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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篇)

时间:2022-11-18 19: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篇)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云南省第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篇),供大家参考。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篇)

篇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各民族生活更加美好,民族团结和谐局面更加巩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七条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九条示范区规划和建设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的测评指标,建立考评体系。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快综合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改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民生扶持项目,推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新型城镇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生态旅游村、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建设。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民族地区传统特色产业。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应当制定民生改善保障措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项目。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力度,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支持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运用,在民族地区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双语教学体系。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的挖掘、整理、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

  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促进民族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民族艺术创作、文艺演出、文化交流和少数民族传统节庆等活动,定期举办少数民

  族文艺汇演。

  第十八条体育、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体育基地和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育壮大民族体育产业。

  第十九条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行农村学生就近入学,保障民族学校、民族班生均公用经费,给予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纳入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学生资助范围。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民族预科教育资源,建设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加大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林业、医护、师范等专业的招生力度。

  省属公办高等院校应当逐步提高本、专科生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和农村生源的比例。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职业院校建设,深化校企合作,落实各民族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把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民族地区招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单设岗位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艰苦边远民族地区可以采取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列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等方式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鼓励中央驻滇和省属国有企业聘用少数民族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民族乡一经设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更名、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和迁移人民政府驻地。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事务、社会科学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理论研究、民族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扶持民族理论研究和民族学学科建设,促进优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争取国家部委的支持和帮助,建立示范区建设

  省部联席会议制度。省、州(市)、县(市、区)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解决有关重大问

  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将示范区规划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部门的示范区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示范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资金分配、监督和绩效

  评价机制。

  第二十九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第三十条每年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

  育基地建设,强化示范区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发挥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基层文化阵地的作用,在重要纪念日、民族节庆活动中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县

  (市、区)和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师生进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必修课,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在培训工作人员时,将民族团结进步、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类开放型园区建设,推动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发挥区位和人文资源优势,发展边境贸易,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快兴边富民和沿边开发开放,增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能力。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边境沿线建制村农村居民补助机制,做好守土固边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发挥其在示范区建

  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宗教工作方针,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支持宗教界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城市均等化服务,构建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民族工作,吸纳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推动符合少数民族公民特点和职业需求的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十九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乡村医生的执业环境,保障农村药品供应,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边境地区卫生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研发新产品,推动民族特色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平等地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十一条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与民族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十二条省、州(市)、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关系和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联调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民族公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支持在民族地区使用双语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妨碍示范区建设或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民族事务、公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

  社会组织在示范区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示范区规划与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不及时处理、化解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x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全区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x第x次党代会精神,根据x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xxx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x”规划》(x〔x〕93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氛围,强化“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广泛动员各族群众,不断开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努力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二)基本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各族群众利益需求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

  科学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民族团结的环境优势转化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品牌优势。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增强创建活动的实践特色,提高创建活动的感召力、亲合力和影响力,使创建活动更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3、点面结合,全面推进。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

  4、分级创建,同步实施。根据各类创建标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宗教活动场所,各部门联动同步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行分级命名,动态管理,努力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始终具有典型性、先进性、时代性。

  (三)具体要求1、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促进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各族干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2、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加广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各族群众交往更加密切、交流更加广泛、交融更加深入,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全面形成。

  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显增强。各族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弘扬,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4、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各乡镇(街道)、部门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践性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二、总体目标(一)创建范围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宗教活动场所。(二)创建目标每年创建x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6个、和谐寺观教堂4个;创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10个、和谐寺观教堂6个;创建x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个、和谐寺观教堂10个。x年将x区创建成x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三)创建步骤1、安排部署阶段。(x年9月—x年12月)根据x、x市的总体要求,总结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细化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标准,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奠定基础。组织召开x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动员大会,动员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之中。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标准、健全机制,努力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做出积极贡献。

