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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10篇)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时间:2023-12-30 11:54: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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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10篇)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10篇)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10篇)

篇1:

  按照《贵定县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专岗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贫困劳动力就业援助专岗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强化人员岗位管理,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特制定新巴镇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一、公益性岗位总职责

  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参与本村保洁工作,积极参与乡

  村振兴建设,并服从本村村支两委以及组长安排。

  二、具体岗位职责

  1.就业信息采集员:对安置点内人员务工信息进行了解、掌握,向本安置点就业服务站提供相关人员的就业信息情况,动态跟踪、及时汇报。

  2.保洁员:从事本村寨公共区域的废弃物清除、垃圾清理、环境保护,爱卫宣传等服务工作。

  3.保绿员:熟悉本村寨的公共绿化带,掌握绿化管理基本知识,提高绿化养护技能,清理杂草、杂物,适时修剪。经常巡视公共绿化带,特别是移民安置点,制止在绿化带上践踏、倾倒垃圾或用树干晾晒东西等,保持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4.公共设施管理员:负责本村寨公共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5.治安巡逻员:负责本村寨公共设施及重要工程的安全防范,定时和不定时开展巡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闲杂人员和可疑人员的排查工作,做好防盗窃、防流氓、防涉黑和防涉恶等工作。

  6.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看护员:掌握本村寨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基本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走访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家庭,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对解决不了的突发事件,及时向村委或下沉干部报告。

  7.防灾防火安全员:掌握本村寨地质灾害隐患区、森林区以及易燃房屋点,实行每周巡查制,将事故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协助林业、安监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和张贴标语标识等宣传工作。

  8.民风民俗(滥办酒席)监督员:了解本村寨的民风民俗,协助整治滥办酒席歪风,改变村民树新风意识。经常巡查本村寨居民动向,发现有搬家酒、满月酒、状元酒、生日酒、包坟酒、立碑酒等政府明令禁止办酒席的要立马制止,若制止不了的,及时报告村委会或下沉干部。

  9.宣传员:全面掌握本村寨每户人家的居住地,对县、镇提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品,要及时逐家逐户进行发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宣传到位。

  10.调解员:对本村寨家庭人员之间、邻里之间有不当口角言语或发生矛盾纠纷时,及时予以制止和调和,对解决和制止不了的,及时报告村委会。

  11.卫生消杀员:协助村医开展卫生防疫消杀、卫生健康宣传、爱国卫生协管等工作。

      A、协助开展村环境卫生整洁工作;
督促农户保持环境整洁,做好家庭生活垃圾转运处理。

      B、落实当地安排的除“四害”相关工作;
协助村医指导农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C、参与本村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新建工作。

      D、协助村医向农户宣传健康卫生知识以及常见预防食物中毒知识。

      E、必要时在村医指导下开展环境卫生防疫消毒工作。

  保洁员岗位每月至少工作15次,其他岗位工作实行常态化。

  二、日常管理

  村委会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1名村常任干部负责管理工作,每月做好工作安排和日常人员的管理督促工作,使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责任人员要加强平时巡查和管理,村支两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镇政府负有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村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1次,并实行亮分制度进行评比,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各村支书、主任的责任。

  三、退出机制 

  对村级公益性岗位及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1.出现以下情况各村及时解除协议,并将解除协议的情况说明报新巴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由新巴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1)达到控制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不适应岗位职责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不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且不服从管理的;

  (5)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移居境外的;

  (6)有违法行为的;

  (7)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

  (8)经组织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实行补岗办法。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时,上报新巴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后可以补岗。

  四、纪律要求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工作是一项重大就业脱贫措施,群众受益,群众关注,凡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的村支两委人员,出现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暗箱操作、简化程序、优亲厚友等违反聘用程序,不严格日常管理和监督造成公益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差,将上报镇纪委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篇2】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x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x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xx6〕143号、杭财社〔xx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篇3】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
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即截止20**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公益性岗位时,必须由用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

  2.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工单位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人员报社区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证明,凭认定证明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开具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励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各用工单位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各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由各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组织,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直接辞退,由劳务派遣组织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五、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市、区两级就业再就业经费承担。

  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限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六、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月支付,由劳务派遣组织统一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由劳务派遣组织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各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月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表,于次月10日之前报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审核汇总后填写《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本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每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市财政局核定,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劳务派遣组织。

  七、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工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公益性岗位调整情况表》报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负责汇总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二)统一调配。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各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空岗信息和岗位用工要求及时传送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五个工作日内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跟踪空岗落实情况,及时收回未落实的空岗信息并重新调配。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工资工作等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一)由各用工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工单位在每月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应如实上报增、减、调整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第七条进行增、减、调整。

