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准确运用法律法规,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置,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处置程序实行值周带班院长制度,每天有一名党组成员为值班领导,负责对全院信访问题进行接待处理,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对发生的事件总负责。门卫包括大厅、执行局、立案庭三个部门,关键时刻进行监控、处置,为处置案件的

  步稳控,要求下乡、离院办事的同志必须赶回,如有自由散漫,故意拖延时间,贻误战机的,坚决予以查处。

  庭审时实行法警轮流值班制度,注意押解和看管时不发生突发事件,警惕突发事件的发生。每次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安排法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值班领导应迅速调集警力,

  执行局和法警队共同实施强制措施。执行局由局长总负责,执行局干警主要主要是与法警队一起实施抓捕押解,在该过程中双方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保证强制措施到位。

  信访办负责直接与相关人员直接见面接触,并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防止因处置不当而引发新的事件。

  法警队由队长刘绍辉,政委赵殿明负责,主要负责现场核心部位的控制,并对闹事者实施抓捕。

  刑庭、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便民法庭、行政庭、审监庭主要配合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并负责随时与其他部门联系。

  办公室负责与外界的沟通和联系,车辆的安排、保证车辆和通讯畅通等任务。

  纪检组、政工科、监察室、调研室注意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的导向,防止出现负面宣传,并在现场通过高音喇叭、广播等方式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对话,争取把问题控制到最低发展限度。及时组织媒体单位做好宣传报导,并进行必要的摄像和录像工作。

  各法庭的警用车辆统一由现场指挥员调拨,各法庭人员由现场指挥人员作应急分队随时调动使用。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现场指挥员与院长沟通方可实施。

  五、责任追究实行现场指挥人员

  件,避免或减轻这些事件给审判工作及社会形象所带来的影响,切实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全面保障和推进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编制依据为规范本院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确保法院的安全稳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三)分类分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以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两类,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之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执勤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活动过程中:1机关保卫2、人犯押解3、法庭警卫4、人犯看管5、协助执行6、执行死刑等、7其他。

  (三)适用范围1、机关保卫: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判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生活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攻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2、人犯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中途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3、法庭警卫: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

  4、人犯看管:人犯在羁押场所中做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不法行为或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

  5、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故意刁难、阻挠、殴打执行人员或执行法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法人员、公务车辆围困,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并公然与解救人员对峙。

  6、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场途中,人犯家属等人堵车造成群众围观,其中混在群众中的不法分企图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罪犯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7、可能引发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防火、防盗和保密工作等。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把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突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恶性袭警为安全防范的工作重点;以立案大厅、

  审判法庭、门卫及传达室等为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准确、预案准备、物质准备和模拟演练等工作准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院应急处突指挥部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处突工作。

  3、依法处置、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维护本单位的和谐稳定。

  4、集中力量、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驻狱武警、本院各庭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有效的联系协作机制,构建以我为主、共同参与的防范与处置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机构及职责1、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院长任总指挥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指挥长,各庭室长,法警为成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本院办公室,法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积极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突工作;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处理处突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3、处突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提供情况收集、信息反馈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院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办公室各成员按照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相关信息、所需警力、必要的装备械具,在遵循处置突发事件客观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应对准备。三、预警监测和报告处突办公室成员要通过多种信息渠道收集整理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掌握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形成预测报告和预测建议,及时通报,力争准确预测事态发展。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预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四、应急响应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应急办公室,按应急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处置,并及时在

  应急处置。对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力量对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客观评估与认定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要按照处突预案主动、果断处置,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支持,防止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更大损失。

  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应急处突结束指令;院应急办公室要视情况尽快形成专题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五、后勤保障为保障应急处突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办公室应按应急工作的需要,向院党组及时反映相关物质装备等后勤保障所需,充分搞好应急处置后勤工作。六、善后保障善后处理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后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其它善后事宜协调落实。七、监督检查、奖励与责任追究本预案的检查监督主体为院纪检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中,院根据情况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院党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由处突办公室成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院党组批准实施。本预案由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篇三: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突发事件的方案,保证法院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预防突发事件预备方案。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从思想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工作,当前社会矛盾复杂,国内外敌对势力侵蚀,不安定的因素随时引发突发事件。从思想上行动上随时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要树立忧患意识,防患以未然,防止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法警大队为主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为组长,下设应急小组,对本院机关和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平安负责。

