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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

时间:2022-08-26 11:0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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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在此输入您的党组织名称2022年5月1日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一章 总则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一章 总则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一章 总则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第一章 总则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2022 新职教法心得体会三篇 (一)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法治保障。中职学校要积极承担法定职责和使命,充分发挥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应有作用,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学生职业发展、人生出彩打好基础。

 一、坚定办好中职教育的信心,勇担职责使命 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大大增强了我们办好职业教育的使命感和自信心。我们要进一步认清中职教育在现代职教体系中所处的基础地位,顺应时代需求和学生成长需要,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将办学目标从单纯以就业为导向转变为“高质量就业”与“高水平升学”并重,多元开拓中职学生升学渠道,打造“3+4”本科、“3+2”专科、高职单招、职校高考实验班,为学生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通过对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和中职教育层次定位的准确理解,把握学校发展的“时”与“势”,适时调整办学目标和服务面向,实现学校转型发展。

 二、提升基础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行为、质量评价、经费保障等作了规定,这对提升中职学校基础办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新要求。

 未来三年,我们将以山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为总抓手,一方面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扩大在校生规模,补充师资力量缺口,扩建学生公寓,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四大工程”:一是专业转型升级工程,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建成机电技术应用和电子商务两个省级特色专业,以“信息技术+”升级数控技术应用省级品牌专业,新增智能制造专业,利用毗邻长城魏牌、现代威亚等骨干汽车企业的便利条件,新增新能源汽车专业。二是匠心匠才育人工程,以培养学生政治认同为统领,以“雷锋学校”为内核,以雷锋精神熔铸匠心匠才,持续打造“区校一体、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岗课赛证融合”的特色育人品牌。三是名师团队培育工程,以培育名师和打造高水平创新型教师团队为发力点,以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和技能大赛为引领,锻造一支“亦师亦匠”的骨干教师队伍。四是教学质量提升工程,以教法改革创新为突破口,以教材建设为载体,制定基于能力标准的学生学习成果认定办法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双评价体系”,同时利用好教学诊断与改进省级试点成果。力争经过三年建设,

 使人才培养质量、教师队伍素质和社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跻身山东省“可举办初中后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优质中职学校”行列,同时入选 1000 所“国家优质中职学校”。

 三、强化政治保障,完善治理体系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公办职业学校实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这是我们办学治校的根本政治保障。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实施“工校先锋,匠心育才”党建品牌,通过“党建+”项目、“党建带团建、主题党日带主题团日”,发动党员认领重点任务,在高水平学校建设中打头阵、当先锋,实现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一体推进、深度融合。以党委为中心整合校内外管理资源,发挥职代会、家委会、学代会职能,修订以学校章程,完善学校治理规章制度,构建民主、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

 “所当乘者势也,不可失者时也”。我们要把职业教育法提供的强大动力转化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

 4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已于 5 月 1 日起施行。消息传来,我校在第一时间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集体学习研讨,广大教干教职工也都在学习热议新版《职业教育法》。

 作为一名在中等职业教育领域一线耕耘近 40 年的老兵,我经历了职业教育发展的起伏波折,也见证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巨大变化与成就。新职业教育法,时隔 26 年来首次修订,可谓干货满满,振奋人心。我认为,每一名职教人都要结合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大政方针、教育政策,立足职教办学实际,进行深学细研,为今后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打下良好基础。

 通过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专场宣讲以及各种渠道的专家解读,我们可知新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乃至一些条款修订过程中的各方博弈及影响。基于多年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切身经历,我个人认为新版《职业教育法》的最大亮点是:要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让职业教育有学头、有奔头。

 我们能够注意到,新版《职业教育法》出台以来,短短几天时间,就在全国上下引起强烈反响。但是《职业教育法》之所以在大网络平台上引发种种声音此起彼伏,并不是大家

 对职业教育给予热捧和足够重视,而是因为“普职分流”在新版《职业教育法》中被修改成“协调发展”,引起许多人的误读。

 “普职分流”是 1996 年新中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首先提出,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2014 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提出应届初中毕业生普职五五分流。2021 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职普比例较低的地区要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今年 2 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再次强调要“坚持中考普职分流,维持普职五五分流”。新版《职业教育法》表述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26 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职业教育也经历了发展的起伏迎来新的黄金时期。我们要看到,普职分流政策在其形成与存在过程中,有其特定历史阶段和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高质量的期盼,出现了不适应甚至制约性。同时更要认识到,新版《职业教育法》“普职协调发展”是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新变化、新要求,对不同类型教育公平、均衡、协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新论断、新表述。

 无论是“普职分流”还是“普职协调”,归根结底都要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学而优则仕”、“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观念在我国流传了千年,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这是普职分流备受争议的根源,也是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不高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是,对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质量还不够满意,觉着到职业院校学不到真本事,就业质量不高,上了也没前途。

