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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9篇

时间:2022-08-26 0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9篇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中得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9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9篇

篇一: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公司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公司竞争力、创造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公司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公司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党支部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公司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公司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把关定向职责。党委的主要职权: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制定公司党建工作重要制度,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九)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十)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抓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结合实际提出党委总体工作思路,领导制定党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所属公司党委的工作,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三)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抓好对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四)加强对公司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五)抓好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动职工共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发展目标;

 (六)发挥党委班子带头人作用,处理协调好同行政领导和党委委员之间的关系及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七)加强公司政工队伍建设,提高政工人员的能力素质,重视政工人才的培养、吸收、使用和交流;

 (八)支持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和党委分工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直接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和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三)公司管理权限内的选人用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五)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六)超过 2 万元党费支出;

 (七)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所属公司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九)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十)

 公司向集团推荐干部人选;

 (十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十二)室经理及室副经理的调整和任免;

 (十三)公司员工跨部门的岗位调整;

 (十四)

 公司级及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十五)

 出国(境)人选推荐;

 (十六)

 对公司干部职工的奖罚和对管理权限内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十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制定公司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确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五)制定、调整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

 (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方案;

 (七)公司重大融资计划和方案,大额资金运作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八)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十)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的审定;

 (十一)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十二)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四)公司大型活动的经费安排意见;

 (十五)非固定资产类大项采购项目;

 (十六)年度经营性、投资性(含固定资产采购)和筹资性预算(含中期调整);

 (十七)公司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八)对外签署的非经营性大额(单笔超过 100 万元)付款合同;

 (十九)经营性支出中单笔超过 50 万元(除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税金和水电燃气消耗支出);

 (二十)航线补贴资金支出;

 (二十一)支出金额一个事项或一次性花费 10 万元以上,使用内容仅指培训、学习、会议等;

 (二十二)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判方案与措施;

 (二十三)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厘清权力边界,科学界定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范围,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党委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细化规范重大事项具体内容设定,科学优化权力结构,建立权力清单,明晰职权边界,减少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制作涵盖权力事项、行使主体、行使要素、运行程序、投诉举报等方面内容的权力运行流程。

 第十条 建立决策全程公开制度。实行决策前置公开,凡提交决策的重大事项,要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

 求意见、问卷调查、企业内部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重大决策事项通过后,以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实施的,除依法依规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及时公开。对职工群 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 解释说明、接受访谈、专题学习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一条 健全决策议事机制。

 (一)完善议事规则。完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注重从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发言时间、议事频率等方面,对公司党委工作规则进行健全完善,增强决策议事合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议事规则特别是决策程序在决策中的把关和约束功能。

 (二)建立健全民意收集、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使决策符合基层实际、紧贴发展需要、顺应群众期盼。凡属重大决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汇集群众智慧,咨询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上会、不讨论、不决策。

 第十二条 完善协商沟通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协商制度,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约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

 (一)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应与担任董事的党委委员、公司内部担任董事的党外人士和职工董事充分沟通对接,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听取公司外部董事的意见建议。非涉密事项应向公司职工群众充分征求意见,也可向专家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司内部董事意见不一致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安排党委会研究讨论。

 (二)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经理层决策的事项,应与公司总经理及经理层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对接,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听取中层干部的意见建议。非涉密事项应向公司职工群众充分征求意见,也可向专家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司内部党委成员与经理层班子集体意见不一致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安排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三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凡属“三重一大”等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防止和解决“一把手”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的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民主决策实效。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进一步改进票决方式,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票决事项议题原则不得临时动议,意见不统一的要暂缓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票决。全面推行“重大事项集体票决”,推进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化、程序化。

 第十七条 完善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党委会制定出台关系公司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事前由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决策。

 第五章

 决策流程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形成决议(纪要)的程序议事,做到程序至上,防止临时动议、个人拍板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工作机构提出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决策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二十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议题和时间,由党委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二天通知党委委员。对于紧急情况下召开的党委会会议,上述通知时限可以缩短,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党委委员能够收到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不迟于党委会召开之日前的一个工作日。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委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前交到党委成员手中。

 (四)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二十一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或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各方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由主办单位或部门牵头进行。如有必要,应将沟通的情况向党委作简明汇报。

 第二十二条 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党委会每项议题由书记或委员逐项作汇报,也可由列...