  2、组织实施阶段。(x年1月—x年12月)强化舆论宣传引领,扩大创建号召力,对创建工作指标细化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按照《x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实施方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围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总体目标,科学规划、精心部署、创新载体、整体推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学校、企业、乡镇、村、社区及“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努力使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全区掀起一个抓创建、讲团结、促发展的良好创建环境。3、申报验收阶段。(x年1月—x年12月)根据《x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按照“单位自创、逐级申报”的创建机制,自下而上考核验收,命名表彰,并将已命名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逐级推荐申报。x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推荐的单位,按照自查申报、初审推荐、检查考核、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考核验收,对达到创建x区级标准的单位,报请区委、政府命名表彰;对达到创建市级标准的单位,报请市委、政府命名表彰;对达到创建x级标准的单位,

  报请x党委、政府命名表彰。在此基础上,组织制作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宣传片和宣传画册,迎接x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

  三、主要形式(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党的民族观教育,提高各族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开展“结友谊对子、促共同进步”等创建活动,使各族干部职工团结和睦、关系融洽。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文化、送技能、送服务”下基层活动,扎扎实实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开展民族团结“好车间、好班组、好员工”评比活动,引导促进各族职工之间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开展企地结对联建活动,把创建活动融入到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帮扶解困等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三)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村)”。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模式,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为各族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新趋势。深入实施以:“民安、民康、民便、民乐”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区”品牌创建活动,鼓励和引导社区开展“模范小区”、“文明楼院”、“最美家庭”、“好公婆”、“邻里一家亲”等评比活动,为

  各族群众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形成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区环境。实现村“两委”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产业结构合理、产品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步提高,村容村貌整洁、村庄环境良好。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思想动态、利益诉求,排查、调处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围绕“领导班子好、宣传教育好、经济发展好、基础设施好、社会事业好、民生改善好、团结稳定好”的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共同发展,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基层组织建设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社会治安良好,无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站,做好流入地和流出地“两头”对接,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

  (五)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按照《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推进民族知识常识、民族政策常识、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在全区各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利用各种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认知教育,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学生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自豪感。

  (六)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深化“念好两本经、再做新贡献”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旗、党报党刊、文化书屋“四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扩大覆盖面。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健全财务公开、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教职人员选聘和民主管理组织民主选举等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开展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的“宗教慈善周”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生活,鼓励信教群众勤劳致富,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主要任务(一)实施学校民族团结育苗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学校为重点,坚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培养树立正确的民族观、祖国观、历史观,在广大青少年儿童心灵深处播撒中华民族一家亲、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种子”,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深扎根。一是深入开展中华民族认知认同宣传教育。针对儿童、少年、青年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采取唱歌谣、讲故事、吟诵古诗词、演讲比赛等形式,教育他们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加强青少年爱x育。以青少年入学、入团、入党为契机,把爱国主义宣传教育贯穿到青少年成长的各个阶段。三是广泛宣传民族团结好故事。大力宣讲发生在各族群众身边的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进步的好故事、好典型,传递民族团结好声音、正能量,引导广大青少年从小树立尊重、包容、团结、和谐的理念。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二)实施幸福社区共建共享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社区为重点,着力构建安居乐业的人居环境,把社区建设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一是开展社区邻里一家亲宣传教育。通过橱窗、微信平台、座谈会等形式,把中华民族大家庭、民族团结一家亲的思想宣传到千家万户,引导各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了美满姻缘。二是促进社区居民交往交流交融。定期举办交流、座谈、联谊和慰问等活动,搭建“邻里节”“联谊会”等有利于各族群众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鼓励各族群众相互拜节走访,引导各族群众共建共享和谐社区。三是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弘扬包容多样、兼容并储的优良传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实施乡村和谐发展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乡村为重点,加强政策宣传和正面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互尊互信,实现共同发展。一是开展乡村携手致富奔小康宣传教育。树立知恩感恩意识,充分发挥“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优势,弘扬“回汉各族一家亲”的优良传统,鼓励支持回汉各族群众“交朋友”“贺节日”等民间交往交流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在脱贫致富奔小康生产实践中互帮互助,共同致富。二是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加大培育新型农民、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农村文化。三是助推扶贫开发与小康社会建设。结合少数