  (三)各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已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补充认定。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本区(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五)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连网,同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六)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年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检查。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年内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规范与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置原则。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本地贫困人员就业需求和村集体经济资产收益等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二)坚持精准帮扶原则。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评选的边缘户和家庭困难的低保户。一个户至多聘用一人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员不得参与公益性岗位竞聘。

   (三)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四)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督查、乡统一管理、村用、村监督”的形式,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二、实施对象

  为建档立卡系统内有劳动能力和弱劳动能力的就业意愿、外出就业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边缘户和家庭困难的低保户。重点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聘用程序

  (一)岗位设置。行政村根据各自用人需求和资金状况,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各乡镇(办事处)批准后,按照发布公告—申报—审核—评定—公示—聘用—备案的程序实施。

  (二)选聘程序

  1.公告。行政村在符合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及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委会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村委会经过民主评议,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评定。乡镇政府对行政村审核上报的人员进行研究,确定拟聘人员。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乡镇进行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5.聘用。按照“县督查、乡管、村用、村监督”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行政村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备案。聘用人员花名册及聘用协议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备案。

  7.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四、薪酬待遇及发放

  岗位工资待遇实行差异化分配。原则上按岗位性质及劳动力情况,发放岗位工资。有劳动能力,工作量大的,每月工资不低于500元;
弱劳动力,工作量较小的,每月工资不低于200元。岗位工资来源于县财政投入的村集体经济收入。

  岗位工资原则上由乡镇或者行政村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卡通。确需直接发放现金的,由行政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批复同意后,村两委组织村监委、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参与发放,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签字,并留有影像资料存档。

  五、考核管理

  (一)建立考核管理机制。各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二)签订聘用协议。行政村要与聘用人员签订《村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要为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的,可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收入承担。

  (三)加强考核评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行政村向乡镇(办事处)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协议,并停发岗位补贴。

  (四)聘用人员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7.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凡有人员退出时,行政村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乡镇政府,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用行政村汇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主要做好公益性岗位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是扶贫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并负责任务的具体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要对选聘过程中公告、公示等环节的工作通过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记实留存。要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有关选聘问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核实、查处。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乡镇(办事处)要加强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把这项为民实事办实、办好。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禁无劳动能力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严禁外出务工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篇5】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
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6】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实施上级、本级下达的评估工作任务,应用行业评估模型和行业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2)负责开展其他岗位转来的纳税评估工作;

  (3)负责生产要素参数调查和采集,负责纳税人生产要素指标测算及应用,负责利用用电信息开展纳税评估;

  (4)负责预警评估个案信息采集,提高审核分析的准确性;
(5)负责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定处理的具体实施;

  (6)负责评估税款的催缴入库,及时将税款入库信息传递办税服务岗位,保证税款、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7)负责纳税评估工作方式方法的总结和提炼,形成纳税评估案例;

  (8)负责根据评定处理结果,督促、辅导纳税人账务调整,巩固评估成果,加强后续管理;

  (9)负责通过评估发现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或漏洞,提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
通过评估及时为稽查提供案源,做好与征收、稽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和反馈;

  (10)负责对纳税人各类资格认定业务的调查核实;

  (11)负责注销登记核准的调查核实,负责对停业登记的调查;
(12)负责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调查核实;

  (13)负责对纳税人申请流转税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事项的调查核实;
(14)负责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增量业务的调查核实;
(15)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交叉稽核的调查核实以及反馈录入;
(16)负责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自产产品的调查核实;
(17)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调查核实;

  (18)负责发票购票特批及发票、防伪税控设备丢失被盗的调查核实;
(19)负责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0)负责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备案的调查核实,负责总分机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等特定事项的调查核实;

  (21)负责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的调查核实;

  (22)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调查核实;
(23)负责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调查核实;

  (24)负责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调查核实;
(25)负责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
(26)负责代开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的调查核实;
(27)负责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利息的调查核实;
(28)负责委托代征的调查核实;

  (29)负责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负责申请纳税担保的调查核实;
(30)负责关停、空壳企业欠税确认、取消和死欠税金核销的核实上报工作;

  (31)负责个体双定户纳税人的典型调查工作,参与个体定额集体评议,负责个体定额核定文书送达,负责对个体定额核定工作的评估审核;

  (32)负责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3)负责本岗位调查核实报告的出具以及相关税务文书的送达;
(34)负责本岗位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3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7】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强化群众自治功能,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做到村内事村民管,村民干,设置公益性岗位保障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村组人口超过2000人按4人设定,不足200人按3人设定。对现有的村保洁员有机衔接,保持一致,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重点保证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地处边远、人口居住分散的自然村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承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自然村全覆盖。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及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和失地农民家庭成员,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县级审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乡镇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市县两级财政列支、省级财政奖补的办法来解决。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原则上按月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由村上负责发放。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按程序聘任。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各乡镇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篇8】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招录和日常管理,规范社区编制外用工管理,理顺用人关系,保障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根据《*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1、社区保安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洁指维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

