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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4篇)

时间:2022-11-18 18:40:04 来源:网友投稿

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4篇)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伤残军人自主创业国家优惠政策  一:残疾军人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4篇),供大家参考。

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4篇)

篇一: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伤残军人自主创业国家优惠政策

  一:残疾军人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2、六级以上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六级以下不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鉴于以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八级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可分如下步骤:一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例如:上年月收入7500元,则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500-3500*0.1-105】*12=3540元。二确定减征幅度。2000元部分可减征100%的50%即1000元,1540元部分可以减征50%的50%即385元,合计减征税款1385元。三办理退税流程。若上年实际已申报缴纳了354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则可携带身份证明,缴税证明,到纳税服务局申请办理2155元退税。

  以上规定为某省规定,全国各省市规定减免标准和幅度不尽相同,详情请咨询当地民政局或者税务部门!你可以拿着你的伤残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然后到单位劳资部门存档,会计就不会再多扣你个税了

  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二:伤残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减免政策

  施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离校创业:1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学生享受收受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创业

  1学生网上申请。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高校网上初审。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4高校发放《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5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6学生享受税收优惠。内容同“离校创业”。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内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二: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现将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现将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征原则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二、减征对象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具体包括:(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三、减征范围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本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四、减征幅度(一)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

  算。(二)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

  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个人所得税应视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征,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五、减征期限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六、减征申请(一)减征申请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二)资料提供1.残疾、孤老以及烈属类减免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减免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残疾证明(残疾人减免税);(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的证明(孤老减免税);(5)烈属资格证明(烈属减免税);

  (6)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残疾证明是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孤老证明由乡镇以上的.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开具。烈属资格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的《烈士证明书》(2013年8月1日以前未换新证的烈属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能证明烈属身份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如无有效证件证明,可提供由当地乡镇以上公安机关或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后年度办理减免税时,除残疾程度发生变化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新的材料外,不需要再办理减免税申请,可凭以前年度减免税批复直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2.重大自然灾害减免应提供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4)重大自然灾害证明。重大自然灾害证明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乡镇以上)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或者保险公司理赔时出具的保险理赔文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七、申请时间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申请时间超过三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八、管理权限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核实确认。纳税人应在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九、法律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办理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减免税申请的,按本公告规定减征幅度办理;办理以往年度减免税申请的,仍然按照原减征幅度办理。

篇三: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当公民取得相应的收入后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符合减免政策的采集人也是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在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时也是需要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再办理上一年度的税费减免那么在申请个税见面的时间也是不得超过三年之外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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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税吗?

  导读:残疾人员的所得也是可以经过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当公民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以及智力残疾等情况下都是可以依法获得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以及其他收入也是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五十的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税吗?政策中对残疾人规定,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需有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于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二、具体如何减征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要求是什么?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六)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当公民取得相应的收入后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符合减免政策的采集人也是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在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时也是需要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再办理上一年度的税费减免,那么在申请个税见面的时间也是不得超过三年之外的个税。

篇四: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按50%减征

  今视网-南昌晚报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南昌市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水平,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进展的实施看法》(以下简称《看法》),将通过多项措施帮扶残疾人。贫穷残疾人就医可减免费用《看法》提出,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今视网-南昌晚报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南昌市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水平,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进展的实施看法》(以下简称《看法》),将通过多项措施帮扶残疾人。贫穷残疾人就医可减免费用《看法》提出,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贫穷残疾人就医,门诊患者免交一般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患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一般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50%。

  资助四类残疾人参与医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穷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同学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贫穷残疾人所有纳入低保《看法》提出,将符合条件的贫穷残疾人所有纳入低保。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并随着经济社会进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应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赋予生活照看和物质协助。对重度贫穷残疾人,要优先支配进入福利院或敬老院,并为其。为残疾人减免多项税费《看法》提出,残疾人申请专利时,专利部门要赋予协助和资助。残

  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维修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属空地挺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收房产税。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用法费所得等,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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