  民族特色村镇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实施提升党政干部民族工作能力建设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为重点,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团结宣传等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民族理论政策水平,增强运用民族理论政策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一是深入开展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坚持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加强对基层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政策法规培训。二是提升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问题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问题,健全完善相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体系,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建设一支适应民族工作新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以“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的基本标准发现、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及善做民族工作的各族干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五)实施企业民族团结互助共赢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企业为重点,坚持把民族团结互助互惠教育纳入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全过程,引导各族员工增进团结、爱岗敬业、爱企如家,为企业发展惠及力量,实现企业、社会、员工各方共赢。一是深入开展民族团

  结互助宣传教育。二是推动创建活动与企业发展良性互助。三是保障少数民族职工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六)实施军民互学共建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军营为重点,认真推广军(警)寺“双拥”共建和国防教育进清真寺的经验,学习宣传军营中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人物典型事迹,深化军民共建活动,推动军地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武装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舆论引导工程。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人物先进事迹,积极主动引导网络舆情,始终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主旋律。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八)实施宗教场所助力创城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宗教活动场所为重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开展爱国守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旗、党报党刊、文化书屋“四进”宗教场所和“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宗教事务规范管理,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着力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创建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水平,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x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等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族宗教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2、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设计不同类型的创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搭建群众乐于参加、便于参加的创建活动平台,着眼于社会各界对创建活动的关注和支持,借助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创建,大力宣传新x形象。切实整合社会宣传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创建主题宣传,广泛宣传我区回汉各族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光荣传统,强化先进典型宣传,确保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公益广告,进一步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的亲和力、感染力和实效性。3、拓宽渠道,强化监督。建立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台账等制度,扎实督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力度,及时发现、研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区委、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会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指导、督查、检查创建工作,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创建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群众性社会监督队伍,采

  取多种渠道让群众了解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

  4、奖优罚劣,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创建工作奖惩制度。定期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总结表彰会,对创建工作中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群众反映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对创建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好,或者发生伤害民族感情事件及其它涉及民族宗教领域重大问题的,将进行责任倒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考核,狠抓落实。为扎实推进民族进步创建工作,把我区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区委、政府已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各项工作任务列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按照《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分别与年中和年底进行考核。区委督查室及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进行督查,对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将通报批评。

篇三: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创建标准

  XXX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苏木乡镇场街道创建标准1、组织健全领导有力。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苏木乡镇场街道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日常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创建工作制度,创建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认真指导辖区内嘎查村分场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创建工作。2、宣传教育形式多样。以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内容、纳入到学生的德育教育范围、纳入到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学习的范围,年内开展专题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向上的的宣传活动,主要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扶贫济困和举办传统文体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年内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3、社会管理和谐创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抓好群体性事件和信访问题的处置,大力加强社会服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辖区内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逐年下降,各种矛盾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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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纷化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做到小事不出嘎查村分场社区、大事不出苏木乡镇场街道,坚决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运用正常渠道来表达诉求和维护利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4、政策法规有效落实。严格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做好少数民族党员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稳妥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与矛盾,坚决杜绝民族矛盾和民族纠纷发生;认真做好辖区内宗教场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

