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记卡纠纷案案情报告(4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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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纠纷案案情报告篇一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经侦大队:
您们好!
我公司与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得公司”)李汶萍汽车交易一事,现特将案情报告如下,希贵局予以调查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4月初,李汶萍到我公司洽谈,提出以“聚得公司捐赠慈善车辆给中国残联,而残联可以为聚得公司免税退税”为由,向我公司订购700台汽车为诱饵。要求我公司将车辆依照聚得公司指示挂牌至有关个人名下。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我公司共收到聚得公司转入人民币72893768元。聚得公司已提新车670台(其中花冠587台,卡罗拉39台,皇冠19台,锐志13台,rav4 4台,进口普拉多1台,汉兰达3台,途观2台,骐达1台,逸志1台),应收款74934239元。购车款往来详细情况如下:
聚得公司2012年4月至5月一共付款提车48台,没有拖欠车款现象。
2012年6月12日,聚得公司交来广州景轩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票额401200元,要求交付4台车(三台花冠、一台卡罗拉),并要求马上提车。由于前期合作正常,我公司同意先放车,我公司财务当天送银行入账,第三天银行通知对方银行余额不足,退票,我公
/ 6 司马上通知聚得公司,聚得公司道歉后于6月18日补给我公司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票一张,票额401200元,到账。
6月12日至8月3日止,这种收票、退票现象时有发生,银行正式退票一共10批次,聚得公司李汶萍解释:每天银行批给聚得的付款额度是50万,超过银行会自动锁定账户。我公司提出异议,给我公司的支票是50万以内的,不可能超过的。聚得公司李汶萍解释:之前开给其他公司的支票,他们今天才进账,所以今天的额度超了,还责怪我公司没按她指定的时间送票造成的,说我公司送票早了。10批次的退票(含提前放车),一部分换回支票进账,一部分直接转账到我公司,剩余两台皇冠车一直拖欠43100元。期间还有零散的拖欠车款。
8月22日,聚得公司要求交付10台花冠,说款项要晚上才到,因为他们人手不够,而且比较急,要求我公司派人送车到聚得公司中山七路的停车场,到账放车,晚上财务还没收到款,李汶萍发了条截屏信息给我公司销售经理董健,显示已经付款,并说已经付款了,要求我公司先放车,我公司考虑到前面的欠款不多,所以同意先放车,第二天才发现,款项没到账。
2012年10月22日,聚得公司以其关联公司广州市庚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交付rav4车一台作为公务用车,同日给我公司广州市庚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票额264900元,说肯定有钱的,也是要求先提车,我公司把支票送银行后,第三天银行通知退票。
/ 6 聚得公司就是以种种手段骗得我公司的信任,最后拖欠的款项总数是2,040,471元,加上应收运费3000元,合共欠2,043,471元。
我公司多次与李汶萍联系未果,其后,李汶萍及聚得公司未偿还上述货款,迎宾丰田也无法再联系上李汶萍。经查询工商登记资料,聚得公司也于2012年12月已工商注销登记。至此,李汶萍及聚得公司消失无踪。迎宾公司联系上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文,王超文表示其也无法找到李汶萍,其也是被李汶萍诈骗方与其设立聚得公司并为其做事,聚得公司所有资料均被李汶萍及其同伙藏匿。正当迎宾丰田苦苦寻找李汶萍之际,获知一个惊人消息,李汶萍系假名,其证件均属伪造。
2012年 1月,迎宾丰田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案号:(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172号),得知有陈樵斌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迎宾丰田,要求迎宾丰田退还购车款96万元。经迎宾丰田自查,李汶萍与迎宾丰田对账时,曾在2012年11月5日、2012年11月6日有两笔款项各48万元系由陈樵斌账户通过网上转账汇款至迎宾丰田账户,李汶萍及聚得公司财务程春霞对账时已确认该两笔款项是由聚得公司支付,而迎宾丰田与陈樵斌之间从未有过生意往来。为此,迎宾丰田于2013年2月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富华派出所报案(登记文号:2013--0213)并已由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决定立案(案号为:穗公番立字(2013)07448号)。
2013年3月份,迎宾丰田又再次接到法院传票,得知又有区国辉其人起诉迎宾丰田要求退还购车款281万元。该281万元同样系李
/ 6 汶萍与迎宾丰田对账时确认之款项,迎宾丰田即于2013年3月16日再次向广州市番禺区富华派出所报案(登记文号:2013--0716)。
综上,可以看出,整个事件实际上是李汶萍利用其伪造香港身份骗取王超文身份证注册设立聚得公司,并以此为平台向包括迎宾丰田在内的数家汽车销售公司大批购买汽车。通过利用其合作者银行资金向汽车销售公司骗购并提车,在拖欠巨额货款后逃匿。
作为受害者的迎宾丰田,先是被李汶萍安排合作者付款至迎宾丰田并将车辆提走,再由其合作者以未收到车为由起诉意欲骗回购车款。而陈樵斌、区国辉的诉讼行为能够得逞的前提就是李汶萍消失,导致无人能够证明该二人与李汶萍之间的合作关系。综观两案,能够确定的事实就仅仅是款项的支付,而两件案子的付款金额与陈樵斌、区国辉所声称的交易连金额都不相符,更没有任何迎宾丰田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对于如此大额的交易,显然是不可能的。正常人怎么可能在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如此巨额的款项呢?关于区国辉案,其自称与聚得交易的同时,又与迎宾丰田交易,显然其与李汶萍是合作伙伴,但先是李汶萍凭区国辉付的款向迎宾丰田提走车辆(甚至其中部分车辆就是区国辉自己以聚得公司名义提走的),现又以其自己的名义要求迎宾丰田退款,显然是在利用李汶萍消失,法院无法查清其与李汶萍的合作关系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通过诉讼诈骗迎宾丰田。而该案中其提出的订购单,也是李汶萍以“区国辉要申请购车指标”的名义向迎宾丰田索要后交给区国辉的,即李汶萍早已在为区国辉诉讼诈骗准备材料。