  三、大型开庭、质庭,提审、押解人犯要提前预定方案,对人犯性格、犯罪情况、押解,参加人员,家属、门卫安检,手铐、械具要认真检查,了如指掌。配足警力,不能掉以轻心。民事案件,要加强案件检查,对参加信访旁听人员和家属要注意审查,言语要温和,防止矛盾激化,大型执行活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防止群体事件发生。

  四、加强门卫、安检工作,对进入院机关及各审判庭人员、当事人要严格审查,加强平安检查。对带有刀具、铁器等人员予以控制。注视监控录像本院办公区的监控,防止发生意外,并加深平安检查。并加强庭间值班巡逻。

  五、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长期上访人员、群众来访、法律咨询要接待、耐心效劳,防止过激言语,预防矛盾激化。

  六、服从命令,统一指挥。随时向院领导和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和事态事头,要及时汇报,要善于处理,不留死角。

  七、积极配合,公安检查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

篇四: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切实提升司法警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妥善,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态、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名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语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人名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本预案。一、处置原则(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2)“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3)“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原则(4)“临危不乱、果断处置”的原则二、突发事件的界定(一)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提押、看管刑事被告人及庭审、执行、涉诉信访等审判执行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刑事被告人逃跑,当事人自残、自伤或行凶、突发重病,当事人、旁听人员扰乱审判、接访秩序,被

  执行人围攻、殴打干警等突发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等级。三、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成立中级人民法院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支队办公室。总指挥由院长__担任,副总指挥由副院长__担任、司法警察支队长__担任。指挥中心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二)组织机构1、信息采集组组长:__成员:__、__具体职责:负责现场资料收集,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与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事件发生后根据总指挥指令,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做

  好衔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将现场动态信息以电话或文字形式报指挥中心,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

  2、信访接待组立案二庭负责组织落实组长:__具体职责: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准确提供各种决策信息;负责了解上访人员意向,做好宣传解释,疏导劝解工作。3、督察组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组长:__具体职责:对行动的落实、人员的到位情况、执行命令情况、执法人员遵守纪律、依法处置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4、执勤值班组组长:司法警察支队当班值班领导组员:当班值班司法警察如遇突发事件,立即对当前事态进行控制、疏导、处置、并迅速向应急指挥中心及信息采集组报告当前情况,并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前置处置、稳定态势。警用装备:对讲机1部、防刺服2件、防暴头盔2顶、防暴盾2个、警用执法记录仪1部、警用多功能腰带2副。5、处突行动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本预案以

  中院司法警察支队和中院所在地(市、旗、县)司法警察大队为主,实行行动编组,分为四个行动组,各行动组在接到预警命令后,由总指挥临时调配,各行动组组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准备。

  第一行动组组长:__成员:__、__、__、__、__接到应急指挥中心命令,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处置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固定证据,对闹访闹事当事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警用装备:指挥车1辆、对讲机2部、防刺服6件、防暴头盔6顶、防暴盾6个、防暴棍6根、手铐5副、警绳5根、警用执法记录仪1部。第二行动组组长:__成员:__、__、__、__接到应急指挥中心命令,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处置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固定证据,划出警戒区,疏散群众,保证法官、检察官、律师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控制现场秩序,必要时协助处突一组进行处置。警用装备:指挥车1辆、对讲机2部、防刺服5件、防暴头盔5顶、防暴盾5个、防暴棍5根、手铐5副、警绳5根、警用执法记录仪1部。

  第三行动组组长:__成员:__、__、__、__警用装备:指挥车1辆、对讲机2部、2支、防刺服5件、防暴头盔5顶、防暴盾5个、防暴棍5根、手铐5副、警绳5根、警用执法记录仪1部。第四行动组组长:__成员:__、__、__、__警用装备:指挥车1辆、对讲机2部、手枪2支、防刺服2件、防暴头盔5顶、防暴盾5个、防暴棍5根、手铐5副、警绳5根、警用执法记录仪1部。6、联防联动机制:应急指挥中心应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联防联动机制,保持经常性联系,适时通报相关信息,遇有群体性信访或带有恐怖性质等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中心协调辖区公安部门要求支援、协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四、具体应急处理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执法记录仪、手机登监控设备录音录像,固定证据,由事件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必须在5分钟内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应根据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同志相应的行动组进行处置行动(中院处突行动组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基层法院处突行动组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调