  5、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深入开展对生活困难少数民族群众的帮扶工作,并其全面纳入到民生工程范畴内,优先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少数民族群众的低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加快少数民族嘎查村分场社区的基础建设步伐,要加大财政、项目扶持力度,优先改善少数民族群众住房、教育、医疗、就业、交通和文化体育等基础条件,努力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质量,优先或及时对少数民族群众发放各类民生或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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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创建工作务实高效。硬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建立固定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园地,办公场所和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程度达到100%,各职能部门配备一定比例的熟练运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尤其是与少数民族群众经常接触的窗口部门要全部实现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少数民族群众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场街道举行少数民族群众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时应主张用蒙语发言和用蒙文形成各类材料,进一步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的了解和掌握。组建民间艺术团队,积极开展以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主的文艺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要把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每月以信息形式上报到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创建工作成效显著。苏木乡镇场街道及辖区内嘎查村分场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和谐融洽,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社会秩序良好,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民生问题得到进一步改善,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超过全旗平均水平,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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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云发〔2012〕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的要求,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提出如下意见。一、重大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长期保持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跨越发展的良好态势。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影响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因素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云南的信任关怀,是展示中国民族工作成功实践的重要窗口,是探索中国特色云南特点民族工作道路的重大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现实需要,是提升云南形象的重要载体,是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对于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加快推动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抓住建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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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机遇,以共同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以边疆繁荣促进边疆稳定,凝心聚力促发展,开拓进取建小康,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繁荣稳定探索经验、作出示范。(二)建设目标。作出十大示范,实现三大跨越,2015年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全面建成示范区。在民族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保障、民族文化繁荣、民族教育振兴、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干部培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工作创新、民族关系和谐十个方面作出示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实现新跨越。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特色经济形成优势、贫困问题有效解决、公共服务趋于均等、民族文化愈加繁荣、教育科技全面振兴、生态建设取得实效、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明显提升。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新跨越。民族团结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有效,民族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民族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把握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领导民族工作更加有力,民族干部人才培养使用更加重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和发展。边疆繁荣开放实现新跨越。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加强,“兴边富民”工程大力推进,沿边经济和通道经济快速发展,边民交往和边贸交易规范便捷,经济合作更加深入,文化教育科技交流更加广泛,与东南亚、南亚和印度洋沿岸的连接更加紧密,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作用更加凸显。(三)基本原则——全面统筹,重点突破。坚持战略思考和科学布局,在全面推进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从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和发展不够快、不充分、不协调、不平衡的省情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举措,突出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民族乡、民族村和贫困地区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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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重点。——立足跨越,先行先试。在全面贯彻落实、充分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和云南省制定实施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创新突破,率先发展,作出示范。——政策拉动,项目推进。将示范区建设政策化、项目化、具体化、责任化,以政策拉动项目,以项目推进建设,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群众至上,共建共享。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切入点,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确保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主要任务(一)实施民族经济发展示范示范目标:实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跨越发展,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创新发展方式,走共同发展的道路。1.实行倾斜政策。制定实施一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跨越发展的规划和工程,公共财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用地保障向民族地区倾斜。保持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的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提高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加强和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确保经济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夯实发展基础。突破民族地区“硬件”瓶颈制约,适当超前和优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县通二级路、乡乡通柏油路、村村通硬化路,推进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民生水利工程,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消除无电村,基本消除无电户。大幅提高农村清洁能源覆盖率。大力推进中低产田地(林)改造。改善民族地区发展“软件”,实现农村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全覆盖,提高农村客运覆盖率和安全舒适度,建成以县级配送中心、乡镇超市(卖场)、农村综合服务社(农家店)为支撑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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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养一代新型农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3.协调区域发展。按照“强区、富带、兴群、促廊”空间开发思路,重点建设滇中城市集聚区、沿边开放城镇带、区域城镇群和沿对内对外开放经济走廊的城镇带,重点依托沿对内对外经济走廊的城镇带,串联、整合区域增长极和重要功能开发区域,遵循自然地理多元多样性、城镇发展差异性的特征,形成重点突破、极点开发、带状推移、轴辐扩散的全省空间开发格局。以特色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为载体,以发展特色经济和实体经济为主导,以完善城镇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保障,以引导人才和项目落地为抓手,形成良性互动互补发展格局。有效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优化空间布局,转变发展方式,缩小区域发展差距。4.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在民族地区布局和扶持一批特色化、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产业项目,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改造提升民族地区中心城市、重要通道节点和口岸城市功能,加快山地城镇建设和农民变市民进程。