  3、社区保绿指维护社区绿化岗位。

  4、助老助残是指为社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的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求

  1、持有效期《*市就业援助证》,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2、持有效期《*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分配

  社区公益性岗位设置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定岗定人”的原则,岗位人数按目前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门岗设置、楼道数、停车位、自行车库等实际情况从严控制,详见《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核定分配表》(附件1)。

  1、岗位核定原则

  (1)保安岗位按照门岗数、辖区实有人口数、停车位数、自行车库数进行配置:门岗人员按24小时门岗人数配置4人、12-16小时门岗配备按照2个门岗配置5人的原则核定;
巡逻人员人数按照社区实有人口每1000人配置1人核定;
*中队人员由社区保安抽调组成,每社区分配2至3个名额(社区人口5000人以下2人,5000人以上3人);
小区内汽车停车收费、自行车库管理纳入保安岗位职责,其中汽车停车收费人员按照每100个停车位配置1人核定,小区自行车库管理人员按每库配置1人核定。

  (2)保洁岗位按每40个楼道配置1人。

  (3)保绿岗位每社区配置1至2人。

  (4)助老助残岗位每社区配置1至2人。

  (5)考虑到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休假,按照上述原则核定后每24人增配1人。

  2、岗位申报程序

  各社区在“三不突破”即总量不突破,分类岗位量不突破,经费支出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申报新增公益性岗位。

  (1)因人员退休自然补员或新增岗位的需提前一个月申报计划,填报“*街道新增公益性岗位及临时聘用人员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招录。

  (2)保安岗位先由综治科(*巡防大队)负责审核,报街道综治分管领导审批;保洁、保绿、助老助残岗位由劳动保障站会同城管科负责审核,报街道民政分管领导审批。录用手续统一由劳动保障站办理。

  (3)目前实行保洁市场化运作的社区一律不再受理新增保洁、保绿岗位。原纳入保洁市场化运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其30%的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其它费用由社区与用工单位自行协商。

  (4)目前小区自行车库实行外包的一律不再受理新增保安(管理自行车库)岗位。

  二、社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一)原则

  各社区原则上不得随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区经费允许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用。

  (二)申报程序

  社区招用临时工作人员时需实行报批制,事先须填报“*街道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审批表”(见附件2),经民政科、经管科审核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街道民政科负责将社区招用临时人员情况及时提供街道经管科财务,作为人员费用开支依据。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及临时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工作,街道成立社区公益性岗位及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干海和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同志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民政科,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谈*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

  (二)明确责任

  1、民政科职责:要严把社区临时聘用人员的进口关,畅通出口。劳动保障站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定期对社区公益岗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综治科(*巡防大队)职责:考虑到保安工作的.特殊性,街道委托*巡防大队负责社区保安的日常管理。要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人员进出的审核及调配。对外统一公开招聘保安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站报招聘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保安岗位核定总量计划外招聘时,需经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3、城管科职责:要加强对社区保洁、保绿工作的业务指导,根据社区工作开展情况合理编制各社区保洁、保绿岗位所需计划数。

  4、经管科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及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支出的监督指导,建立人员调配造成的经费差额划转制。经费划转工作原则上每年12月份进行,由各社区书面汇总本年度社区人员调配情况上报街道经管科,经财务审核后进行经费划转,并将划转情况及时反馈各社区。

  5、各社区职责: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总量,重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范管理,避免混岗现象发生,同时必须设置专门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公示栏,并将姓名、照片、岗位名称上墙公布。

  (三)严格管理

  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全街道统筹调配。保安岗位人员由综治科和*巡防大队负责调配;
其它岗位人员由劳动保障站负责调配,并将调配情况及时反馈社区。力争至20*年底,全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逐步做到“定岗、定人”,公益性岗位超员的社区调整到核定分配数。各社区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对未履行程序擅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人员而造成事实用工关系的或弄虚作假、虚报社区公益性岗位套取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将追究社区主要领导责任,涉及经济问题的,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篇9】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一、治安保洁员的管理体制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要求,沙锅屯街道办事处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街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和对社区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兴电、富隆两个社区分别成立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治安保洁员实行定岗定责,由街道和社区双重管理。

  二、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一)工作内容

  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保洁、保绿和保安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工作时间

  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30。个别岗位和特殊敏感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三、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每周一至周五早8:00到指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签到,节假日不签到。1、必须由本人签到,代签视为旷工一天。2、每次签到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迟到一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请假制度。治安保洁员因事因病不能上岗者,必须向指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递交请假条。请假一至两天者由社区管理的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或街道公益性岗位负责人批准,并于当日9:00前上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须填写正规请假条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者须报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必须佩戴工作牌,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四)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如遇临时任务或工作调整,必须服从街道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电话号码及居住地点若有变动要及时向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汇报。

