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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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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19篇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时间:2011-3-2220:06:16作者:互联网来源:网络转载查看:23评论:0内容摘要:(2009年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19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19篇

篇一: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时间:2011-3-2220:06:16作者:互联网来源:网络转载查看:23评论:0内容摘要:(2009年7月28日经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生物医学...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

  (2009年7月28日经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县国家公职人员毛发毒品检测方案

  为净化公职人员队伍,维护公职人员良好形象,有效杜绝公职人员涉毒情况发生,进一步提高禁毒、防毒、拒毒意识,为全县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奠基良好基础。经县禁毒委研究决议,对全县公职人员集中开展毛发毒品检测,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始终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开展公职人员毛发毒品检测工作,提升国家公职人员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为打赢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工作目标年内分批完成全县国家公职人员的集中毛发毒品检测。三、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毛发毒品检测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县毛发毒品检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四、检测对象

  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全体在编在岗干部职工。

  五、工作要求1、毛发毒品检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全县参与检测的乡镇或单位,按12月31日前完成的要求,编排好检测顺序。2、毛发毒品检测费用由各乡镇或单位负责保障。3、根据县毛发毒品检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安排,在接到日程安排后,各乡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分管禁毒或人事政工的领导具体牵头组织,造好参检人员名册,县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核实身份信息并全程录音录像。参检人员按照要求规范采集毛发及填写表格。毛发采集分A、B两份,B份由各乡镇和单位负责保管,A份经单位纪检组二次编码后,交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各单位二级机构人员的检测组织工作,由乡镇或上级主管机构按上述要求统筹安排。4、毛发毒品检测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第三方检测公司和乡镇单位,对检出结果异常情形的,将B份样品送长沙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所在乡镇或单位负责。复检后确认结果异常的,由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处置。

  5、毛发毒品检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经二次检测确认结果为异常的人员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由办公室直接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篇三: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6年修订)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公安部2016.12.16201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

  禁毒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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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四: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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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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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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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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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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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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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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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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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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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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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关于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

  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七: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方案

  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

  (中发〔xx〕6号)、《**省委**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

  xx〕8号)、《曲靖

  市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方案》和《**县禁毒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吸毒

  人员清理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有效推进全

  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

  围绕“无毒乡镇”创建总要求,按照堵源截流和萎缩毒品消费并重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和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广泛开展吸毒人员清

  理排查,最大限度摸清吸毒人员底数,为全乡禁吸戒毒工作决策提供

  准确、科学、客观依据,有针对性地采取萎缩和控制毒品消费群体措

  施,进一步降低吸毒危害,减少吸毒人员,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禁毒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

  作配合的原则;坚持“逢嫌必检”的原则;坚持拉网式清查和重点排

  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见面排查、见面登记的原则;坚持发现一名、登记一名、查处一名、录入一名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的基本原则实现真正底数清的目标,以落实责任为

  机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指导,整体覆盖,全面推进。

  三、清理排查范围(一)清理排查地区。

  实现全乡7个村(居)委会全覆盖,以村

  组

  (居)委会为工作单元

  织实施。

  (二)清理排查重点。

  1.16—45周岁重点年龄段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各村(居)委会要将清理排查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和具体单位,

  村组干部和所属单位要对辖区的社会闲散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造册登

  记,逐一排查,对有吸毒嫌疑的重点人员交由派出所民警进行尿检核

  实。

  村组干部和所属单位对清理排查结果签字负责,逐级把关上报至

  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长途运营汽车、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

  长途运营汽车、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为

  尿检项目必检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为尽量尿检人员。

  要在交通、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紧密协调下,由公安机

  关派出所业务部门派出警力,对重点群体人员逐一进行尿液检测,

  对

  尿检呈阳性的要认真调查,确认吸毒的,按照发现一名、登记一名、

  查处一名、录入一名的原则进行处置。

  3.在校中学生。

  由乡中心学校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动员、不停课的前提下,

  安排学校以自查方式进行,自查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排查出有吸毒可能的重点学生,由派出所民警着便装在后台对

  尿液进行检测。

  尿检结果呈阳性的,只作为以后跟踪观察的参考,不得通知学校、

  通知本人、通知家庭,不得记入个人档案。

  对确认吸毒的学生也暂不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只造册逐

  级上报。

  4.办案过程中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派出所在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第一时间内,采集尿液样本进行