/ 6 在整个事件中,李汶萍已利用陈樵斌、区国辉的账户支付购车款提走了汽车,现陈樵斌、区国辉又虚构事实诉讼诈骗,如此则迎宾丰田将面临巨额双重损失。
以上情势,即将造成我公司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将达数百万元(不可收回的货款损失2040471元,陈樵斌虚假诉讼诈骗96万元,区国辉虚假诉讼诈骗281万元,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虚假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为此,我公司特请求贵局查处以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为主要成员的诈骗团伙,该团伙采取以下诈骗手法,社会危害极大。
一、李汶萍利用伪造虚假香港身份(其真实姓名系许碧萍,系广东电白人)骗取王超文身份证注册公司,并以“向中国残联捐赠车辆”为名对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诈骗手段。聚得公司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等不仅对我公司进行了诈骗,还对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诈骗。
二、以优惠购车为名骗取社会公众集资,聚得公司以a名义购车,又在临下班时间以b的名义向汽车销售公司汇入购车所需数额款项,下班后再到汽车销售公司提车。
三、在不能进一步骗取公众集资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后,李汶萍立即潜逃,同时指令其同伙启动虚假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偿还款项。
综上所述,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等人诈骗行为,严重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是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请求贵局予以查处立案,追回未付款车辆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 6 益。
以上情况,请贵局明察。
后附资料明细:
1、聚得公司相关人员对陈樵斌转账款项确认代付证明。
2、聚得公司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李汶萍港澳通行证。
5、聚得公司付款提车明细法人确认表。
6、聚得公司法人陈述。
7、聚得公司与广州迎宾丰田合同复印件。
8、区国辉无效车辆订购单(12份)。
9、区国辉倒签代付款证明。
10、区国辉代聚得公司提车证明(54份)。
11、聚得公司空头支票
广州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6月6日
/ 6
借记卡纠纷案案情报告篇二
关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
案情分析报告
致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案情分析报告,以供贵公司在诉讼或协商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诉贵公司,第三人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2页);
2、**提供证据材料(共8页);
(1)协议书
(2)进账单(07.10.23,08.1.7)
(3)进账单(08.5.27,08.8.20,08.8.29)(4)会谈纪要
3、**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共2页);
4、贵公司对**要求支付余款的函的复函(共2页);
5、合作开发协议(共5页);
6、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洞井镇和平村等单位用地性质及用地指标修改论证会议纪要(共2页);
7、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市规划局发的《关于我司改制土地规划调整问题的紧急报告》(共2页);
8、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路桥小学规划问题的复函》(共1页);
9、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调整审批通知单(共2页);
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共4页);
11、贵公司丰茂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浩提供的对于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
1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公示的“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 [长沙]”见http:///publish/?xmnumber=1063&xmstation=长沙(共4页)。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24日,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机械)与**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共同合作开发公路机械的三宗土地,并约定由**为主负责拟合作开发土地的设计、规划审批、调规等具体工作。但由于上级部门指示和有关政策规定,公路机械依法依规整体划转至贵公司。同时,公路机械与**签订的前述《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因无上级政府批准而不能付诸履行。为此,**、公路机械和贵公司就前述协议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主要达成如下协议:
1、应返还给**的款项为:(1)**预付给公路机械的3500万元本金;
(2)350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折合成每日的利率计算);