  动应急组织下设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各下设机构应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现场信息动态组应迅速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时间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根据指令向相关单位报告判断结果。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时间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五、应急防范措施(一)民事,行政,执行工作,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维护秩序的,个庭室领导应事先与司法警察支队领导沟通、协商视具体情况调配警力。2、庭审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进行安检的司法警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检职责,必要时可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并可视情况检查或留置寄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对其携带的各类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并及时报告支队领导,以采取进一步措施。3、遇有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时,值庭司法警察控制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并及时报告应急领导指挥中心,由应急领导指挥中心调配处突行动组出警处置。4、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

  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违法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司法警察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司法警察难以控制的,及时报告支队领导调配警力解决。

  5、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围攻执行人员,参与执行司法警察应急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调配处突行动组出警处置。

  6、应急指挥中心视当前突发事件情况,启动联防联动机制。(二)刑事审判工作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值庭司法警察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押解、看管、值庭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中院司法警察支队统一调警。2、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值庭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两名法警。3、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骚乱,值庭司法警察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予以制止,难以控制的,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将被告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离骚乱现场,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由总指挥调配处突行动组警力制止骚乱,控制、维护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复正常继续审理。4、对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司法警察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司法警察难以控制的,及时报告应急领导指挥中心调配警力解决。

  5、押解过程中,遇因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报应急领导指挥中心与交通警察联系,或派车辆接应,将刑事被告人安全带离现场,

  6、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及时报告应急领导指挥中心派警接应,处突行动组迅速赶到后,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遇有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的,处突行动组可依法使用武器,情节严重难以制止的,由应急领导中心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7、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发病、自伤、自残的,应及时制止并迅速报告应急领导指挥中心派警处置,并根据情况联系有关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及现场警戒。

  8、应急指挥中心视当前突发事件情况,启动联防联动机制。(二)机关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机关内部加强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况发生,司法警察值班人员应电话报告司法警察支队领导,在应急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果断、冷静地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待应急人员到位后,交由应急人员处理。

  2、正常工作时间,有人数众多的群体或个别可疑人员进入本院,应及时上前进行盘问,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确实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报司法警察支队领导请示应急领导指挥中心派警处置。

  3、值班司法警察应于每日下班后对机关内部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报支队领导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4、非工作时间有人进入办公区域,或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周围徘徊,值班保安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经盘问确实可疑的,应责令其离开。并及时报知法警支队领导;如系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交纳、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或办理有关事务的,可劝其上班时间来办理,如系紧急事务的,也可帮其联系相关庭室工作人员予以办理。

  5、对涉法涉诉上访。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值班司法警察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并将情况通报支队领导,以便提前做好准备,掌握主动权。

  6、处突行动组应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相关庭室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说服教育仍继续闹访的,甚至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凶、自残、自杀、跳楼等情况时,处突行动组应采取果断措施,主动出击,在现场设置警戒隔离,疏散围观群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通知情报信息组录像取证,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事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7、遇有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事态确实无法控制时,要尽量

  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由应急指挥中心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三)纪律要求1、在岗司法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必须保证24小时电话开机,接到预警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致,果断处置。上班期间或因公出差,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外出的,事先应报告支队领导,以便领导掌握情况。2、若有突发事件,接到应急预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如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散步消极思想,影响事件处理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坚决贯彻逐级上报制度,避免私有处置,盲目处置的情况发生,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由司法警察支队或院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4、各行动组成员要熟知工作任务,熟悉处置方法,认真做到执勤到位,保障到位,报告到位,联系到位,检查到位,责任到位。5、全体司法警察必须规范着装,文明履职,统一行动,令行禁止,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六、健全保障机制(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规模演练活动,提高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

  (三)形成激励机制。对于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干警,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

  七、附则(一)本预案适用于__中级人民法院。(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成立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院长王兴伟。副组长:副院长王家武、副院长刘兴荣、副院长罗华,党组成员杨永富、刘庆红、陈发寿。成员:杨朝华、余加传、段生良、庄春培、李锦文、黄永生、洪彩云、杨忠森。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成立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办公室。指挥长:院长担任,副指挥长:副院长担任,指挥长不在院时,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担任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二)组织机构下设组织1、信息动态组调研室负责组织落实,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事件发生后,根据