  吸毒检测,对检测呈阳性的进行调查甄别,逐一落实“逢嫌必检”措

  施。

  5.在册吸毒人员。

  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充足力量,将每名在册

  吸毒人员的核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进村入户,见面核查、

  见面登记,清理排查一名、维护一名,有效提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

  统数据质量。

  人户分离、漏管失控的吸毒人员的核查是这次清理排查的难点,

  派出所要力所能及地通过活动轨迹等采集吸毒人员相关动态信息,

  最

  大限度弄清吸毒人员的现状。

  四、方法步骤(一)方法。

  要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和方法进行排查。

  1、中学生列入排查范围,目的是整体掌握毒品预防教育在中学生

  中的效果,不是针对个体的细致调查,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短时间内完成;

  2、16—45周岁社会闲散人员的排查由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

  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把排查责任层层分解,切块分割,化整为零,拉网初筛,整体推进,在初筛中确定出重点调查对象供进一步甄别,即可稳步快速推进;

  3、公共服务车辆驾驶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属尿检从业体检要

  求,主管部门要事先做好动员组织,在短期内完成。(二)步骤。

  本次全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自xx年7月20日起至11月5日结束,

  分两个阶段开展。

  1.清查阶段(7月20日至10月20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

  领导小组要划定清理排查区域,确定清理排查对象,分解清理排查任务。

  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查。

  清理排查工作中,对确定的重点人员要联系派出所进行尿检。

  清理排查表及排查情况每月15日前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员单位报表经单位主

  要领导后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乡情况汇总

  后由乡长签字报县禁毒委。

  原始资料保存备查。

  2.总结验收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各村(居)委会、乡

  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汇集梳理数据、

  总结清理排

  查工作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成立全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

  民政府乡长杨家良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杨德寿、政府副乡长、派出所

  所长刘俊任副组长。

  各村(居)委会、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

  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派出所,由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

  小组副组长刘俊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清理排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

  事项,汇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清理排查工作。

  各各村(居)委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担任联络员。

  六、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党政办负责传达乡人民政府领导指示要求,

  向分管领导报告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

  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

  责。

  中心学校组织指导教育部门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有序安排在校

  派出所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管理吸毒人员主力军作用,对排查的重点人员进行尿检,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录入和更新维护。

篇八: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Apersonislikeawatchwhosevalueisdeterminedbyactions.(页眉可删)

  关于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九: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3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3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5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3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3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5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Ouractionsareourfinaljudg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一: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

  正文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

  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二: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021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21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标准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

  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

  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

  费用由公安机关承当。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

  〔二〕成心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三: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中秋国庆期间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禁毒安保维稳工作,切实压实责任,从严从细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我镇涉京吸毒人员、省内高风险吸毒人员管控到位,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正视本地区毒情形势,为积极应对新时期禁毒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二、目标任务镇禁毒办、各村(社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全面排查核实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对辖区内登记在册的高风险吸毒人员信息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家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逐一进行排查核实,认真核对登记信息,了解其现实状况;对外出(涉京)吸毒人员,各村(社区)要主动与吸毒人员亲属和流入地工作单位,建立协作与信息交流制度,跟踪核查其在流入地的生活、工作和戒毒等现实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三、组织领导成立禁毒安保维稳吸毒人员管控工作专班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庆安保维稳吸毒人员管控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四、工作措施为严防吸毒人员脱管失控引发肇事肇祸案(事)件,各村(社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即日起至10月10日,深入全面排查社会面吸毒人员,进一步加强管控收戒工作。

  一是要继续强化脱失吸毒人员查控工作。镇禁毒办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脱失吸毒人员查控工作,积极利用节假日返乡时机开展查找,及时纳入管控视线。对有肇事肇祸前科、精神异常和行为失控倾向的脱失吸毒人员,要切实掌握现状和活动情况,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报到、严重违反协议的证据收集工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提供证据支撑。

  二是要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要深入推进“两打两控”“净边”专项行动,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对吸毒成瘾人员、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要“应裁必裁”坚决杜绝“以罚代戒”现象。要利用强制隔离戒毒资源,进一步完善移送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扩容提质,提升收戒能力,确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率达100%。同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要依法从严审批,不得“降格处理”,不得任意缩短戒毒期限。对强戒执行期满需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100%落实“出所必接”措施。

  三要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戒工作。对患有精神病的吸毒人员,要会同病人家属、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严密加强日常管控,严防此类人员危及社会和他人人身安全。