“十二五”末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较“十一五”末提高6%以上,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5.推进沿边经济和通道经济发展。大力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推进边境贸易向纵深发展。建设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和口岸保税物流区。设立沿边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加强产业园区模式设计。鼓励外资外企落户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打造辐射东南亚、南亚、西亚和非洲东岸国家的加工基地和物流基地。支持沿边地区举办各类边境经贸交易会,提升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和孟中印缅区域合作层次,提高通关、运输、贸易等便利化水平。6.推动特色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扶持特色经济发展的资金平台和机制,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加工、技改、营销和上市等特色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耕地、林地股份合作制和托管开发制,确保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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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化,实现资金、技术、资源、人才、组织形式和群众积极性的有效结合,促进群众增收、企业增效、区域发展,走特色化、延伸化、规模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抓好高原粮仓、特色经作、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和开放农业,做大绿色产业规模和延伸产业链,依靠科技建设高原特色优势生物资源、优质种业、农产品种植加工基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打造绿色和有机品牌。积极推行科技特派员创业政策。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支持民族文化创业,培养民族文化致富带头人,扶持民族文化产品市场化开发,提升民族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民族文化企业,把民族文化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把民族文化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旅游经济,深刻挖掘民族文化和历史文化内涵,促进旅游与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开发特色休闲和体验式旅游,支持民族餐饮、工艺品等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度假区。建立旅游开发参与及分享机制。加强国际旅游合作,积极推进与东南亚、南亚便利化旅游建设。大力发展民族医药产业,充分挖掘民族民间医药资源,扶持民族医药研发、药材开发和药品注册,做大做强一批民族药龙头企业,培植发展民族药材种植、研发、加工和营销的新兴产业链。积极发展中药、生物医药、康复医疗、生命健康服务等产业。7.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建设工业园区,给予标准化厂房建设扶持、减免租金、信用担保、财政贴息、科技研发补贴等优惠政策。给予民贸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传统手工业和龙头企业特殊扶持。实施少数民族民营企业家“孵化”计划,奖励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营企业家。增加省级扶持民族地区企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十二五”末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非公有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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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8.实施对口支援与互助发展计划。深入推进滇沪合作。落实省级部门每年为挂钩联系县办几件实事的要求。建立州市、县市区经济互助发展机制,探索跨区划异地开发合作模式,优化投资、土地、资源和人才组合,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二)实施民生改善保障示范示范目标:有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充分普及现代文明,使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1.促进创业就业。在民族贫困地区大力推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建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对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民族地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就业岗位优先吸纳当地少数民族人员。2.完善社会保障。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解决历史遗留的自发搬迁、跨国婚姻等特殊群体户籍和社会保障问题。实行边境沿线建制村群众守土固边专项补助。3.提升医疗卫生保障能力。给予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门诊统筹全覆盖。提高乡村医生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开展家庭疾病预防、健康保健和妇幼卫生知识的普及指导。扶持民族医院和民族医药临床基地建设,加快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广民族医疗食疗技术,培训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4.改善农村和城镇住房条件。全面消除农村危房和人畜混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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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基本丧失生存条件人口易地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力度。对边境县和贫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政策倾斜。5.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实施村寨规划,保护民族特色,大力开展民族团结示范村、兴边富民示范村和文明新村等新农村建设,实现水、电、路、房、能源和环境建设“六到位”,实施山区和边境县解“五难”工程,健全公共服务,推动现代文明进村入户。6.着力推进扶贫开发。集中力量对乌蒙山区、石漠化地区、滇西边境山区、藏区,贫困民族乡和民族村,以及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特困民族、散居民族、人口较少民族和少数民族深度贫困群体等特殊贫困区域、特殊贫困群体进行特殊扶持。确保“十二五”末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发生率大幅度下降。(三)实施民族文化繁荣示范示范目标:实现各民族文化交流交融和共同繁荣,充分发挥文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各族群众幸福感,增进各族群众相互了解、尊重、信任和学习,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影响力方面的作用。1.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保障运转经费,实现建制村(社区)有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科普栏、体育设施和通互联网。解决群众看书难、看报难、上网难、看戏难、收听收看和听懂看懂广播影视难、体育锻炼难等问题。支持基层开展民族节庆、文化和体育活动,支持建设各世居少数民族博物馆,实施云南民族博物馆改造提升工程,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宫。2.实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加强现代科技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应用,编制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目录和规划,建设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库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立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体系,再造和规范民族传统文化典籍,抢救、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物古籍、口传文化、音乐舞蹈、体育、技艺、建筑、服饰、餐饮和医药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一批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点、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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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村寨和民族文化广场,出版民族村落影像文化志,命名民族文化艺术之乡。重大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要增加民族文化保护内容。增加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3.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建设工程。建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基金,采取项目招标、预付定金、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族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服饰和工艺品等创作展示,扶持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打造一批云南民族文化品牌。4.培养民族文化传人和人才。支持乡镇、社区文化站(馆)开办民族文化传习馆(班),大力培养乡土民族文化能人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充分发挥他们在民族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民族文化传承人认定补助制度,资助其传业创业。鼓励职校和高校建设民族文化艺术类学科,支持高端紧缺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5.提供民族文化公共产品。实施民族文化公共产品订单制,向民族地区、边境村寨发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电子读物,以及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政策法规、实用技术和科普知识等公共文化产品。在民族地区和边境沿线建设一批标志性民族文化设施。继续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开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网站和卫星电视频道,建设西南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基地和云南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中心,建设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中心,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传媒译制中心。