篇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1 - 国企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集团党委(以下简称“党委”)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是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会研究讨论前,可由董事会或经理层酝酿讨论,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党委会前置研究把关的重点,主要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应

  - 2 - 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党委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补充报告,及时由党委会补议并确认。

 第二章

 议事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党委议事形式。党委议事的形式为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召开党委扩大,扩大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的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三)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四)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建议、考核评价建议、薪酬标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负责的所属单位领导任免、综合履职考核评价等事项,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集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 3 - 纪律建设,以及涉及集团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集团党的工作机构和下级党组织的设置调整,集团党委及所属党组织换届等事项。

 (七)集团党的工作机构和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八)党委自身建设,党建工作制度,党组织活动开展,党支部建设,党内评先评优,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党建工作考核等。

 (九)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十)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一)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需经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十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十三)×××××。

 ××××× ××××× 第六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应由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

 发展战略

  - 4 - 1.集团战略。

 2.集团所属子公司战略。

 3.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组织架构。

 (二)

 预决算

 1.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2.集团年度预算编制。

 3.集团年度决算。

 4.集团所属子公司预算、决算。

 (三)投融资 及 资产

 1.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2.所属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

 3.集团年度融资计划。

 4.集团公司对各级参股公司、集团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5.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6.所属子公司对各级参股公司、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7.所属子公司之间担保。

 8.集团向集团参股公司、外部单位提供借款。

 9.集团资产的报废处置。

 10.资产转让、出租。

 11.所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对外增资扩股。

 ××××× ×××××

  - 5 - (四)人力资源

 1.向上级提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2.集团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及薪酬事项。

 3.委派集团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4.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委派及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5.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委派及班子成员的选拔推荐。

 6.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编制管理。

 7.集团职工安置、裁员。

 ××××× ××××× (五)

 公司章程及法人变更

 1.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章程管理。

 2.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核心管控制度。

 3.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 ××××× ( 六 )

 日常运营重大 事项

 1.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认为需要党委前置把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2.监事会重大工作计划,审计及法务部门、监事会发现的重大问题。

  - 6 - 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 七 )

 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的确定 2.企业文化建设总体方案 (八)××××× ×××××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组织 (一)时间安排。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企业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原则上,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事前论证不充分、沟通酝酿不到位,不能上会讨论。议题申报前应与党委书记沟通,填报党委会议题申报表,经集团党委办公室初审后,报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应就会议议题与党委会及董事会、经理层相关成员先行沟通。

 (三)会议准备

 1.议题申报单位负责根据党委会要求按时提供会议资料,并对会议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进行整理

  - 7 - 并形成上会材料。

 2.党委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到党委委员(扩大会包括列席人员),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涉及商业机密、人事任免等保密事项除外)。临时召开党委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处置。

 3.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针对会议议题,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重大决策事项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四)召开会议。党委委员(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时包括列席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党委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列席人员在会议中可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五)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讨论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汇报,党委分管成员负责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其他党委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党委会讨论问题时,党委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如有不同意见,应充

  - 8 - 分说明理由。需要表决的事项,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中,不得临时动议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会议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进行,其中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双方人数接近、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紧要的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会议记录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如实、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党委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等均要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二)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发送,发送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

  - 9 -

  第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中发现新情况需复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交党委会复议。在上级党组织或集团党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集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应与集团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有机衔接,确保规范运行。

 (一)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重点负责董事会前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担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重点负责总经理办公会前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应如实记录。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应按照党委会决定发表意见,坚持落实党委意图。决策情况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向党委会通报。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并要求纠正。如反馈意见董事会、经理层不执行,集团党委应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

  - 10 - (四)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甚至否决的事项,集团党委会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沟通协调,属决策事项方案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认为董事会判断有偏差的,沟通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国资委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确认。对需要严格保密的重大经营事项,可在党委一定范围内讨论研究,事后党委会补议并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一定时限内向集团党委报告办理情况,重大复杂事项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在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应加强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督查,定期梳理汇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报告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在党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商量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也不得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代替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制度,参加和列席党委