  四要加强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评估管控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管控,高风险吸毒人员管控率达100%,中风险吸毒人员管控率要达到90%以上。要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科学制定管控细则,对高、中级风险等级的吸毒人员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精准管控,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严守不发生群死群伤极端案事件底线。

  五要加强对吸毒人员查处力度。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吸毒成瘾人员驾驶证集中清理注销和“毒驾”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不发生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

  六要加强涉毒舆情引导处置。要加强对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信息的及时报送,对报送不及时、瞒报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吸毒线索,进一步追查和打击贩毒团伙、网络。

  五、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中秋国庆期间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将之作为全面夯实禁毒基础工作、解决辖区突出毒品问题、推进平安建设的重大举措,切实抓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部署安排、掌握情况,靠前指挥,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要细致排查。充分调动镇、村干部及公安民警积极性,全面排查本地区存在的各类毒情因素,确保排查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马虎应付。(三)要严肃追责。对在排查管控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篇十四: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吸毒人员检测及操作流程(下)

  作者:宋伯言来源:《派出所工作》2019年第12期

  二、毛发检测

  截至目前,毛发检测,是最为精准、追溯期最长的检测方法。与尿液、血液等检材相比,毛发样品检测最显著的优势体现在延长了吸毒追溯期,可以挖掘更长时间内的吸毒信息,并能精准反映吸毒用药频率和用药史。

  与其他检材相比,毛发样品还具有一系列显著优势。一是取样便捷,随时随地都可以剪取;二是不侵犯被采集人员的个人隐私,而尿液采集则需要现场监督;三是不易掺假,毛发很难鱼目混珠,而尿液则可能使用茶水等液体冒充;四是储存方便,毛发室温保存即可,而尿液、血液等检材一般需要低温冷冻储藏。

  例如,对于“溜冰”人员,如果在尿样现场检测中未显示甲基苯丙胺成分,还有可能是嫌疑人刚刚吸食冰毒未代谢到尿液中,或者吸食一段时间后已经在尿液中代谢完毕。而实验室毛发检测则将检出吸毒的时间延长至1个月至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毛发检测呈阳性还能进一步说明嫌疑人并不是近期一次摄入毒品。

  对于线索反映有吸毒嫌疑的人员,而其尿样的现场检测未显示阳性的,办案民警可以果断采集该吸毒人员的头发,送市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做毛发检测。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民警责任分工同前,不再赘述。

  2.打开录像设备,让其陈述身份信息。办案民警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告知,根据相关法律,将对其采集毛发,送实验室进行检测,以確认其近期是否有吸毒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否则,予以强制检测。

  3.准备新的锯齿剪刀或理发剪刀(或由附近理发店的理发师协助)。提取毛发样本时,工作人员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在涉嫌吸毒人员的头顶后部(如头顶后部无法提取到足够头发的,可选择离该部位最近的头部部位)采集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长于3厘米的头发,需要从发根端截取3厘米。分成两份,每份不少于50毫克。将两份头发分别放入铝箔纸内,分别装入A、B两个干净的纸质信封(铝箔纸、信封由办案民警事先备好,多备几份,当面展示干净、无异物,可由被检测人自行随机选取);在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然后,在两张封条上由被提取人签名,用封条分别将信封予以封存。拍照固定,附

  卷。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不同人员的毛发,应当分别提取,及时清理采样过程中提取器材上的残留物,并对器材予以消毒,确保样本不被交叉污染。提取不同人员的毛发,应独立包装、统一编号。

  4.制作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记载被提取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提取毛发种类、提取地点、提取时间、提取单位、提取人员等信息。

  5.至此,检测过程的录像结束。

  6.将A、B两份毛发样本,送市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实验室检测。为了客观公正,办案民警将A、B两份毛发样本送检时,在实验室,再次予以拍照,证实送交的检材封条完好,并由实验员在实验室检测的结论书上显示毛发样本封条完好。

  7.收到结论后,如果显示吸毒人员有近期摄入毒品的现象,予以询问,调查违法犯罪事实。同时,告知被检测人,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要求实验室进行复检。这时,检材样本B就可以派上用场。

  毛发检测可以准确检测出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大麻等6种毒品。

  三、应对吸毒人员逃避检测的策略

  在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监督工作中,需要责令其定期到辖区派出所或司法所进行尿检。一些吸毒人员反侦查经验丰富,会根据尿检时间提前几天停止吸毒,通过多喝水、吃一些辅助排泄的药物加速毒品排出,过了定期尿检后再复吸。