  指挥组指令,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搞好衔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将现场动态信息以电话或文字形式报现场指挥人员,同时,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

  2、督察组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纪检组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对行动的落实、人员的到位情况、执行命令情况、执法人员遵守纪律、依法处置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3、后勤保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具体职责:负责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4、处突行动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本预案以法警大队和执行局为基础,实行行动编组,分为四个行动组,各行动组在接到预警命令后,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各行动组组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准备。第一行动组组长:法警大队队长,成员:法警队全体成员第二行动组组长:执行局局长,成员:执行局全体干警第三行动组组长:立案庭庭长,成员:立案庭全体干警第四行动组组长:政治处主任,成员:除上述三个行动组以外所有部门。三、具体应急处理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应根据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级别,通知相应的行动组进行处置行动,并立即调动应急组织下设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各下设机构应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现场信息动态组应迅速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长,根据指令向相关单位报告判断结果。

  (一)判断为一般突发事件的(IV级),由现场处置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该部门全体人员为处突行动人员,需要增加警力,由该负责人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必须在10分钟内上报),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其成员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基层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二)判断为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III级),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负责人必须在5分钟内报告突发事件指挥中心,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该部门全体人员必须参与处突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其成员必须在5分钟内到位,基层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三)判断为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I级),由院长负责,全院所有部门全部听从院长指挥,所有部门必须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

  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因突发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发生,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发展形势,需由多个单位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的,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时上报区维稳办,由区维稳办视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处置工作。四、应急防范措施

  (一)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值庭法警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押解、值庭组根据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确定派警人数,各押解、看管、值庭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机动警力。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确实需要法警值庭维护法庭秩序的,各庭室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沟通、协商视具体情况调配警力。3、庭审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配备进行安检的法警和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检职责,必要时,可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并可视情况检查或留置寄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对其携带的各类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并及时报告大队长,以采取进一步措施。遇有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时,可在法警队领导的命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职责,并根据当时情况的需要使用警械。4、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值庭法警,对一名刑

  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两名法警。各押解、看管、值庭小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警力。

  5、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的开庭,法警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法警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法警难以控制的,及时报告大队长调配警力解决。

  6、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骚乱,值庭法警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予以制止,难以制止的,值庭法警应迅速将被告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离骚乱现场,并及时报告法警队领导调配机动警力制止骚乱,控制、维护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复正常继续审理。

  7、押解过程中,遇因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押解法警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报领导与交通警察联系,或派车辆接应,将刑事被告人安全带离现场。

  8、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及时报告领导派警接应,接应法警迅速赶到后,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遇有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的,法警可依法使用武器,情节严重难以制止的,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

  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9、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发病、自伤、自残的,应及时制止并迅速报告法警队领导并根据情况联系有关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及现场警戒。

  (二)机关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机关内部加强门卫和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况发生,法警值班人员应电话报告法警大队领导,在应急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果断、冷静地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待应急人员到位后,交由应急人员处理。2、正常工作时间,有人数众多的群体或个别可疑人员进入本院,应及时上前进行盘问,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必要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强制检查。经检查确实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强制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报法警队领导请示院领导进行处置。3、值班法警应于每日下班后对机关内部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报大队长协同有关部门处理。4、非工作时间有人进入办公区域,或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周围徘徊,值班法警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经盘问确实可疑的,应责令其离开。并及时报知法警队领导;如系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交纳、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或办理有关事务的,可劝其上班时间来办理,如系紧急事务的,也可帮其联

  系相关庭室工作人员予以办理。5、对涉法涉诉上访、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值班法警应随时掌

  握当事人的动向,并将情况通报法警队领导,以便提前作好准备,掌握主动权。

  6、现场处置组应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相关庭室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说服教育仍继续闹访的,甚至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凶、自残、自杀、跳楼等情况时,需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置组应采取果断措施,主动出击,在现场设置警戒隔离,疏散围观群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通知情报信息组录像取证,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报告院领导。

  7、遇有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事态确实无法控制时,要尽量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三)纪律要求1、在岗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必须保证24小时电话开机,接到预警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致,果断处置。上班期间或因公出差,下班和节假日期间离开保山外出的,事先应报告法警队领导,以便领导掌握情况。2、若有突发事件,接到应急预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履行法警职责。如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散布消极思想,影响事件处理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坚决贯彻逐级上报制度,避免私自处置,盲目处置的情况发生,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由法警队或院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4、干警必须规范着装,文明履职,统一行动,令行禁止,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五、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规模演练活动,提高法警大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加强法警大队的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