(3)**为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前期所支付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40万元。
2、返还款项方式:(1)公路机械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返还1000万元,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过期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成功,则从双方正式签订产权划转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贵公司负责返还余款;
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未果,则公路机械应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返还余款,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特别约定在前期调规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协议书》签订后,公路机械于2008年5月27日向**返还1000万元。因2008年7月9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签署了合并重组协议,贵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8月29日向**返款项共计26369462.5元。至此,《协议书》中约定的应返还给**的款项(1)、(2)均已付清,但对于第(3)项**前期支出的40万元费用,贵公司因**一直未移交任何相关成果而拒绝支付,本诉讼也由此而来。
另查:根据《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宗地3为规划学校用地,面积约7.71亩,但**未与公路机械协调通报的情况下,未按上述规划申报,导致路桥小学面积调整为20亩,造成公路机械临街用地无端损失了7000多平方米。在土地使用容积率方面,**上报为3.0,这也与公路机械约定的3.5不符。为此,公路机械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申请规划局暂停调规案卷办理,重新与长沙市规划局、湖南省教育厅协调并按程序启动调规案卷申报,并于2009年6月17日通过了专家论证,重新将路桥小学的规划面积调为原状,容积率也由**上报的3.0调整为3.5,此调规图正处于公示期。另据公路机械从长沙市规划局求证,**上报的调规案卷一直未得到长沙市政府批复,**实际没有也不可能向公路机械或贵公司提供该开发土地项目的调规成果。
四、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案情分析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和公路机械合作开发土地,因公路机械整体划转至贵公司,三方终止该合作协议,**请求贵公司返还调规费等前期费用,贵公司依据协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二)**的诉讼请求及其证据的法律分析
1、**的诉讼请求
**于2009年7月8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公司:(1)向其支付40万元;
(2)支付至起诉日止迟延付款违约金398400元;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提供的证据分析
截至出具本意见书之日,**向法院共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一是《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贵公司应向其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的事实;
证据二是银行进账单四张和收款收据一张,拟证明**已支付给公路机械35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证据三是银行进账单三张,拟证明公路机械及贵公司已向**返还《协议书》中应返还款项中的(1)、(2)项的事实;
证据四是会谈纪要一份,拟证明贵公司与公路机械合并重组的时间是2008年7月9日和贵公司应从2008年8月10日起支付违约金利息的事实。
**的诉求一(请求判令贵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主要是由其提供的证据一来支持,诉求二主要由其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四来支持。诉求三是建立**认为其前两个诉求将会完全被法院支持的前提下提出的。
证据一《协议书》由于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要件,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也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所以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其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贵公司应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的依据。因为《协议书》中约定贵公司向**支付40万元费用时,**应同时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而**并未提交相关成果证据,所以这份协议书并不能单独证明贵公司应支付原告40万元及违约金,并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关于证据二、三,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其与本案的诉求均无关联性。
证据四会谈纪要从形式上看虽然只有公路机械的盖章,但是经**提供,且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所以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方面,本律师认为这只能证明贵公司与公路机械合并重组的时间,对2008年5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期费用的支付方式并没有改变,**仍应当同时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