  - 11 - 会的有关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分公司党委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推动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坚持依法议事。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严格执行议事程序和方法,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突出重点。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紧紧围绕分公司党建工作和经营管理的中心任务,重点研究解决方向性、政策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

 第五条

 坚持群众路线。在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前,需广泛听取意见,推动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务求实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

 关系,确保决策符合分公司实际。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需经分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党委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未担任党委委员的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议题主办部门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决策需要,需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会议的,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分管领导可提出上会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的方案或意见,须经分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上会前应做好事前沟通酝酿及提前阅研等工作。非人事纪检类议题材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在会前集中统一提呈分公司班子成员阅研;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相关制度,完成动议考察、充分酝酿等程序后,提交党委会审议;涉及纪律处分问责事项,由监察部负责,按组织纪律要求和相关规则,做好会前酝酿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提交党委会的决策事项,应加强调查研究、论证评估。属于分公司各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前,专业委员会应充分论证把关;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决策事项提交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提出明确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需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含电话、视频形式参加,下同)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党委会应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充分开展集体讨论,科学高效决策。

 第十四条

 党委会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表决方式由主持人决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口头、举手等方式。未参会党委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严重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需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再议后仍存在严重分歧的,可提请上级党委裁决。

 第十五条

 对于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应及时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需要列席会议但未能列席的经营班子成员及相关单位。其中,人力资源相关事项(包括人事任免、机构编制、薪酬福利等)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通知,其余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

 决定事项需要纳入督办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其中,人力资源相关议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准备,其余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准备。

 第十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秘书负责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党委会实施录音记录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客观准确反映会议发言、表态等会议决策过程。会议纪要应准确体现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后通过 OA 系统模块下的“会议纪要”进行签批流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进行编号和归档。

 发送范围为党委主要负责人、副书记、党委委员,未担任党委委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相关议题纪要内容发送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定问题,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科学决策。党委班子成员应认真研阅上会材料,明确并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郑重行使民主权利,不能随意跟随表态。若议题涉及党委班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班子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会的团结。

 第二十条

 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对于党委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党委班子成员需完全服从和坚决贯彻,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提请复议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需要无条件执行,更不得擅自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一般不临时动议事先未经确定的议题。如临时接到上级紧急通知或其他突发事件急需讨论决定时,需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列入议程。

 第二十二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需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分公司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分公司党委在事后按照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

 过程中的情况和会议决定的内容严禁泄露。需要公开的事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决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下属公司党委应按照本议事规则,研究制定党委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四: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会管理和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委会管理、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党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党委会是公司党委履职尽责的一种重要形式。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第三条 如下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第四条 党委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决策权:(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工作部署。(二)研究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和重要决策;研究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划、制度及重大措施等。1

 (三)研究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统一战线、群众工作、社会稳定等方面政策的方案和措施。(四)研究党委委员分工;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机构和下属基层党组织设置,以及相关负责人的任免。(五)研究决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有关措施。(六)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研究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公司党委直管经理人、分子公司董监高的任免、推荐、选聘和考核事项。(七)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审议纪委工作报告;按照管理权限,听取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并对涉案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八)讨论研究工会工作及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九)讨论研究共青团工作及青年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讨论研究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第三章 党委会组织及决策程序第五条 党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党委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同志列席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在研究具体事项时,涉及到的公司分管负责同志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一)议题的提出: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提出,公司分管负责同志确认。议题主要包含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请示事项等内容,做到逻辑严密、言简意赅。(二)议题的审核:党群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或专业委员会)提出专业审核意见,党委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三)议题的确定:党委书记对议题进行分析判断之后,确定最终上会议题。2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一般情况下,提前 3 天通知参会人员,并附相关会议材料。如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第八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请假,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不在公司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急需研究处理的,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一)议题提出方进行汇报;(二)参会人员提问、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三)主持人总结会议讨论情况,党委委员表决,形成最终意见。第十一条 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党委委员与审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说明,作出回避且不得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党委会表决原则:(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委员采取一人一票表决制,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要逐一进行表决。表决时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请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二)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一般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表决时,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三)讨论重大事项,如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讨论决定。(四)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3