 职业教育要真正实现有学头、有奔头,乃至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不是短时间内能实现的,更是任重而道远。但新版《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上做出了明确,职业教育不仅要发展,更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毫无疑问,“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意志与国家战略层面。国家出台的“双减”政策,与新版《职业教育法》的“普职协调”,将在很大程度上引领广大家长转变观念,逐渐认识到“教育并无好坏之分,只有适不适合的差异”,进而更加理性地在普职之间做出选择。

 随着新版《职业教育法》的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既要看到挑战,更要看到机遇。我们要清醒认识到,普职分流取消后竞争将趋于更加激烈,既有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的争夺,也有中职学校之间的“优胜劣汰”。毫无疑问,受固有观念影响在短期内普通高中更有优势,但一批高水平中等职

 业学校也必将脱颖而出,凭借技能大赛、本科录取、职考升学、优质就业、自主创业、社会培训等方面的强大竞争力,成为上级肯定、社会认可、家长满意、学生喜爱的中等职业教育品牌学校,在普职协调发展中担当重任。

 作为首批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首批山东省示范性中职学校、首批山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立项建设学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山东省文明校园,日照市农业学校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新版《职业教育法》,锚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学校“一二三四”发展思路和“一体两翼”战略,抓牢抓实山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奋力由“大有可为”向“大有作为”迈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三)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莒县教体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组织相关科室及职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学习领会新法精神,并贯穿于下一步的实际工作当中。

 一、充分认识体会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通过学习,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职业教育必定要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教育功能,是国家真正实现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此次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我们将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办好莒县职业教育,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莒县县域经济发展、为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全力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工作 我们将新职教法的学习作为近期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

 事日程,作为莒县教育系统“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安排,持续深入开展学习与宣传活动。

 我们将新职教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相结合,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相结合,深刻领悟新法精神,准确把握新法内容,全面学习了解新法提出的一系列制度举措,切实领会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而不是层次教育的新定位,领会就业导向、多元办学、产教融合等新制度、新举措及其重大意义。

 我们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全县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师生领会新职教法的重要内容,并从中寻找破解我县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金钥匙”,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我县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凝聚各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我县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扎实做好职业教育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 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党对职业教育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着力落实公办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同时未雨绸缪,加强指导筹建中的两所民办职业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形成落实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工作

 格局。

 我们将认真研究,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调整、优化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积极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校根据教学实际来增加职业教育的相关教学内容,组织职业学校通过“请进来”“送上门”等多种方式,对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方面的教育提供支持。

 我们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举办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的优势和其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育标准、人才需求预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根据我县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兴专业,继续完善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等标准和招生、管理、评价制度,完善教育教学模式,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徒制培养的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依法面向市场、结合产业需求,自主设置专业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学习制度、选聘专业课教师,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继续推动职业学校面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支持学校开展

 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等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我们将继续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健全符合我县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课教师。继续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举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技能大赛等活动,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综上,我们将按照职业教育法中的新规定、新举措和新制度,结合我县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向县委县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申请制定或推动制定相关职业教育的配套落实政策、实施细则等,加快完善我县职业教育配套政策制度体系,并持续抓好政策的敦促落实。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人:一声叹息 汇报时间:2022.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一、修订的背景1三、修订的主要内容23二、修订的总体思路目 目 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职业教育法

 一、修订的背景PART

 1

 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就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背 景 一、修订的背景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PART

 2

 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1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进依法治理;2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3总体思路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PART

 3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二)(三)(四)(五)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多元办学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一)(六)

 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共8章69条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一)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二)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一、明确职业教育的内涵。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二、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实施原则。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实施职业教育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三、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三)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推动多元办学一、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二、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四)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一、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二、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定: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进行学徒培训;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三、健全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机制。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五)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一、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技术技能水平;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教师。二、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三、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六)

 学习结束 谢谢聆听学 习 贯 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汇报人:一声叹息 汇报时间:2022.4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五十四条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亮起一盏明灯 学习《人民教育有感》体会 承德县第三中学

  李凤荣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 1 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 26 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

 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7 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颁发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9 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以往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出现了困难。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 1998 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

 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1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扭转把职业教育作为“层次教育”的思维,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地位。

 针对职业教育,国家多年来不断推出支持的政策,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目前共有职业学校 1.13 万所,在校生超过 3000 万人,但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还不到 30%,由此可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我国来说非常重要。对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最受关注的方面之一就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是把职业教育作为低于普通教育一个层次的教育。按“层次教育”思路发展职业教育,不管怎么“重视”,都因为教育“分层”而难以消除社会焦虑。如中考后的普职分流,家长就会担心孩子被分层到中职,而存在“分层焦虑”。