6.促进民族文化交流合作。建立民族文化内外交流机制,定期举办民族文化会展和文艺会演,成立云南民族文化国际交流协会,实施民族文化走出去工程,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文化大通道。定期举办“中国昆明·民族文化国际博览会”。(四)实施民族教育振兴示范示范目标:普及现代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广现代科技,提高劳动者素质,打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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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在不通和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乡村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幼儿园,并给予扶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逐步普及学前教育。2.优先发展基础教育。提高投入标准,加快推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建设一批国门学校,逐步提高边境县乡镇、贫困民族乡农村中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省和州市优质高中民族生招生规模,支持云南民族中学建设。3.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劳动技能脱贫计划,建立覆盖农村的远程职业教育网,培养少数民族实用技术人才和技工。扩大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规模,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学费,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特殊补贴。支持6所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和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工程。4.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完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录取政策。在省内高校划比例招收世居少数民族学生,定向招收少数民族生源较少考生,扩大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模并按本科生标准核拨生均经费。争取国家支持,增加部分东南亚语种为研究生考试外语语种,适当降低掌握少数民族语言考生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录取分数线,争取各世居少数民族都有硕士和博士生,设立民族工作专业硕士学位点。参照师范生政策每年招收一批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考生,定向培养乡村全科医生、教师、基层干警和司法工作者等。云南民族大学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低于70%。建设东南亚、南亚和西亚语言文化教育基地。5.加强民族文化知识和双语教学。在民族地区中小学开设民族文化、民族知识和地方传统知识课程,补助课本编辑出版。建立全省统一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教师考核认定和岗位设臵标准,对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给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倾斜。支持高校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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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6.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对民族学校、边境县和偏远高寒山区中小学,优先建设教师周转房,增加中高级职称评聘比例,教龄6年的中高级职称评聘放宽考核至合格等次,设立艰苦岗位津贴。建立城市教师到农村援教制度,新任教师晋升中职须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切实保障各类特有民族班经费,加大对边境、民族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大力推广普及远程教育。7.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宣传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科普进村入户,积极推广电脑农业专家系统。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新型农民、当家理财、妇幼保健、健康生活习惯等培训,推进科普富民示范村和文明生活示范户建设,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奖励和扶持少数民族科技致富带头人。(五)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示范目标:实现资源节约和能源科学优化利用,分享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成果,弘扬各民族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优良传统。1.建设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实施绿水青山计划,推进天然林、防护林、湿地、重要水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整治和恢复、陡坡地生态和石漠化治理,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和生态系统建设。采取“以能代赈”、资金或实物补贴等,推广农村节柴改灶,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充分挖掘和推广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开展绿色村寨创建和环境综合整治。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建立水能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和流域生态、碳汇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等补偿机制,通过资金补偿、项目扶持、提供就业、技术援助、优先聘用参与管护工作等方式,保证群众得到实惠。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以资源参股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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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环境保护财税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力度,增加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对煤炭等矿产品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加大资源税用于生态补偿比重,并向民族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扩大范围。(六)实施民族干部培养示范示范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扎实、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培养大批熟悉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1.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创造干部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培养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实现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占全省总量比例与人口比例大体相当。2.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全省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采取单设岗位、放宽条件等方式定向招录和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族宗教等部门可采取定向培养等方式招录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3.加大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力度。配备各级领导干部时,要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和民族成分等因素定向选拔,保证不同层次少数民族干部的梯次配备。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一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十二五”末实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保持25个世居少数民族都有一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争取中央支持,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省部级领导干部。4.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注重培养和选拔实行区域自治地方的当地民族干部。自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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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配备两名以上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县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配备一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5.注重培养使用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规和民族知识水平,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在云南工作的各族干部都能熟悉和做好民族工作。(七)实施民族法制建设示范示范目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符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民族法规,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1.完善民族法规。修改完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重点制定特色产业发展、开发移民、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和水能矿产等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的单行条例。推进维护民族团结、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城市民族工作、散居民族工作、民族文化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指导少数民族村寨依法订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2.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享受优惠政策等研究,开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实现形式的新探索。