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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时间:2023-12-31 15: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XX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XX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发〔20XX〕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决定在全市开展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焦全市工业“百千万”工程,围绕重点打造“5+1”千亿产业集群,结合九江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设置、推进落实、考核管理制度,创造有利于人才工作开展的制度环境,为九江融入长江经济带、振兴江西北大门、打造区域率先发展战略高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分为三类:

(一)各县(市、区)党委和开发区党工委及主要负责人;

(二)庐山管理局党委、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党委、八里湖新区党工委、鄱阳湖生态科技城党工委及主要负责人;

(三)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

分类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既保持相对稳定,又兼顾考核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人才工作重点任务的安排落实,分别设置基础指标、重点指标和加分指标。

(一)各县(市、区)党委和开发区党工委及主要负责人

1.基础指标: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及政策创新、对人才工作重视程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等4个方面,权重为80%。

2.重点指标:当年市人才工作要点列入的重点工作(如《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贯彻落实情况)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委人才办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权重为20%。

3.加分指标:本地人才工作主要成效和创新性工作,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酌情加1-5分。

(二)庐山管理局党委、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党委、八里湖新区党工委、鄱阳湖生态科技城党工委及主要负责人

1.基础指标: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及政策创新、对人才工作重视程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等4个方面,权重为70%。

2.重点指标:当年市人才工作要点列入的重点工作(如《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贯彻落实情况)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委人才办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权重为30%。

3.加分指标:本地人才工作主要成效和创新性工作,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酌情加1-5分。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

1.基础指标: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及政策创新、单位履行人才工作职责情况和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等3个方面,权重为60%。

2.重点指标:当年市人才工作要点列入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委人才办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权重为40%。

3.加分指标:本单位人才工作主要成效和创新性工作,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酌情加1-5分。

四、考核组织

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具体如下:

(一)日常考核

由市委人才办按照当年全市人才工作要点、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特点,结合日常人才工作完成落实情况、协同配合力度和材料报送效率等进行考核,有关结果将酌情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地、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二)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重点考核当年人才工作实绩。

1.单位自查。各地、各成员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当年人才工作要点,对照本地、本单位工作职责,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委人才办。

2.实地考察。按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组成若干个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翻阅台账、走访调研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打分。

3.专项述职。建立人才工作逐级述职制度,年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题听取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述职,各县(市、区)应参照执行。

4.综合评价。市委人才办根据平时考核、实地考察和专项述职等情况,对各地、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有关综合评价情况汇总后,统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考核成绩由基础指标考核、重点指标考核和加分指标考核三部分汇总得出。

五、结果运用

人才工作考核结果将列为县(市、区)落实D建工作责任制述职内容,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全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及优秀人才工作者的主要依据。

各县(市、区)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联系科室:人才科;
联系电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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