(三)贵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
针对**提起的诉讼请求和四份证据,贵公司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据一——《协议书》、证据二——**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和贵公司回复的复函和证据三——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长沙]。
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第一条第3款中约定“乙方(公路机械)配合甲方(**)将该部分成果全部交付乙方(公路机械)”,第三条第1款约定“在第一条第3款所指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甲方(**)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本律师根据字面解释理解为在本协议书中,**的权利是请求贵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前期费用,义务是移交调规成果;
贵公司的权利是请求**移交调规成果,义务是向**支付40万元调规费。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本律师分析**目前提供的全部证据及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得知,**并未提供任何调规成果给贵公司。再者,从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查询得知**与公路机械原拟合作开发的土地的规划正处于公示期,调规程序尚未进行完毕,**也不可能提供该土地开发的调规成果,即**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所以贵公司不支付40万元费用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五、影响本案判决的几种因素
(一)如果**向法院提交了所谓的调规成果
《协议书》中第一条第3款约定应返还**款项为“**为履行《合作开发土地(框架)协议》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前期所支出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共计40万元,公路机械应配合**将该部分成果全部交付公路机械”。从字面理解,法官可能会认定公路机械及贵公司已认可了**前期支付了40万元费用,并且愿意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且三方对“成果”的标准并没有具体的书面约定,如果**在开庭前补交其所谓的成果的证据或者当庭提交,且提交的调规成果是依据规划局规定的土地开发项目调规程序所得,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的诉求一,所以贵公司要做好支付40万元的准备,但是违约金还是不需要支付。如果法院从专业角度不认可**提交的所谓调规成果,则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但是按审判惯例,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毕竟**为了履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前期确实支出了费用,所以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可能会偏向**,最终以调解结案。
(二)本案可能成为“人情案”、“关系案”
据本律师了解得知,**的法定代表人莫雅竹家世背景复杂。莫雅竹的伯父曾经是湖南省人大的副主任;
**股东大多为常德市政府部门退休老干部,政府背景错综复杂。维稳办曾协调终止土地开发协议善后事宜可见一斑。
我国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余年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依法治国”方略已日益贯彻到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制环境仍有不如人意之处。“人情案”、“关系案”屡有发生。我国法律、法规浩如烟海,加之法官对法律理解不一,在自由裁量权内裁决的结果时常与当事人预料之结果相左。
(三)法官认识问题
本案中两个关键证据:《协议书》和《会谈纪要》的措辞有些含糊,未能很好的规避法律风险。如前所述,《协议书》中对成果没有具体约定,若**提交了所谓的调规成果证据,判案法官由于认识和专业局限而认可该成果也未可知。2008年8月1日的《会谈纪要》从内容上看,与会各方只是提及还款时间,而对**应该同时移交调规成果问题只字未提,法官可能会理解为该份《会谈纪要》只是确定了贵公司应该在2008年8月9日向**支付40万元费用的义务,而免除了**交付成果的义务。如果判案法官由此认识,那么对贵公司将极为不利。
六、声明
上述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贵公司参考,并不能作为承诺法院将会完全按照本律师预期结果作出判决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该分析的前提假设贵公司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顺颂商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律师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借记卡纠纷案案情报告篇三
营销
农村信用社借记卡营销总结
一、产品分析锦绣前程校园卡是农村信用社面向高校在校学生公开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购物消费、代收代付等功能。除此之外他还具有以下优惠措施:
l持卡在本市农村信用社柜台取款、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l持卡在省内农村信用社柜台取款、转账不收
l开卡不收取手续费,不收取年费,不收帐户管理费取手续费 l持卡在省内农村信用社系统的atm存取款、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l持卡在加入银联的pos机上刷卡消费不收取手续费