 留意见。(五)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的情况,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十三条 会议落实。党群工作部负责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尽快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相关负责人承办落实。党群工作部负责跟踪进度情况。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包括:1.会议名称;2.会议时间和地点;3.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缺席的党委委员及原因、列席会议的人员;4.会议主持人;5.会议的主要议题;6.每名党委委员的发言要点;7.有哪些不同意见和争论;8.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通过决议时的情况。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记录、纪要由党群工作部专人保管,汇集成册,归档保存,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经党委书记批准。第四章 纪律和责任第十六条 凡属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委委员监督。其他党委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第十七条 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党委反映。第五章 附 则4

 第十八条 如遇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5

篇五: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通过参加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

 — 4 —

  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五条 坚持“末位发言制”,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 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于每月末安排,提前 3 天通知到党委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将所有上会

 — 5 —

  议题材料复印分送党委成员,以供研究。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准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意见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 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 由党委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牵头抓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应由分工委员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四条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

 — 6 —

  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党委书记等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 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 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

 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 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 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或建议。如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

 — 7 —

  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按本规则议事决策、不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中共XX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8 —

 附件:

 1.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2.党委会议题申请表 3.党委会议题清单 4.党委会通知单 5.党委会管理台账

 1

 附件1:

 党委会(党总支、支部)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序号

 类

 别

 内

 容

 决策形式

 备注

  1

  贯彻执行类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和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

 党委会

  2 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措施、重要决议、及所议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

  3

 党建工作类 审议决定公司党的、精神文明、思想政治工作 、企业文化及党风廉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 划。

 党委会

  4

 年度党建、党风廉政责任书制定和考核结果审定。

 党委会

  5 审议公司年度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公司党员大会工作报告及重要会议文件。

 党委会

  6

 审议决定公司党的重要制度。

 党委会

  7 审议确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党委会

  8

 审议确定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党委会

  9

 审议通过呈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

 党委会

 2

 序号

 类

 别

 内

 容

 决策形式

 备注

  10

  监督保障类 审议决定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党委会

  11

 公司各级党组织违纪问题立案及处理决定

 党委会

  12 审议决定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不合格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置事项;

 党委会

  13 审议公司及子(分)公司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党委会

  14

  发展战略、规划 、计划类

 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及调整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15

 审议批准所属单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党委会、董事会

  16

 合规管理体系、内控管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方案

 党委会

  17 安全体系、信息化、应急体系等规划、方案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

  18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和考核结果审定

 党委会、董事会

  19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及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和考核结果审定

 总经理办公会

  20

 子(分)公司生产经营指标的制定和调整

 党委会、董事会

 3

 序号

 类

 别

 内

 容

 决策形式

 备注

  21

  发展战略、规划 、计划类

 阶段性中心工作任务工作方案

 总经理办公会

  22

 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和向职代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董事会

  23

 审议批准子公司执行董事年度报告

 董事会

  24

  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类

 审议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25

 审议批准所属单位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26

 审议公司及子(分)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党委会、董事会

  27

 审议公司基本业务管理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

  28

 公司及子(分)公司定员定编计划及组织机构设置

 党委会,董事会

  29

 改革发展类 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30 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分)公司产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重大合同签订

 党委会,董事会

  31 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分)公司重大债务重组,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并购等资本运作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4

 序号

 类

 别

 内

 容

 决策形式

 备注

  32

 改革发展类 审议批准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33

 审议通过公司设立子(分)公司的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34

 审议公司股权投资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35

  财务管理类 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36 审议公司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与亏损弥补方案

 党委会,董事会

  37 审议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党委会,董事会

  38 审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处置方案,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

 党委会

  39

 审议对外融资方案

 党委会

  40 审议公司及所属单位贷款担保、履约担保等重大担保事项

 党委会

  41

 审议公司正常履行外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党委会

  42 审议公司股权投资等重要长期资产的出售、转让、划转 、报废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党委会,董事会