 这次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分流”的提法,而是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取消中考后的普职分流,是不再按分流模式发展中职,而是要按类型

 教育思维,以普职融通模式发展职业教育。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也就解决了中职学生的出路问题,不仅高职院校、职业本科可通过职教高考招收职校生,进行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以及综合性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专业,也可通过职教高考招生。这进一步推进了中职教育功能的转变,使其从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转为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准备。

 基于此,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还可探索普职全面融通方式。具体而言,高中阶段的学校可不再分普高和中职,而是推进多样化办学,建设新型的综合高中。所有综合高中,既开设高中学术性课程,又开设技职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自主选择,并依此在高中毕业后选择参加普通高考还是职教高考。这样,更能拓宽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

 只有切实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平等的类型教育,职业教育才能真“热起来”、“香起来”。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2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并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 1996 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2019 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职业教育要“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类型”的定位,但要切实把职业教育建设成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类型教育,还面临怎么推进从“普职分流”到“普职融通”,以及消除对职业教育的歧视等关键问题。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之前的“分流”提法,明确“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其实,不提“分流”,不是说高中教育就发展普高,减少中职,而是要采取把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新方式,发展中职教育。

 从现实看,中考后的“普职分流”模式,由于职业教育存在“低人一等”的现实问题,导致“分流”变“分层”,部分家长

 的“中职恐慌”由此而生。近年来一直有“扩大普高招生规模、取消中职、推迟普职分流”的呼声,但取消中职,不但不符合育人规律,而且也会导致人才培养结构进一步失衡,影响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

 既缓解家长的分流焦虑,又要发展中职教育,最适合的方式,就是推进“普职融通”。从全世界范围看,高中教育有两种模式:一是类似德国的“普职分流”模式。这种模式能行得通,是因为技能人才的薪酬待遇高,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地位一样。二是类似美国、加拿大、英国的综合高中模式。综合高中既开设普高学术性课程,又开设技职课程,实行学分制教学,由学生自主选择课程,毕业后选择综合性大学、社区学院或者职业学院。

 中国高中教育如果继续实行分流模式,将难以缓解家长的分流焦虑。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中国 2021 年的普职比已经为6.5:3.5,可还是有不少家长认为普高录取率不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普职融合”,使得所有初中毕业生在通过中考后,都有机会进入综合高中,自主选择学术课程或技职课程。

 做好“普职融通”,需要进一步解决好三大问题:

 其一,必须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去年,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了一组数据: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 3 倍左右。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 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到整个高等教育的 20%左右。要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打造高质量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就必须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解决各地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远低于普通教育的问题。

 其二,拓宽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据统计,中国中职毕业生的升学比例已经达到 70%。但是,还是有很多职校学生缺乏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感,原因是他们能升学的学校,主要是高职院校和职业本科。与此同时,社会还存在“唯学历”“唯名校”的用人导向。为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这意味着,未来部分综合性院校的专业,也会通过职教高考招生。这可以提高职业教育、职业课程的吸引力。

 更重要的是,还要扭转社会的用人导向。《职业教育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这对于消除社会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低人一等”的认识,至关重要。

 202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3

 4 月 27 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 5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可谓亮点纷呈。其中最亮眼的,莫过于教育部将支持一批优质高职专科学校独立升格为职业本科学校,指导符合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意味着,今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职业教育将全面迎来“专升本”,选择上职业教育院校必将成为炙手可热的“香饽饽”,助力广大青年走好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呼应改革鼓点,让职业教育“香起来”,打通人才成长的“断头路”。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亟待突破的瓶颈,正处于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双期叠加”的新阶段。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由 5 章40 条完善成 8 章 69 条,篇幅由原来的 3000 多字增加到 10000多字,重点突出“专升本”,充分发挥了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打通了职业教育发展受限、缺乏升学通道的“断头路”,体现了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让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真正“香起来”。

 顺应时代潮流,让职业教育“热起来”,搭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目前,我国共有职业学校 1.13 万所,在校生超过 3000万人,具有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但尽管如此,我国高技能人才的比例距发达国家仍有差距。此次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全面总结职业教育的历史经验和实践成果,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为“专升本”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的职业教育法还明确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规定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职业学校学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从制度上搭建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从制度层面上促使了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热起来”。

 回应群众关切,让职业教育“火起来”,开辟人才成长的“快车道”。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职业院校在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设了 1200 多个专业和 10 万个专业点,每年培养毕业生约 1000万人。但尽管如此,不愿意报考职业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不受待见”等问题依然存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拓宽了职业教育的本科层次专业设置,从法律层面禁止设置歧视政策,为“专升本”拓宽了平台,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开辟了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职业教育“快车道”,必将大幅提升学生上中高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让职业

 教育在全社会真正“火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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