二、目标人群:大一新生原因:大一新生刚刚入学还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卡,是一个潜在的市场。而大二大三的学生今本上都办理了农行的优卡,这部分市场基本饱和,不容易突破。
三、竞争环境在学校内主要是农业银行的优卡
四、优劣势(与农业银行相比)
优势:①农村信用社的借记卡不扣年费,不收取账户管理费;
②没有刷卡消费次数的限制,而优卡有限制
劣势:①地理位臵农行在学校内部有代理处,并且在学校各处设有自动取款机,对学生来说非常方便。而农村信用社不占据这样的地理优势,学校附近没有农村信用社,学生在办理各种业务时很不方便;
②学生缴纳学费等费用是通过农业银行扣取的,用农行的又优卡相对来讲方便的多
五、小组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①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
②办理了其他的卡,不需要办理借记卡
③对我们不信任,从心里抵触这种推销方式
④家乡那没有农村信用社,用起来不方便
⑤有的家境比较好,不差这点钱
六、小组成员在这次活动中的不足之处
①态度问题从一开始就没有认真对待,只是单纯的当成一种作业来完成。只是为了完成老师布臵的任务,在心态上不重视。
②团队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在进行推销之前团队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成员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各自进行推销。团队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营销方案来指导成员。
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的不周全在进行推销前没有认真考虑在推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没能找出解决方案,以至于在问题出现时不知道如何应对,从而失去一些顾客。
④对产品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进行推销前没有对产品进行系统的认识,对产品的优缺点认识不够,导致不能很好的解答顾客提出的疑问,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七、对这次活动的感悟
①建立对自己产品的信任信任源于了解,因此,在推销产品之前,首先应该对自己的产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并对所要推销的产品产生足够的信任,然后才能自信的将自己的产品推销给其他人。如果连自己都不能对自己的产品产生信任,又怎么能够让他人对我们的产品产生信任那。
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推销的过程中以一颗真诚的心给别人沟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向消费者陈述本产品优点的同时,也能恰当的说出自己的产品还有那些不足,赢得消费者的尊重和信任,即使没能卖出产品,也能树立一个良好的印象。
③人际关系对销售的作用通过这次活动使我们认识到人际关系在销售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小组完成的单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小组成员的人际关系完成的,由此可见人际关系对于销售很重要。良好的人际关系对销售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④重视团队的作用在正式开展活动之前,要进行团队的沟通和讨论,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和具体的目标,而不是把这次活动看作是一个人的事,让团队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参与进来
⑤倾听影响销售倾听对营销者来说是一种素养,是营销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通过倾听我们可以了解顾客的需要,了解顾客的信息,抓住顾客的心。从顾客的需要出发推销产品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⑥销售更重要的是“走心”而不是“走口”所谓“走心”就是抓住顾客的内心,了解顾客的需要,和顾客用心去交流。相对而言。“走口”就是不管顾客是否需要,只是自己在那滔滔不绝的介绍产品。只有了解顾客需要什么才能抓住顾客的心,在此基础上有重点的介绍产品中顾客震中需要的那部分才会使顾客较为容易接受自己的产品。⑦营销不仅是销售产品也是销售人营销是靠人去营销,是通过营销人员通过与顾客的交流把产品销售出去的活动。所谓营销人就是把自己介绍给顾客,使顾客对自己产生好感甚至是信任,从而对我们销售的产品产生信任。如此一来,会取得更好的效果,销售活动更容易成功。
借记卡纠纷案案情报告篇四
关于xxx储蓄合同纠纷案案情报告
总行:
2017年3月22日,我支行接到xxx人民法院关于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在接到传票后,我支行立即收集证据,积极应诉,该案已于2017年5月5日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收到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x诉讼我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主要是因其银行卡被盗刷,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我支行立即派人赶赴xx支行及xx经侦支队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经了解:2017年x月x日,客户xx在atm机上存了x元,但一直未收到短信提示,客户以为系统问题短信延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x月x日客户仍没收到短信,客户为了确认自己借记卡余额,到我行atm机查询发现卡上仅剩x元,客户打印明细发现在2017年x月x日该账户在pos消费x笔,合计x元。2017年x月x日客户xx到x支行,称其借记卡内资金被盗刷,金额x元,客户x声称在被盗刷过程中未收到任何短信提示,且已经向x区公安局报案,并讲述曾点击过一个xx的链接短信,但该客户手机内短信已被其本人全部删除,短信内容无法核实。由于x经侦短时间内不能破案,客户想及时追回资金损失,不得以采取民事诉讼,由于我支行是客户借记卡开户行,所以客户于x年x月x日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行先行赔付x元用其经营。