对有悖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要重新修订或废止。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逢十周年庆典活动。3.强化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普及运用和监督检查。大力宣传普及民族法律法规,增强边民的国家、国界和边境管理法律意识,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定期开展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开展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发展规划和履行民族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民族工作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八)实施民族理论研究示范示范目标:建立民族理论研究基地,形成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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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的符合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的理论成果,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1.支持民族理论研究机构建设。支持各级民族理论学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民族理论研究,成立民族理论研究专家委员会,支持创立民族理论和民族学核心刊物,营造民族理论研究的积极氛围。2.加强民族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扶持民族理论和民族学学科建设,培养民族理论和民族学学科带头人、高层次和中青年研究人才。建立重大研究课题招标和优秀成果奖励机制,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和讲座。3.促进民族理论研究创新发展。编制民族理论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编辑出版民族理论丛书,推动具有云南特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发展。4.深化云南民族工作经验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为解决现实问题服务,强化云南民族工作的舆论影响力和话语主动权,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民族学和民族理论研究基地。(九)实施民族工作创新示范示范目标:民族工作保障体制健全有力,民族工作机制运行高效,畅通各族干部群众表达呼声和需求的渠道,密切党和政府与各族群众的血肉联系。1.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进一步改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条件。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地区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配备,民族工作部门要作为政府组成部门。配备乡镇民族工作专兼职助理员和信息员,安排相应工作经费。2.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定向培养、在职教育、集中培训、多岗锻炼等方式,建设一支专业化、规模化、高素质,能应对处臵复杂局面和矛盾纠纷的民族工作队伍。3.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云南民族信息平台,网络延伸至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建立民族关系监测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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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民族团结宣传和民族工作舆情等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稳定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机制。4.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健全城市民族工作机构,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建立少数民族务工、经商、就学、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服务体系,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和创业发展。5.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完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类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少数民族群众、促进民族团结的特殊作用。帮助少数民族代表人士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支持他们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定期组织参观学习。(十)实施民族关系和谐示范示范目标:把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使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1.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稳定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建立属地管理、受理接访和化解纠纷的联动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方针,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对待和处理各族群众的合理诉求和特殊需求。深入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培养外事界务员等群众性边民守土固边队伍。充实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体系。2.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做到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常态化、多样化、社会化,并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国民教育学校必修课程,纳入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教师资格考试和媒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范围,开发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教材。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对民族团结社会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3.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完善创建工作机制,创新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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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形式和载体,加强典型引导。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跨行政区域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军警民共建活动。建设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倡导和支持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月、团结周、团结日等活动,支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示范县。每5年召开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4.提高宗教事务管理能力。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尊重信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反对分裂。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需求,解决宗教生活中的突出困难,支持标志性、文物性宗教场所修缮和本土化建设。关心、帮助和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着力培养一支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造诣高、在本民族群众中有威望的教职人员队伍。规范经堂寺院教育,加强审批和管理,制定教学大纲和教材,完善教师聘用和招生制度,提高宗教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使基层组织成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着力提高基层干部应对突发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团结各族群众的能力。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大学生村官在提高基层组织战斗力、增进民族团结和带领各族群众建设新农村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四、组织领导(一)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建立定期会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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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研究部署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工作通报等。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示范区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强化措施,督查落实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分解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列入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细化目标、明确任务、硬化措施、强化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倾斜,敢于先行先试,确保本意见在本地区本系统得到落实,取得实效。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检查,省委、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对示范区建设情况和各级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考核、通报、问责和奖励制度。(三)合力推进,努力形成示范区建设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示范区建设是重大战略任务和系统工程,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和成效,动员全社会和各族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示范区建设,形成点上突破、面上推进、整体提高、全省创建、示范全国的建设格局,全面建成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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