 5

 序号

 类

 别

 内

 容

 决策形式

 备注

  43

 经营管理类

 确定向董事会汇报和向党委会通报的重大问题;

 总经理办公会

  44

 研究部署董事会及党委会议定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

  45

 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项目开发

 党委会

  46

 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诉讼事项

 党委会

  47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应对和处置方案

 党委会

  48

 公司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经营协议或合同

 党委会

  49 公司及分公司XX万元以上工程、XXX万元工程、XX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投标报价审定(子公司参照执行)

 党委会 限额以下授权招投标领导小组决策

 50 公司及分公司XXX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分包限价审定 (子公司参照执行)

 党委会 限额以下授权招投标领导小组决 策

 51 预算外的,X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大宗采购立项及限价审批

 党委会 限额以下授权采购领导小组决策

 52

  组织人事类

 公司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

 党委会

  53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子、分公司领导班子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岗位调整

 党委会

 6

 序号

 类

 别

 内

 容

 决策形式

 备注

  54

 组织人事类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子、分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后备干部确定

 党委会

  55

 公司向子分公司外派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党委会

  56 审议批准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等重大事项

 党委会

  57

 审议批准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党委会

  58

 公司(及子分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审定

 党委会

  59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党委会

  60

 审议职工培训、职工福利方案

 党委会

  61

 公司人才规划

 党委会

  62

 公司机关人员选配

 党委会

  附件2

 日 期:

 党委会议议题申请表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

  议题名称

  议题基本情况及拟

 解决方案

 建议列席部门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党委书记审批意见

  说明:

 1.

 议题范围必须根据《公司会议管理制度》关于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填写; 2.

 申请部门必须于会议召开时间提前3天以上将此表送至党群工作部。

 附件3

 党委会议题清单 (201 年第 次会议)

  序号 议 题 名 称 汇报部门 汇报人 列席部门

  会 议 时 间 :

 会 议 地 点 :

 会 议 主 持 :

  附件4 党委会议通知单

  时间:

 主持:

 出席:

 请假:

 地点:

 会 议 议 题

  9:30 1.(议题名称)

 汇报:

 列席:

 10:00 2. (议题名称)

 汇报:

 列席:

 附件5

 公司党委会议管理台账 (202 年度)

 序号 会议时间 主要议题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备注

篇六: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

 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公司

 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

  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 1 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 2 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

 报告等有关文件;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 2 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 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

 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篇七: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XX 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并通过参加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

 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五条坚持“末位发言制” ,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于每月末安排,提前 3 天通知到党委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将所有上会议题材料复印分送党委成员,以

 供研究。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准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条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 十 一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意见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牵头抓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应由分工委员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四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 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党委书记等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党委委员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或建议。如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 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按本规则议事决策、不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

 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中共 XX 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管理相关规定另行 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 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 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八: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会制又称“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制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 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 1 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 2 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 2 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 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

 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

 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

 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共产党****建设集团公司委员会(简称**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集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集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

 第三条 **集团党委工作必须贯彻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集团各级党组织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上级的重大决策、**集团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迅速有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集团党委在**集团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讨论和决定**集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集团各级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党委在省**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省**厅党组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党委坚持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集团党委坚持执行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四化”方针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 **集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集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书记主持**集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党委的决定和分工,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集团党委要经常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支持下级党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第十条 **集团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集团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威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集团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集团党委可举行党委扩大会议,党委...