  (三)形成激励机制。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优异的干警,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

  六、附则(一)本预案由司法警察大队负责解释。(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其实行。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院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担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专题会议。第五条制定应急预案。重点对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勤务保障以及应急程序和内容进行部署和规范。第六条成立应急分队。应急分队设在法警队,法警队应在处理好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制度,保证应急设施、武器装备、警用车辆等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遇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出警。第七条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队通报;法警队在执行保障任务之前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执行场所的环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第八条建立调警制度。在执行重大保障任务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时,上

  一级法院可向所辖法院发出调警令,基层法院法警队可向上一级法院法警队申请调用警力;调警的程序和调警令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建立外部联系。与当地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第一节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第十条安全检查(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

  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采取进一步措施。(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

  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

  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法庭审判(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四)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经警告、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谩骂或污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经警

  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遇双方当事人厮打的情形,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和制止无效

  后,可采取强制措施。遇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应保护人质安全,并迅速采取

  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情形,应及时送医救治,

  或协助病人家属做好救助工作。(五)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

  取措施: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

  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

  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

  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

  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提押与还押、看管(一)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羁押室、指挥车、囚车以及警械和武器,以满足不同类型或同案犯分别看管、押解和重大案件被告人一人一车、一人一室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范设施的羁押室看管刑事被告人,禁止使用带故障的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提押与还押、看管均应按规定比例配备司法警察。(二)提押与还押、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法庭审判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遇刑事被告人在囚车或羁押室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将其单独关押;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对其进行救治。遇刑事被告人实施串供行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将其分别押解或看管,必要时应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三)提押与还押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车接应,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刑事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在转移刑事被告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应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依法使用武器,迅速控制事态,抓获犯罪分子。

  对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送当地公安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警戒。

  (四)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刑事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单独关押,并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的行为。对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用囚车送往医院诊治;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第十三条送达

  (一)法警队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第二节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第十四条应按照《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的要求,建立能够用于枪决和注射执行所需的固定刑场,刑场内应设立除执行人员以外无关人员不允许靠近的警戒线;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指挥车、囚车以及其他警用装备,配足担负警戒、押解、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第十五条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应在执行现场担任指挥员工作;

  法警队领导应参加从押解到执行以及善后处理全过程的执行活动,保证发生问题及时指挥处置。

  第十六条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担负执行死刑任务的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死刑犯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

  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欲劫持死刑犯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相同情形。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死刑犯的动向,立即组织警戒,迅速将死刑犯转移到备用囚车。在转移死刑犯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死刑犯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死刑犯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围堵囚车时,应及时向组织指挥的领导报告,一方面警告、劝阻围堵人员,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犯,防止劫持和脱逃。经劝阻无效后,按指挥员的命令迅速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应加强现场警戒,对带头闹事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现场指挥员应命令暂停执行,指挥司法警察迅速将死刑犯押解至羁押场所进行看管,并立即向院长报告,根据指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死刑犯抵抗执行时,现场指挥员应果断指挥司法警察将其制服,并采取措施将死刑犯迅速执行。

  第十八条对枪决或注射执行所用的枪支、弹药和药品等应事先进行认真检验,并留有备份,以防发生意外;如在执行过程中因枪支、药品等原因导致执行无法完成时,执行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应指挥后备执行人员补位执行或更换备份药品。

  第三节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第十九条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能,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司法警察。第二十条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应主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据有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遇群体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经劝阻、警告无效后,应对带头哄闹、冲击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十一条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为避免行凶、爆炸等行为发生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应先予撤离;如撤离受阻,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援助。第四节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第二十二条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人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

  件: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

  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来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节其他突发事件第二十五条法院的重要区域、重点部门应安装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

  的监控;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和执勤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发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第二十七条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指挥司法警察布置警戒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追查。

  第二十八条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应急分队迅速赶到现场,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灭火,抢救枪支、弹药、档案、重要文件等。发生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时,应急分队应立即警戒重点目标,迅速疏散人员,救护伤员,抢救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健全保障机制第二十九条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应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提高司法警察灵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增强司法警察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第三十条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通讯工具和各种防范基础设施。第三十一条形成激励机制。对担负处置突发事件任务较重的司法警察,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值勤津贴、特殊补助、伤亡抚恤金等相关待