  针对这种情形,尿样现场检测很难取得效果。只有提取社区戒毒人员的毛发,利用毛发检测毒品技术才能让这种“隐性吸毒”行为无处遁形,充分发现复吸违法行为,有效开展吸毒人员日常管控工作。

  1.案例一:吸毒嫌疑人员在尿检中被检测出吗啡阳性,疑似吸食了海洛因,但其却声称吗啡检测呈阳性是自己服用了某止咳药水所致,试图逃避处罚。

  诚然,止咳水中含有可待因成分,进入人体后可以代谢成吗啡,进而导致吗啡检测呈阳性。与止咳水不同的是,海洛因进入人体后会迅速降解成为O6-单乙酰吗啡。但O6-单乙酰吗啡在尿液中代谢非常快,通常超过24小时后会全部代谢为吗啡。此时,尿检结果就无法分辨被检测人是服用了止咳水还是吸食了海洛因。

  这种情形下,毛发检测就彰显了它的优势。吗啡和O6-单乙酰吗啡会一直稳定地保留在毛发中,只要在毛发检测时能检出代谢物O6-单乙酰吗啡,就可以作为有力的检测证据,证实被检测人吸食了海洛因。

  2.案例二:在对吸毒人员的日常管控中,吸毒嫌疑人员尿检显示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但其否认近期吸食了冰毒,反复强调自己服用了治疗帕金森的药物司来吉兰。而司来吉兰服用后与冰毒类似,也可以代谢成为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

  出现这种状况,说明该吸毒人员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如何突破此困境呢?笔者认为:

  (1)询问吸毒嫌疑人员是否有帕金森综合征?是否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是否有医院开具的处方?为啥要服用司来吉兰?该药物的来源、包装物的去处?并因此展开调查工作,为突破其心理防线做好充分的准备。

  (2)提取其毛发,送实验室做毛发毒物检测。毛发检测毒品技术可以准确分析毒品及其代谢物的种类,从而有效排查吸毒行为。因为,冰毒(甲基苯丙胺)进入人体后会代谢成为苯丙胺,司来吉兰(别名:丙炔甲基苯丙胺)在人体中会代谢为丙炔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丙炔苯丙胺在尿液中代谢很快,几乎检测不到,但同样可以稳定地保留在毛发中。只要在毛发中检测不到丙炔苯丙胺,而只检测到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就能排除嫌疑人服用了司来吉兰药物,而确定其吸食了冰毒。

  (3)结合调查购买药物司来吉兰的渠道、方式,以及实验室毛发毒物检测结果,驳斥吸毒嫌疑人员的狡辩,通过思想教育,让其了解科学检测的依据,使其缴械投降,交代自己吸毒的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毛发检毒不限于头发检毒,除了头发之外,还可以检测人体其他毛发,如阴毛、腋毛等。不同种类的毛发反映的吸毒情况有显著差异。与头发相比,人体其他种类毛发的生长和脱落情况有很大不同,因此某些毛发不仅检出的毒品种类更多,含量也更高。

篇十五: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1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2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

  3

  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

  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

  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篇十六: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吸毒人员检测及操作流程(上)

  作者:宋伯言来源:《派出所工作》2019年第11期

  吸毒人员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其交友圈较单一,往往与毒品、销赃、盗窃有关。就其个体而言,常言行诡秘、情绪不稳定、易怒、精神状态异常、表情淡漠。毒瘾发作时,易出现幻觉和思维障碍、偏执,有的伴有严重暴力,甚至丧失人性。常患有乙肝、丙肝、艾滋病等。

  基层派出所民警接触吸毒人员较多,对其查处过程中,经常需要对这些人进行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以判定其近期是否有吸毒行为。但是,由于某些基层民警的操作流程不太规范,造成案件难以进展。或者,吸毒人员被强制戒毒后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证据出现瑕疵,公安机关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如何有效地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如何保存被检测的样品?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结合实践中的心得体会,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供一线办案民警参考。

  毒品一经吸食,会相应地在尿液、血液、唾液等生物检材中留下痕迹,成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的证据。不同种类的检材具有不同的吸毒追溯期。例如,毒品在尿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3天,一旦尿检呈阳性,通常表明被检测人员在3天内使用过毒品;血液检测毒品呈阳性,能表明被检测人员在几小时(一般不超过24小时)内使用过毒品。一旦超过期限,血液、尿液中便检测不到毒品成分。