篇九: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规则模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省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xx]9 号),以及《广东省省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粤组〔20xx〕59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厂、处、机关各基层党支部。

 第二章 地位、作用和职责

 第三条 党委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科学管理,推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开展党建工作;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三)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领导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员工,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员领导骨干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作用;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调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党委要推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必须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确定党建工作的目标和规划,形成公司党务的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目标一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

 第六条 党委的工作目标

 (一)建设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

 (二)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三)建设一支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四)建立一个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要求,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公司党委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党委会议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定期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党委会。党委会应对党建工作、生产经营、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对有关问题作出决议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理论学习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或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党员每月至少过一次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四)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基层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或工作需要召开。

 (五)党员教育轮训制度。利用上级党校、干部学校或公司培训阵地及各种形式,每季度对党员进行一次党课教育,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轮训。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创先争优”制度。党委要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坚持在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百分制竞赛活动,把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责任区、党员联系群众等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员在各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章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章赋予党委的重要职责,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领导作用的重要途径。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指按《公司法》规定必须提交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主要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资本营运、利润分配等方案,行业(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

 (三)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的任免、考核、监督和奖惩;产权代表、财务总监的委派;

 (四)重要改革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法,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在董事会、经理班子中,发挥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作用。

 董事会、经理班子或工会主席中的党员也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担任公司两种职务的领导成员,必须做到行使两种职权,承担双重责任,不能顾此失彼。公司党委成员不管担任何种职务,都要坚持党的领导。

 第九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一)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前,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将决策议题通报党委负责人,也可共同商量确定决策议题。党委必须对决策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员工意见,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酝酿、讨论,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中,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委成员应当反映和体现党委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方针政策的问题,必须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

 (三)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必须支持董事会、经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带头落实各项任务,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四)党委如发现在重大问题决策制定和执行中,有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提出;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党委必须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公司的人事任免(聘用或解聘)工作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任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事先要经过党委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实行差额考察预告制和任前公示制。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能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人选建议,如属党委部门干部不能决定任免。党委在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制。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建议暂缓聘用或解聘,如属党委部门的干部,应暂缓任免。

 第五章 设立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委会和纪委会。党委会一般设委员 7-9 名,原则上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员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党员工会主席组成。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熟悉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有较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好企业;

 (四)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五)勤奋敬业,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 年以上党龄。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会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必须按期换届选举,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党委换届请示一般于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省建工集团党委。请示的内容包括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公司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省建工集团党委。其中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纪委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建省工集团党委备案;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省建工集团党委审批;纪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省建工集团纪委讨论同意后,报省建工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厂、处、机关及公司所投资的合资、控股子公司等基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批准都应当设立党支部,党支部可以设专职书记或兼职书记。基层支部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未选举前由党委指定临时负责人)。选出的书记和支部委员会分工事先报公司党委批准。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六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原则,以及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党委应设立党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列入公司管理人员。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级管理人员一视同仁。

 党群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人事部门考察,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的活动经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年初由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报董事会审批,并列入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

 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规则模版

 党建工作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这“四个化”问题一直是困扰国企党建的“老大难”。去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要抓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列时间表、下硬任务,半年多来,中央主管部门抓顶层、明责任、强队伍,着力破解国企党建 “老大难”问题。

 从今天起,本刊推出“如何破解国企党建‘老大难’”系列报道,聚焦这些问题解决情况。

 ——《人民日报》编者

 在不久前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控股的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在此次修改的章程中,总则增加了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目前,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全部完成了章程修订,正在陆续审核发布,另有 3076 家中央企业二、三级单位实现了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今年所有中央企业二、三级单位都要实现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

 国有企业章程中增加党建的相关规定,意义非比寻常。国企章程中为何要增加这些规定,增加哪些具体内容,这些规定将产生什么具体影响这些课题,值得探究。

 把党的领导明确写入国企章程,从源头上破解“四个化”问题

 2016 年 10 月,备受关注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在此之前相当长一段时期,很多国企章程中关于党建工作只是简单沿用了公司法的有关表述,即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过去,国企章程对党建工作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不明确,职能规定不具体,影响了国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姚焕表示,“由于章程中没有明确党组织的地位、职能,一些国企党组织说话没分量、办事没底气,特别是在公司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党组织作用难以发挥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的‘四个化’问题。”

 “讲商言商语多,讲党言党语少,党委会除讨论人事问题外,很少研究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执行组织纪律不严格,存在‘带病提拔’”等,仔细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指出国企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无不与国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没能很好发挥有着直接联系。

 2016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国企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有的政治属性和社会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国企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国企坚持党的领导不能含糊,公司章程是企业内部的根本法,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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