  遇。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龙陵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临危不乱、果断处置”等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一、成立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王兴伟。副组长:副院长王家武、副院长刘兴荣、副院长罗华,党组成员杨永富、刘庆红、陈发寿。成员:杨朝华、余加传、段生良、庄春培、李锦文、黄永生、洪彩云、杨忠森。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成立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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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挥长:院长担任,副指挥长:副院长担任,指挥长不在院时,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担任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二)组织机构下设组织1、信息动态组

  调研室负责组织落实,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事件发生后,根据指挥组指令,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搞好衔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将现场动态信息以电话或文字形式报现场指挥人员,同时,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2、督察组

  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纪检组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对行动的落实、人员的到位情况、执行命令情况、执法人员遵守纪律、依法处置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3、后勤保障组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具体职责:负责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4、处突行动组

  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本预案以法警大队和执行局为基础,实行行动编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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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四个行动组,各行动组在接到预警命令后,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各行动组组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准备。

  第一行动组组长:法警大队队长,成员:法警队全体成员

  第二行动组组长:执行局局长,成员:执行局全体干警

  第三行动组组长:立案庭庭长,成员:立案庭全体干警

  第四行动组组长:政治处主任,成员:除上述三个行动组以外所有部门。三、具体应急处理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应根据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级别,通知相应的行动组进行处置行动,并立即调动应急组织下设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各下设机构应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现场信息动态组应迅速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长,根据指令向相关单位报告判断结果。

  (一)判断为一般突发事件的(IV级),由现场处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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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负责人负责,该部门全体人员为处突行动人员,需要增加警力,由该负责人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必须在10分钟内上报),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其成员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基层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二)判断为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III级),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负责人必须在5分钟内报告突发事件指挥中心,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该部门全体人员必须参与处突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其成员必须在5分钟内到位,基层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三)判断为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I级),由院长负责,全院所有部门全部听从院长指挥,所有部门必须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因突发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发生,目前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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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发展形势,需由多个单位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的,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时上报区维稳办,由区维稳办视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处置工作。四、应急防范措施

  (一)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值庭法警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押解、值庭组根据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确定派警人数,各押解、看管、值庭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机动警力。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确实需要法警值庭维护法庭秩序的,各庭室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沟通、协商视具体情况调配警力。3、庭审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配备进行安检的法警和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检职责,必要时,可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并可视情况检查或留置寄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对其携带的各类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并及时报告大队长,以采取进一步措施。遇有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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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等突发事件时,可在法警队领导的命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职责,并根据当时情况的需要使用警械。

  4、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值庭法警,对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两名法警。各押解、看管、值庭小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警力。

  5、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的开庭,法警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法警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法警难以控制的,及时报告大队长调配警力解决。

  6、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骚乱,值庭法警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予以制止,难以制止的,值庭法警应迅速将被告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离骚乱现场,并及时报告法警队领导调配机动警力制止骚乱,控制、维护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复正常继续审理。

  7、押解过程中,遇因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押解法警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报领导与交通警察联系,或派车辆接应,将刑事被告人安全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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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及时报告领导派警接应,接应法警迅速赶到后,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遇有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的,法警可依法使用武器,情节严重难以制止的,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9、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发病、自伤、自残的,应及时制止并迅速报告法警队领导并根据情况联系有关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及现场警戒。(二)机关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机关内部加强门卫和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况发生,法警值班人员应电话报告法警大队领导,在应急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果断、冷静地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待应急人员到位后,交由应急人员处理。

  2、正常工作时间,有人数众多的群体或个别可疑人员进入本院,应及时上前进行盘问,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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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强制检查。经检查确实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强制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报法警队领导请示院领导进行处置。

  3、值班法警应于每日下班后对机关内部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报大队长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4、非工作时间有人进入办公区域,或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周围徘徊,值班法警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经盘问确实可疑的,应责令其离开。并及时报知法警队领导;如系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交纳、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或办理有关事务的,可劝其上班时间来办理,如系紧急事务的,也可帮其联系相关庭室工作人员予以办理。