  对吸毒人员是否吸毒的检测方法有四种:尿液检测、血液检测、唾液检测、毛发检测。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唾液、尿液、血液、毛发等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生物检材。

  一、尿液检测,俗称“尿检”

  目前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对其尿液进行检测,采用的是胶体金法,即使用与其吸食或注射毒品种类相符的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观察检验条是否显阳性。

  (一)检测前的准备

  1.查获涉嫌吸毒的人员后,应立即将其带至办案区。先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身上是否藏有凶器、刀片、毒品及吸毒工具等(如果在吸毒现场发现嫌疑人员,应首先控制嫌疑人,就地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固定证据,然后将其带至办案区);接着,核查其身份信息,在禁毒信息系统上查询其因吸毒被处置的情况;翻看其手机,查看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从中获取其交往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共同吸毒的“毒友”,还是买卖毒品的“上下线”,判定被查获的吸毒人员是否有贩毒嫌疑。

  2.根据该吸毒人员曾经被处置的经历,确定对其传唤、留置期间看管、押解强度的级别。也就是说对于曾被强制戒毒过的吸毒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因其反侦查能力较强、逃避打击处理的方法较多,应提高对其看押、看管强度的级别,提高看守时关注的敏感度,增加看守、看护人员数量,防止其自伤、自残和其他意外的发生。

  3.准备检测试剂盒。根据吸毒人员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种类,确定使用与其相符合的检测试剂盒。如果一时对其吸食的毒品种类弄不清,应多准备一些较常见的毒品检测试剂盒。也可以使用“三合一”“五合一”的试剂盒。确认该检测试剂盒外包装完好,并在有效期内。

  4.准备一次性取尿杯和留存尿液样品的AB瓶。要确保取尿杯干净、无污染,可以多准备一些,可由被检测人或检测民警随机选取,彰显客观公正。确保留存尿样的AB瓶外包装密封完好。

  5.准备好执法记录仪,用以现场检测时全程录像。也可以使用智能手机录像、拍照。应确保整个检测过程全程录像、无间断,避免断断续续,杜绝裁剪、编辑。其中的重要情节要拍照固定,用以附卷。

  6.人员合理分工。确定好指挥人员;确定好提取尿液时看守看护人员;确定好录像、拍照人员;确定好负责提供取尿杯、留存尿样AB瓶、检测试剂盒的人员;确定好出具检测结果、打印文书让被检测人签字的检测人员。当然,一人可以兼顾两种以上任务。需要注意的是,要明白自己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必须将具体的情节向被检测人清楚地展示与告知。这样,在整个检测过程中,录像清晰完整,程序合法,一气呵成,避免出现瑕疵。

  7.檢测地点的准备。一般在办案区内进行,要求有如厕功能。避免闲杂人员的干扰。特殊状况下,不在办案区检测的,要确保安全。

  (二)检测过程

  1.(民警或辅警)录像开始,针对吸毒人员拍摄,尽量显示全身、正面人像,办案民警询问吸毒人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身份信息;向其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被检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其拒绝配合检测,依法可以强制检测。然后,检测民警向被检测人出示吸毒人员检测资质证书或证明。

  2.由民警或被检测人随机选取事先准备好的取尿容器(一般为塑料杯、一次性使用,确保内外壁干净、无异物、无污染),在看押民警的监督下,到卫生间采集尿液样本。拍摄人员和检测民警、办案民警等应在卫生间门口等候(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当被检测人拿着自己的尿液样本从卫生间出来后,让其将尿液样本平放在桌子或台面上。检测民警拿出准备好的一些检测试剂盒(最好准备数个,随机抽取,彰显客观公正),随机抽取一个,向被检测人展示外包装完好无损,并让其确认试剂盒在有效期内。当面将检测试剂盒外包装拆封,取出吸管,吸取尿液样本,滴入检测盒加样孔中三四滴(约100微升)(或直接将测试条箭头所指的一端插入尿液样本内,尿液上界不能超过MAX线,15秒后将测试条取出,平放于洁净干燥的表面上。不同厂商生产的检测试剂盒,检验方法不一,根据说明书进行即可)。

  4.观察检测结果。检测民警负责对检测试剂盒进行观察。强阳性结果可在40秒内显色;要确定弱阳性或阴性,需要5分钟后观察显示结果。注意:8分钟后显示结果无任何临床意义。