  (六)公益性岗位工作禁止找人代替。

  四、治安保洁员的工作标准

  治安保洁员一岗双职,既是治安员又是保洁员,必须服从领导,爱岗敬业,遵守作息时间,履行岗位职责。

  治安巡逻要做到:在工作期间坚守岗位,加强负责区域的巡回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特殊敏感时期要加强预警信息的搜集和上报,确保负责区域的安全稳定。

  楼道保洁要做到:楼道清洁无垃圾、浮土,扶手无灰尘,楼顶无蛛网,墙面无小广告。

  外环境保洁要做到:路面及两侧无垃圾、杂草、杂物,街头小广告要及时清理,确保路面和墙面干净整洁。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能,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天都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如下情况者,可予以相应处罚:

  (一)请事假者,每天扣发工资25元。

  (二)请病假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每天扣发工资20元。

  (三)无故旷工,每天扣发工资4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每天扣发工资50元。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天30者,除每天扣发工资50元外,提交区劳动就业局坚决予以辞退。不签到或提前签到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无故脱岗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5元。

  (五)工作期间不佩戴工作牌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

  (六)每次工作后由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每次扣发工资15元。

  以上各项罚款每月累计不超过650元。

  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月派专人对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情况予以直接处罚。发现社区公益岗位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根据考勤结果进行评比,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受表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精简时优先录用。

  五、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沙锅屯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所有。

  六、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10】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高台县深入推进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和《高台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村级公益性设施的范围

  第二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赠为补充,各级政府通过财政奖补方式建成的“村内户外”的公益设施。主要包括村组道路、村内巷道、生产道路、湿地保护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给排水设施及农村污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公共环卫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第三章 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组建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一般不少于5人。理事会人选为常住本村群众威望高、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村社干部、乡贤、群众认可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在各村民小组都要有分布。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每年向村“两委”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清理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管护制度;
负责管护基金管理使用;
负责日常巡查,掌握村级公益性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组织村级公益性设施的常规性维修;
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意见,负责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选聘、宣传引导、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管护基金及管理

  第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管护基金(以下简称“管护基金”)。

  第七条 管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省级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投入1万元,资金从省级下达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解决,县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安排2万元。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安排时统筹考虑安排管护经费。还可以通过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助、“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材料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基金使用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后实施。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所需人工由理事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解决。

  第九条 管护基金实行村账镇管,专款专用,累计使用,滚动发展。管护基金不得调剂到别村使用。

  第十条 各镇、村要定期将管护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和群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共管共享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将共管共享资金用到实处,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共管共享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并与现有公益性岗位有机衔接,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各行政村根据人口、所辖村民小组的多少及区位差别进行差异化配置,行政村人口小于500人(含500人)的设置3个公益性岗位,大于500人小于1000人(含1000人)的设置4个公益性岗位,行政村人口大于1000小于2000人(含2000人)的设置5个公益性岗位,行政村人口大于2000人的设置6个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类别主要设置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巡查值守、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管理、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各镇、村对每个岗位应合理设定适当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一种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每个岗位只能安排1人,1人可兼多个岗位,岗位数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重点保证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村民小组。地处边远、人口居住分散的村民小组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承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村民小组全覆盖。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湿地保护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公共环卫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应当按照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分类明确管护标准和岗位人员职责。村组道路、村内巷道、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无阻;
村庄绿植绿化定期修剪维护,适时浇水松土,确保绿植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
水利设施定期检查,保证桥梁、涵洞、水闸、水渠、进出水口等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运行;
其他公益设施要保证设备安全,适时进行维修管护,保持整洁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再考虑失地农民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允许有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选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2.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男性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放宽至65周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

  3.非低保对象(低保和公益性岗位不得重复享受)、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4.已聘为护林员、草管员的人员,不得重复选聘公益性岗位。

  5.具有公益性岗位所在村户籍,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县核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镇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

  1.公告。镇政府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村委会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生活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镇政府组织村“两委”、村民小组长、包村干部等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6.公示。镇政府对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3天。

  7.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谁开发、谁负责、谁管理、谁整改”的原则,实行“县定、镇聘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部门单位审定后,由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县人社局指导各镇按照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县级财政列支的办法来解决。各镇要为聘用人员依法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统一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不少于500元,原则上按月发放,各镇将各村公益岗位报酬汇总后,每月25日前经行业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经惠民资金管理系统将岗位报酬转入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移居本村之外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七)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第二十三条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发岗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经镇政府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聘任。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主管部门,停止发放岗位报酬。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县人社局指导,各镇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进行考核,镇负责对村进行考核,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对选聘过程公告、公示等环节采取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纪实留存。各成员单位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选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的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各主管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高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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