  5、对涉法涉诉上访、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值班法警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并将情况通报法警队领导,以便提前作好准备,掌握主动权。

  6、现场处置组应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相关庭室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说服教育仍继续闹访的,甚至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凶、自残、自杀、跳楼等情况时,需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置组应采取果断措施,主动出击,在现场设置警戒隔离,疏散围观群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通知情报信息组录像取证,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报告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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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遇有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事态确实无法控制时,要尽量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三)纪律要求

  1、在岗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必须保证24小时电话开机,接到预警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致,果断处置。上班期间或因公出差,下班和节假日期间离开保山外出的,事先应报告法警队领导,以便领导掌握情况。

  2、若有突发事件,接到应急预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履行法警职责。如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散布消极思想,影响事件处理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坚决贯彻逐级上报制度,避免私自处置,盲目处置的情况发生,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由法警队或院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4、干警必须规范着装,文明履职,统一行动,令行禁止,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五、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结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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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突发事件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规模演练活动,提高法警大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加强法警大队的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

  (三)形成激励机制。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优异的干警,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六、附则(一)本预案由司法警察大队负责解释。(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其实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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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主动防范和妥当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统一指挥、协调协作',"临危不乱、果断处置'等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一、突发事件的界定和分级(一)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提押、看管刑事被告人及庭审、执行、涉诉信访等审判执行环节中简单出现的刑事被告人逃跑,当事人自残、自伤或行凶、突发重病,当事人、旁听人员扰乱审判、接访秩序,被执行人围攻、殴打干警等突发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阻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实行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状况。(二)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殊重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洁,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本单位人员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2、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冗杂,仅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但只需要相关部门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3、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十分冗杂,对辖区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区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4、特殊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冗杂,对全区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殊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县维稳组办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办公室。指挥长:布会·乌塔(院长),副指挥长:波拉提(副院长),指挥长不在院时,由副指挥长负责。指挥中心成员为全体法警和法院应急小分队。(二)组织机构下设组织

  1、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具体职责:负责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常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掌握时准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2、法警大队依据实际状况和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由指挥长临时调配,法警队长应快速召集人员预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预备。

  3、应急小分队由法院执行局、立案庭等庭室年轻干警组成,由指挥长统一调配。

  三、具体应急处理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准时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应依据状况确定突发事件级别,通知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置行动,并马上调动应急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应依据指挥长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掌握现场、抢救等基础处置工作。(一)推断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现场处置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该部门全体人员为处突行动人员,需要增加警力,由该负责人上报应急指挥中心,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加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需马上召集本组成员马上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需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细致状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马上调动相关部门做好预备开展工作。(二)推断为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由指挥长临时调配法警大队参加行动,该部门全体人员必需参加处突行动,法警队长必需马上召集

  本组成员马上赶往现场。法警队长必需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细致状况。

  (三)推断为重大或特殊重大突发事件的院长指挥,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马上调动法警大队做好预备开展工作。因突发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发生,目前实行的应急救援能力缺乏以掌握进展形势,需由多个单位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加处置的,由法院准时上报县维稳办,由县维稳办视事态进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加处置工作。

  四、应急防范措施(一)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值庭法警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押解、值庭组依据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确定派警人数,各押解、看管、值庭组警力缺乏的,可依据具体状况由部门领导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机动警力。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确需要法警值庭维护法庭秩序的,各庭室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沟通、协商视具体状况调配警力。3、庭审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配备进行安检的法警和设备,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安检职责,必要时,可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并可视状况检查或留置寄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对其携带的各类管制物品和危急物品,在确保没有危急的状况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且具有肯定危急性的危急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掌

  握,并准时报告大队长,以实行进一步措施。遇有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时,可在法警队领导的指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职责,并依据当时状况的需要使用警械。

  4、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根据规定配备值庭法警,对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两名法警。各押解、看管、值庭小组警力缺乏的可依据具体状况由部门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警力。

  5、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爱护参加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的开庭,法警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对违背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依据审判长的指令,法警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实行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法警难以掌握的,准时报告大队长调配警力解决。

篇七: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阿法字(2011)15号

  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依法妥善、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此方案。一、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概念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