  5.由检测民警对被检测人当场宣布其尿样的检测结果,让其亲自观察,并与检测盒上标注的检验结果解释对比。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办案民警可要求被检测人手拿自己的尿样检测板,站立,办案民警予以拍照,特写镜头,重点突出检测板的检测区标识,打印图片附卷。

篇十七: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word格式编辑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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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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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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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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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

  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

  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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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八: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方案

  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xx〕6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xx〕8号)、《曲靖市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方案》和《**县禁毒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有效推进全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无毒乡镇”创建总要求,按照堵源截流和萎缩毒品消费并重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和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广泛开展吸毒人员清理排查,最大限度摸清吸毒人员底数,为全乡禁吸戒毒工作决策提供准确、科学、客观依据,有针对性地采取萎缩和控制毒品消费群体措施,进一步降低吸毒危害,减少吸毒人员,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原则。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禁毒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坚持“逢嫌必检”的原则;坚持拉网式清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见面排查、见面登记的原则;坚持发现一名、登记一名、查处一名、录入一名的原则。(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的基本原则实现真正底数清的目标,以落实责任为机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指导,整体覆盖,全面推进。

  三、清理排查范围(一)清理排查地区。实现全乡7个村(居)委会全覆盖,以村(居)委会为工作单元组织实施。(二)清理排查重点。1.16—45周岁重点年龄段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各村(居)委会要将清理排查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和具体单位,村组干部和所属单位要对辖区的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造册登记,逐一排查,对有吸毒嫌疑的重点人员交由派出所民警进行尿检核实。村组干部和所属单位对清理排查结果签字负责,逐级把关上报至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长途运营汽车、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长途运营汽车、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为尿检项目必检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为尽量尿检人员。要在交通、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紧密协调下,由公安机关派出所业务部门派出警力,对重点群体人员逐一进行尿液检测,对尿检呈阳性的要认真调查,确认吸毒的,按照发现一名、登记一名、查处一名、录入一名的原则进行处置。3.在校中学生。

  由乡中心学校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动员、不停课的前提下,安排学校以自查方式进行,自查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排查出有吸毒可能的重点学生,由派出所民警着便装在后台对尿液进行检测。

  尿检结果呈阳性的,只作为以后跟踪观察的参考,不得通知学校、通知本人、通知家庭,不得记入个人档案。

  对确认吸毒的学生也暂不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只造册逐级上报。

  4.办案过程中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派出所在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第一时间内,采集尿液样本进行吸毒检测,对检测呈阳性的进行调查甄别,逐一落实“逢嫌必检”措施。5.在册吸毒人员。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充足力量,将每名在册吸毒人员的核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进村入户,见面核查、见面登记,清理排查一名、维护一名,有效提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数据质量。人户分离、漏管失控的吸毒人员的核查是这次清理排查的难点,派出所要力所能及地通过活动轨迹等采集吸毒人员相关动态信息,最大限度弄清吸毒人员的现状。四、方法步骤(一)方法。

  要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和方法进行排查。1、中学生列入排查范围,目的是整体掌握毒品预防教育在中学生中的效果,不是针对个体的细致调查,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短时间内完成;2、16—45周岁社会闲散人员的排查由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把排查责任层层分解,切块分割,化整为零,拉网初筛,整体推进,在初筛中确定出重点调查对象供进一步甄别,即可稳步快速推进;3、公共服务车辆驾驶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属尿检从业体检要求,主管部门要事先做好动员组织,在短期内完成。(二)步骤。本次全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自xx年7月20日起至11月5日结束,分两个阶段开展。1.清查阶段(7月20日至10月20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划定清理排查区域,确定清理排查对象,分解清理排查任务。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查。清理排查工作中,对确定的重点人员要联系派出所进行尿检。清理排查表及排查情况每月15日前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报表经单位主

  要领导后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乡情况汇总后由乡长签字报县禁毒委。

  原始资料保存备查。2.总结验收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各村(居)委会、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汇集梳理数据、总结清理排查工作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组织领导成立全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杨家良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杨德寿、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刘俊任副组长。各村(居)委会、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派出所,由乡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俊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清理排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汇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清理排查工作。各各村(居)委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担任联络员。六、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党政办负责传达乡人民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向分管领导报告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中心学校组织指导教育部门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有序安排在校学生的清理排查工作。

篇十九: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

P>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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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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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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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

  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

  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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