经核实被盗刷借记卡客户姓名:xx,身份证号码:512322xxxx被盗刷借记卡卡种为江渝借记卡vip卡(金卡),盗刷借记卡卡号:xxx,开户机构:xx营业部,x月x日pos消费x笔,单笔金额x元,共计消费x元。上述消费通过互联网无卡支付方式交易(苹果商城),交易终端号:x,商户号:x,商户名:(特约)bx,受理机构:x。
二、案件审理及一审判决情况
该案于2017年x月x日开庭审理,双方就本案核心进行了举证质证。该案争论焦点在于一是该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二是x借记卡盗刷事实是否成立;
三是即使xx借记卡盗刷事实成立,原告点击不明短信链接,存在多大过错,且应承担多大责任;
四是我行是否履行了客户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庭审结束后,我支行工作人员及本案代理律师与该案主审法官就该案进行了案件沟通,进一步阐明我方立场及该案观点。
2017年x月x日我行收到xx人民法院x渝x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结合原告诉求及我行辩论,并依据如下事实理由,作出了对我行不利判决:
关于我行提出的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本案问题。法院认为原告xx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原告与我行之间的借记卡合同关系,虽然原告请求我行赔偿其被盗刷资金与他人盗取借记卡卡内资金的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性,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因此,法院驳回了我行提出的关于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本案的要求。
关于原告xx借记卡盗刷事实是否成立问题。法院认为,原告xx借记卡卡内资金x元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连续不间断分x次转出,结合该资金转移在深夜的特殊时段,再加上原告发现交易后即报警求助,后又提起诉讼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原告xx借记卡卡内资金属于盗刷事实成立。
关于原告x点击不明链接问题应承担多少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借记卡持有人,应该履行保管借记卡信息,防止借记卡信息泄露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原告点击不明链接,导致不能接收短信,从而收不到资金余额变动短信,并且原告在明知收不到短信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我行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我行并未尽到逐笔监测、认真审核及时预警及控制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行在与原告x签订借记卡 合同时,并没有告知原告该借记卡具有开通第三方支付的功能,及该交易功能的交易规则、交易风险及法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我行未尽到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借记卡合同的明确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该案赔偿损失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我支行承担原告xx80%的经济损失即x元及利息,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由我支行承担。
三、我支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一)在接到判决书后,我支行高度重视,支行分管负责人即组织风险管理部、零售金融部、会计结算部、保卫监察部讨论,条线相互配合,为该案上诉做相应准备,并积极与总行个人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各部室汇报,继续收集该案相关资料,为该案上诉做好充分准备。
(二)会同本案代理律师,就该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条文适用错误提出上诉意见,收集和补充本案相关证据,努力提高本案上诉胜诉率。
(三)与二审法院审理人员就该案作进一步交流,说明该案的实际情况,争取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我行作出有利判决。
(四)我支行、x支行积极与xx经济侦查支队配合,争取案件早日侦破。并再次与xx经侦支队沟通,以期提取有利于该案上诉有利证据。
四、恳请总行协调解决
该案是近年来借记卡被盗刷的新型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复杂性。由于支行在银行卡盗刷应诉方面经验和专业知识有欠缺,该案又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苹果支付)及银联,在证据收集和提取上存在较大困难,从目前我支行掌握的证据来看,证据不充分,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因此,情形十分不利,为提高该案上诉胜诉率,现请求总行给予支持:
(一)请求总行给予xxx案银行卡盗刷相关法律知识的支持和指导,对一审判决我行未尽到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借记卡合同的明确告知义务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上诉依据。
(二)由于我支行与xx经侦支队多次沟通仍无法提取该案相关证据,请求总行出面与xx经侦支队沟通,看能否提取xx案关于点击木马短信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现查明xx借记卡资金系通过苹果商城消费,但在苹果商城上消费必须拥有并绑定苹果id号码,以支行现有的人力及手段无法查明客户xx借记卡绑定的苹果id号码是多少。所以,请求总行出面通过苹果官方系统或者其他渠道查明xx借记卡绑定的苹果id是多少,id号归谁所有,这样有利于了解本案事实真相,有利于该案损失的界定,对该案二审胜诉具有决定作用。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