  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主管副院长汇报;由指挥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二、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及警力编成(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2名副院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长、执行工作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中心,由值周副院长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本院的人力物力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二)司法警察大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任务1、听从指挥中心的命令,直接完成突发事件的处置任务;2、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编制突发性事件处置的指挥、调警及协调预案。(三)警力编成阿克塞县法院院机关的所有干警编成3个梯队:1、司法警察大队现在岗的司法警察为第一梯队;2、执行工作局的干警组成第二梯队;3、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干警组成第三梯队;(四)应急使用车辆

  发生突发事件需使用车辆时,原则上使用执行工作局的1辆和法警队的2辆警用车辆。如需使用其他车辆时由指挥中心临时调度。三、突发事件的处置(一)审判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处置1、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审判人员应及时向值周领导报告,司法警察应根据指令依法采取措施: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经警告、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谩骂或侮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遇双方当事人厮打的情形,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和制止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遇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应保护人质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情形,应及时送医救治,或协助病人家属做好救助工作。2、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根据指令依法采取措施: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

  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3、提押与还押、看管(1)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范设施的羁押室看管刑事被告人,禁止使用带故障的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提押与还押、看管均应按规定比例配备司法警察。(2)提押与还押、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第2项“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的情形实施。遇刑事被告人在囚车或羁押室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将其单独关押;对已经发

  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对其进行救治。遇刑事被告人实施串供行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将其分别押解或看管,必要时应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3)提押与还押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车接应,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刑事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在转移刑事被告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应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依法使用武器,迅速控制事态,抓获犯罪分子。对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送当地公安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警戒。

  (4)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刑事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单独关押,并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的行为。对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用囚车送往医院诊治;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4、送达(1)送达人员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2)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送达人员应依法采取措施: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值周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

  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值周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二)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法尊照中级法院法警支队的指令执行。(三)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的突发事件1、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执行人员应依法采取措施:遇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应主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据有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遇群体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经劝阻、警告无效后,应对带头哄闹、冲击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为避免行凶、爆炸等行为发生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应先予撤离;如撤离受阻,应迅速向院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援助。(四)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1、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入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2、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

  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来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3、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突发事件

  1、法院的重要区域、重点部门应安装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的监控;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和执勤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2、发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调查。3、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指挥司法警察布置警戒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追查。4、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应急分队迅速赶到现场,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灭火,抢救枪支、弹药、档案、重要文件等。发生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时,应急分队应立即警戒重点目标,迅速疏散人员,救护伤员,抢救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四、协同要求当院机关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办公室或司法警察大队打铃示警,各梯队警力应听从指挥,快速反应,控制局面,止于初发。贯彻边处置边请示报告的原则,争取时间,等待上级和其它外援警力的支援。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当各派出法庭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将根据事件的规模性质,确定调警的单位及数量并迅速调集警力赶赴事发地,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置。警铃类别:一般性突发事件:间断短促铃声若干次;重特大突发事件:不间断长铃声若干次。集中地点:院机关审判大楼大厅。责任追究:对打铃示警后10分钟内未到指定地点集中报到的人员实行倒查,进行问责。五、各种保障车辆、手铐、警棍、头盔、盾牌、防弹背心、枪支、弹药、通信工具等各项保障,按照事件发生的规模、性质、大小、严重程度进行配备。六、基本要求(一)预有准备、快速反应;(二)集中警力、保障重点;(三)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四)区分性质、依法处置;(五)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最低限度使用武力。

  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篇八: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XX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XX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XX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XX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院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担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专题会议。第五条制定应急预案。重点对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勤务保障以及应急程序和内容进行部署和规范。第六条成立应急分队。应急分队设在法警队,法警队应在处理好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制度,保证应急设施、武器装备、警用车辆等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遇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出警。第七条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队通报;法警队在执行保障任务之前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执行场所的环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第八条建立调警制度。在执行重大保障任务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时,上一级法院可向所辖法院发出调警令,基层法院法警队可向上一级法院法警队申请调用警力;调警的程序和调警令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要求执行。第九条建立外部联系。与当地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第三章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第一节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第十条安全检查<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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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法庭审判<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四>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经警告、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谩骂或污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遇双方当事人厮打的情形,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和制止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遇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应保护人质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情形,应及时送医救治,或协助病人家属做好救助工作。<五>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第十二条提押与还押、看管<一>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羁押室、指挥车、囚车以及警械和武器,以满足不同类型或同案犯分别看管、押解和重大案件被告人一人一车、一人一室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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